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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阅后的统一考试试卷不应予以公开|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观察者 不止行政裁判观察 2023-04-02



裁判要旨

1. 考生的考试答卷不仅是考生答题的载体,也是评卷老师作出学术评价的载体。评卷老师对试卷作出的学术评价既体现了考试评分标准,也包含评卷老师对考生学术能力的判断。如果公开评卷老师对试卷作出的学术评价,将会影响到评卷老师评卷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亦会影响到考试评卷秩序的稳定性。故统一考试中涉及的评分标准属于国家秘密,考生答卷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
2. 考生申请公开其考试试卷,该评阅后的考试试卷涉及评分标准,公开该试卷会影响评卷工作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会对考试秩序造成影响。故考试院经审查后,不予公开相关信息,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文书标题及案号


标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行终532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白燕,女,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教育考试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志新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钱军,院长。
委托代理人苏敬涛,北京教育考试院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09号。
法定代表人刘宇辉,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乐,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宋良刚,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上诉人白燕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行初8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白燕,被上诉人北京教育考试院(以下简称考试院)的委托代理人苏敬涛,被上诉人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的委托代理人马乐、宋良刚,副主任李奕作为负责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4日,白燕向考试院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以下四项内容:1.依申请公开2018年法硕试卷(101思想政治理论,201英语一,专业课试卷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498法硕联考综合;2.依申请公开2018法硕试卷阅卷流程、成绩登统过程;3.依申请公开2018人大法硕录取名单(含初试成绩、本科学籍、身份证信息;4.依申请公开2018法硕改分录像。2018年3月16日,考试院收到该申请。2018年4月2日,考试院作出京考公开[2018]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1号告知书),并于同日向白燕邮寄送达。1号告知书主要内容为:1.根据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有关规定: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评分参考(指南)为绝密级,保密期限为5年。白燕所申请公开的第1项内容,属于考试后经过评卷老师评阅的考生答卷,体现了评卷老师对试卷作出的学术评价,涉及有关的评分参考,属于国家秘密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的规定,考试院对白燕所提出的第1项申请信息不予公开。2.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10号)第五十六条规定:“评卷方式分为网上评卷和非网上评卷两种方式。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评卷采用网上评卷方式,包括答卷扫描和评卷两个阶段。”白燕所申请公开的第2项信息需要考试院根据相关规定及阅卷中的具体工作流程分析、归纳、整理后才能制作形成。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的规定,白燕申请的该项信息不属于已制作形成的政府信息范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现告知白燕该项政府信息不存在。3.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9号)第七十六条规定:“教育部建立‘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yz.chsi.com.cnzsgs),作为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招生单位是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招生单位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备案公开的所有招生信息,均须符合招生政策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事先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开公示。”因此,研究生招生录取名单属于招生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范围,不属于考试院信息公开范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现告知白燕所申请的2018人大法硕录取名单(含初试成绩)可在中国人民大学网站或‘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查询;白燕所申请公开的2018人大法硕录取名单(含本科学籍、身份证信息),建议向中国人民大学申请。4.考试院负责组织的统考科试卷评阅均实行网上评卷,评卷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评卷系统中,考生信息是以加密方式存储的,评卷数据(考生答卷各题切割图片)由系统自动随机分发给评卷老师,评卷老师评判给分后,由系统汇总考生各题得分生成科目成绩。经过核查,考试院未发现白燕所反映的2018法硕改分的事实及线索,没有相应录像。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现告知白燕所申请公开的法硕改分录像不存在,考试院无法向白燕提供。同年4月23日,白燕针对考试院作出的1号告知书向市教委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6月15日,市教委作出京教复字〔2018〕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3号复议决定),决定维持考试院作出的1号告知书,并向白燕邮寄送达。白燕不服1号告知书及3号复议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1号告知书及3号复议决定,责令考试院及市教委依法履责予以答复,本案诉讼费由考试院及市教委承担。
2018年12月28日,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北京教育考试院、北京教育音像报刊总社的通知》(京政办发〔1996〕25号)载明,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北京教育考试院,归口市教委。根据上述规定,考试院作为市教委直属事业单位,有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职责。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市教委具有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相应处理的行政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白燕向考试院申请公开的第二项信息为“依申请公开2018法硕试卷阅卷流程、成绩登统过程”。该项信息并非现有信息,而是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因此,白燕针对该项答复内容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对于白燕申请公开的第一项信息“依申请公开2018年法硕试卷(101思想政治理论,201英语一,专业课试卷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498法硕联考综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四)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其他不予公开的。《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三)秘密及事项……3、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后的评分标准。第五条规定,教育工作中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掌握,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5、考试后不应公开的试题和考生答卷以及考生的档案材料。本案中,白燕申请公开的该项信息不仅是考生答题的载体,也是评卷老师作出学术评价的载体。评卷老师对试卷作出的学术评价既体现了考试评分标准,也包含评卷老师对考生学术能力的判断。如果公开评卷老师对试卷作出的学术评价,将会影响到评卷老师评卷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亦会影响到考试评卷秩序的稳定性。故统一考试中涉及的评分标准属于国家秘密,考生答卷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考试院答复白燕对于该信息不予公开的行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对于白燕申请公开的第三项信息“依申请公开2018人大法硕录取名单(含初试成绩、本科学籍、身份证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招生单位是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本案中,考试院认为白燕申请公开的该项信息不属于其信息公开范围,答复白燕对“2018人大法硕录取名单(含初试成绩)”可在中国人民大学网站或“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查询;“2018人大法硕录取名单(含本科学籍、身份证信息)”,建议向中国人民大学申请,考试院的上述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并无不当。
对于白燕申请公开的第四项信息“依申请公开2018法硕改分录像”,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本案中,考试院经过核查,未发现白燕申请公开的该项信息,且白燕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考试院保存有该项信息,故考试院答复白燕该项信息不存在的行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此外,市教委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履行了行政复议的相应程序,复议决定亦无不当。白燕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了白燕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人白燕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上诉理由为:1.针对上诉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信息,上诉人要求公开的为上诉人本人的考卷及冒名顶替“白燕”的221分总分的考卷,该考卷不属于国家秘密,经过上级单位的认可和同意之后,是可以公开的;2.针对上诉人申请公开的第二项信息,根据《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考试信息,不需要汇总加工,应当予以公开;3.针对上诉人申请公开的第三项信息,上诉人曾向中国人民大学申请公开,其告知上诉人向考试院申请公开;4.针对上诉人申请公开的第四项信息,上诉人认为自己的成绩必然被修改过,所以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必然存在。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考试院、市教委均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在法定举证期限内,考试院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北京教育考试院、北京教育音像报刊总社的通知》,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1号告知书,4.EMS邮寄单(1002036663225,以上证据证明2018年3月16日,考试院收到白燕信息公开申请,依据有关文件规定,于2018年4月2日将1号告知书邮寄给白燕,考试院已经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及工作程序进行了认真答复,并出具书面告知书;5.《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17〕9号),证明申请第3项内容不属于考试院履行职责范围;6.《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教学〔2017〕10号),证明所申请第2项信息需要考试院根据相关规定及阅卷中的具体工作流程分析、归纳、整理后才能制作形成。同时,考试院提交并出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作为其法律规范依据。
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市教委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行政复议申请书,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3.1号告知书,以上证据证明2018年4月23日,白燕向市教委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市教委依法受理并启动了行政复议程序;4.考试院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5.EMS快递单,以上证据证明市教委受理白燕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对行政复议申请涉及的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2018年6月15日,市教委在法定时限内作出3号复议决定,并送达至白燕。
在法定举证期限内,白燕向一审法院提交下列证据:1.3号复议决定,证明本案被诉复议决定;2.1号告知书,证明本案被诉答复;3.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上诉人提请的受教育权复议救济;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证明上诉人向考试院申请公开4项内容,享有知情权;5.2018人大法硕成绩单,证明上诉人法硕受教育权被侵害;6.司法判决,证明撤销并履行判决,司法给予公正的裁决;以上证据证明上诉人在程序上向两位被上诉人提起信息公开的申请,用以保护上诉人的受教育权;7.受教育权现状,证明上诉人的受教育权、荣誉权受到损害;8.人身权财产权受侵害现状,证明受教育权关联下的人身权被严重致损。
对于上述证据,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考试院提交的证据3系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提交的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法院予以采信。市教委提交的全部证据可以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法院予以采信。白燕提交的证据1、证据2系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证据3、证据4可以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法院予以采信;白燕提交的其他证据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关联性,法院不予采纳。
上述证据全部随案卷移送本院。本院经查阅一审卷宗,上述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经审查,本院同意一审法院的上述认证意见。基于上述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同意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针对上诉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后的评分标准属于国家秘密。该规定第五条规定,考试后不应公开的试题和考生答卷以及考生的档案材料,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掌握,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本案中,上诉人申请公开其考试试卷,该评阅后的考试试卷涉及评分标准,公开该试卷会影响评卷工作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会对考试秩序造成影响。故考试院经审查后,不予公开相关信息,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存在两份真假试卷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针对上诉人申请公开的第二项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上诉人的第二项信息公开申请实质上是针对阅卷流程等进行的咨询,并非上述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此,考试院针对上诉人的申请事项作出的1号告知书,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上诉人针对1号告知书中该部分的答复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予驳回。
针对上诉人申请公开的第三项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招生单位是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故针对上诉人申请公开的第三项信息,本院认同一审法院的有关认定,不再赘述。
针对上诉人申请公开的第四项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本案中,上诉人要求公开改分录像,考试院经核查,发现未存在改分现象,故不存在相应录像,并据此答复上诉人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存在改分行为,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上诉人的相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诉复议决定的合法性部分,本院同意一审法院认定,不再赘述。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白燕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白燕提出的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等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白燕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晓琼
审判员   王  贺
审判员   李  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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