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民:免除审批备案一小步,科技成果转化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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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人才发展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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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国家和社会关注的科技成果转化难问题终于在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层面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4月4日,财政部公布修改后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其中最重要的松绑集中在了增设的第四十条以及五十六条上,这两条围绕科技成果转化中资产评估和审评备案两道“坎”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明确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这无疑是政府部门对多年来科技成果转化的“卡脖子”环节,在管理制度层面上响应社会各关联方诉求,实事求是所做出的政策调整。
长期以来,从社会认识层面上,科技成果转化当中的国有资产究竟该如何管理,包括科技成果是否需要评估、是否需要向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备案,存在着“模糊地带”,但从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方面确是不折不扣的“红线”。因对国资管理政策的模糊认识,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违纪甚至违法”的事例屡见报端,造成高校领导和科研人员一谈起科技成果转化就连连叹气,唯恐避之不及。
习近平总书记在去年的两院院士大会上要求,加快科研成果从样品到产品再到商品的转化,把科技成果充分应用到现代化事业中去。但在高校以往的科技转化过程中,却很难“快”起来,由于具体审批和备案牵涉多个部门,没有可参照的具体管理办法和时间表,具体过程中呈现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往往需要一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走完流程,不但让拥有科技成果的学者耗费大量精力,大大增加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时间与人力成本,更麻烦的是,市场形势瞬息万变,无论是被其他新产品或者新技术抢占市场先机,还是投资人不堪时间成本转用其他技术,都会错失了科技价值实现的最佳时机。有的科研人员为了避免这种流程太满,周期太长的“麻烦”,会选择自己开公司实现成果转化,转化者增加了风险,社会和高校也一无所获,何苦来哉?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有望大大简化这一流程。
资产评估也是个大问题,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本身就是世界难题,项目评高了,买方不愿意,成果转化不了;万一评低了,如果该项目以后被企业做大,科研机构领导可能会被追究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因此这方面特别有顾虑。而第三方机构对于审计、资产方面经验丰富,但对于科技本身所知寥寥,事实上很难做出客观评价,资产评估也容易走形式,说到底,科技成果转化的最终价值还是要拿到市场上去检验,要看真正的交易价格。同时也要看到,《暂行办法》中新增一项追责条款: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可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这意味着“转给国有全资企业不进行资产评估”是较大程度的放权,无疑也对科研单位的内控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当然,加强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前期科研资金投入方式、高校评估体系;中期的中试、产业化开发投入,市场需求对接,价格评估、产权明晰;到后期的税收优惠,种种环节均被认为尚有优化空间,但简政放权,找到适合中国特色的科技转化之路无疑将是必然。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政策修订了,当然,科技成果转化难还与当前的考核评价体系导向有关,“四唯”现象普遍存在,没有将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纳入进来,科研人员职称评定、项目申请也较少考虑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或者权重很小。这就需要高校领导特别是党政一把手要有足够的担当,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技术创新体系的使命感,架构符合具体校情的科技成果转化体制,积极引导,创新突破,承担起加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任,并反馈于具体政策的制定,使得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各个环节能够更加顺畅,建立中国特色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
参考资料:
1.http://www.xinhuanet.com/tech/2019-03/27/c_1124291816.htm
2.https://www.secrss.com/articles/8195
3.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85%A8%E7%90%83%E5%AE%9A%E4%BD%8D%E7%B3%BB%E7%BB%9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