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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户籍地域制约 鼓励人才自由流动《山东省人才发展条例(草案)》全文公布

王楚齐 人才发展专委会 2021-10-06

■草案提出,人才引进与流动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未来将破除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增强和释放人才活力。


《山东省人才发展条例(草案)》已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日前将《山东省人才发展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山东省人才发展条例(草案)》就社会关心的人才培养、引进和保障等问题进行了相关规定。第三章规定人才引进与流动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未来将破除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增强和释放人才活力。


同时,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特设岗位或者流动岗位,直接考核引进人才,不受岗位总量、岗位等级、结构比例限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挂职、兼职、离岗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等方式创新创业,推动人才向欠发达地区自由流动。


《山东省人才发展条例(草案)》目前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意见征求截止日期为2019年10月30日。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fgwfgyc@126.com,也可以寄送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济南市历下区院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人才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山东省人才发展条例(草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才培养与开发

第三章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四章人才评价与激励

第五章人才服务与保障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推进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培养、开发、引进、流动、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是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

第三条  人才工作应当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大局、突出市场导向、体现分类施策、强化创新驱动、扩大人才开放的原则,为人才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制定实施人才发展规划,并将人才工作所需经费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

编制区域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专项规划以及实施重大科研项目立项论证,应当将人才发展作为重要内容。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才工作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人才工作的牵头抓总职责,负责人才政策制定、宏观指导、组织协调、监督保障等综合性工作,统筹推进人才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人才服务体系构建、人力资源市场培育和人才政策组织落实等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政、司法、财政、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人才工作。

第六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工商业联合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归国华侨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自身优势,做好人才的沟通、联络、推荐等工作。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自主制定劳动人事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自主设置岗位、公开招聘人才、组织竞争上岗、确定绩效工资分配方式,并为人才进行创造性劳动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人才团队组建、科研经费支配的自主权,维护用人单位引才用才、薪酬分配的自主权。

第八条  对在人才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


第九条  人才培养与开发应当突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导向,加强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坚持德才兼备,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注重培养人才创新意识和能力。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本地区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统筹做好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医养健康、高端化工、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精品旅游、现代金融服务和科技、教育、法治、哲学社会科学等重点产业、重要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人才的培养、开发。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教育事业,优化配置教育资源,建立健全教育体系,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高等学校应当突出特色、分类发展,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构建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和以创新创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机制:
(一)开展跨院系、跨学科、跨专业的人才培育;
(二)设立产业教师流动岗位,聘请相关科研人员、企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兼任教师;
(三)强化创新创业教育,完善学生创新创业指导服务机制;
(四)深化校企合作育人,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实施应用型本科高等学校与企业联合培养模式;
(五)推动校地融合发展,促进高等学校科技、人才、学科优势与地方区位、资源、产业优势全面对接。
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围绕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海洋强省等八大发展战略,推动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加快培养符合经济社会需求的科学人才和产业人才。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学科专业、类型、层次和区域布局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培养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
鼓励、支持人才自主选择科研方向、组建科研团队,开展原创性基础研究和面向需求的应用研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的优秀人才给予支持,并可以对开展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创新创业、国际交流等方面的人才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设立院士工作站、院士专家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等平台,推动集聚创新资源,突破关键技术,培养高层次专业人才。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的组织建设,并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人才强省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制定出台支持扶助措施,加快组织实施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和齐鲁系列人才工程建设,推动高端人才的培养、集聚。
对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和齐鲁系列人才,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奖励。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青年人才成长,并通过下列方式加快青年人才的培养、开发:
(一)组织实施泰山学者青年专家计划;
(二)在专家遴选、科技表彰、科技基金使用中提高对青年创新人才的支持比例;
(三)在政府财政支持的人才工程中适当安排一定比例的青年人才名额;
(四)定期选派一定数量的中青年教师、科研人员、医务工作者、法治工作者以及经营管理人员等到国(境)外进修;
(五)资助青年博士生等人才进行国际学术交流;
(六)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围绕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选派优秀青年人才到基层人民政府或者企业挂职。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企业家成长和创新经营的体制机制,加强在企业战略管理、市场开拓、创新经营模式、资本市场与投融资等方面的培训,积极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壮大职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优秀企业家队伍。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技能人才培养,推进特色技能学校和特色技能工作站建设,组织选派优秀高技能人才赴国(境)外研修学习,支持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技能人才培养平台、评选首席技师,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应当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培养学生的工匠精神、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编制继续教育中长期规划,完善政策,逐年加大投入,促进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培训机构等以多种形式满足专业技术人才能力提升需求。

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二十一条  人才引进与流动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破除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增强和释放人才活力,注重柔性引才和靶向引才,优先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布人才需求目录,引导用人单位精准引进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鼓励、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才供需预测分析研究。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人才交流活动,简化引进手续,落实优惠政策,为海内外人才到本省工作创造条件。

引进的人才经评估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直接入选省级重点人才工程并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引进一批符合国家和省重大战略要求、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

引进国际一流或者顶尖人才团队的,可以在引进程序和支持政策等方面一事一议,并通过项目资助、创业扶持、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资助。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外留学人才服务体系建设,为海外留学人员到本省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鼓励、支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创建留学人员创业园或者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载体,吸引留学人员到本地创新创业。

留学人员到本省创新创业的,享受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优惠政策;留学人员所在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专项资金扶持和土地供应政策。

第二十六条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国(境)外设立离岸研发基地或者在省外设立研发中心,引进使用高层次人才。引进使用的高层次人才,可以按照规定申报本省重点人才工程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科研项目。

鼓励、支持跨国公司在本省建立研发中心、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其高层次人才经过认定可以享受省内人才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特设岗位或者流动岗位,并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引进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不受岗位总量、岗位等级、结构比例限制。

第二十八条  建立市场化引进人才机制。鼓励、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的第三方机构、个人,与用人单位合作引进人才或者提供引进人才承包服务;对引进高层次人才起直接、关键作用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吸收、引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人才。

鼓励、支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的人才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流动。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挂职、兼职、离岗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等方式创新创业,取得的业绩可以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的重要依据。

鼓励、支持人才向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流动,并在职称评审、人才招录、柔性引进和工资福利等方面给予扶持、补助。

第三十一条  鼓励、支持济南、青岛、烟台等市在外籍人才来华工作许可、永久居留申办、签证证件办理、执业资格认证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加快建设国际人才集聚高地。

鼓励、支持院士集聚基地建设,在重点人才工程和科研项目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四章 人才评价与激励

第三十二条  人才评价应当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科学设置评价内容和标准,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和转化应用,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等倾向,合理使用论文、专著、影响因子等评价指标。
人才激励应当坚持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相结合的原则,以尊重和实现人才价值为导向,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第三十三条  人才评价应当科学合理设置周期,坚持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短期评价和长期评价相结合,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青年人才等评价周期。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评价机制,发挥政府部门、用人单位、专业组织、行业协会等多元评价主体作用,健全组织评价、专家评价、市场评价、社会评价等相结合的人才综合评价体系。
第三十五条  人才评价应当结合岗位特点,按照下列标准分类实施:
(一)基础研究人才评价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注重研究成果质量以及社会影响力;
(二)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评价突出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注重创新能力、创新成果、专利创造和运用;
(三)哲学社会科学人才评价重在同行认可和社会评价,注重研究成果的学术原创性和实际应用价值;
(四)科技成果转化人才评价重点关注知识价值和市场评价,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五)技能人才评价以技艺技能评价为主,注重操作水平和工作业绩;
(六)教育、医疗卫生、农业等领域人才,根据不同职业、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才特点和职责,建立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人才评价标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按照分类评价标准,完善社会和行业认可的职称评审方式,突出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渠道。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院、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规定自主开展职称评审。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外籍人才、港澳台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职称直评办法。
第三十七条  实行杰出贡献人才表彰奖励制度。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人才,颁发齐鲁杰出人才奖,并按照有关规定授予省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称号。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人才奖励政策,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鼓励、支持用人单位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中长期激励方式,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等分配方式,为急需紧缺人才、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合理确定薪酬。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符合人才创新价值和特点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下放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审批权限,推行有利于人才创新的经费审计方式,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鼓励、支持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实行后期资助和事后奖励制度。
第四十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劳务费预算不单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并取消科研人员绩效支出占间接费用的比例限制。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在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可以调剂直接费用部分预算。
第四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审批或者备案。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奖励科研人员的股权激励方案,由本单位自主提出、集体决定并组织实施。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研人员个人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待分红或者转让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人才服务与保障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才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人才管理服务权责清单,健全人才服务保障体制机制,提高人才服务水平,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提升人才服务智能化水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升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水平,健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为人才流动提供便利。

第四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开通人才服务专线,积极宣传人才发展政策、法规,对人才提出的需求事项建立按责转办、限时办结、逐一反馈、回访督导办理机制。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人才津贴、科研补助、贷款贴息、人才奖励等多种方式,对重点人才工程给予支持。

省新旧动能转换等基金应当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

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开发金融产品,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金融服务。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外事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服务体系,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提供居留、签证、户籍、住房、配偶随迁、子女入学、职称、岗位、薪酬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并按照规定配备服务专员,发放人才服务卡。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购买、租赁人才公寓以及发放住房补贴等形式,多渠道解决人才居住需求。

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产业园区可以利用自用存量工业用地,按照规定建设人才公寓等配套服务设施。

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规定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购买或者租赁商品住房。

第四十八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建设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举办创新创业大赛、提供创新创业服务等方式,吸引优秀项目和科技成果到本省落地转化。

企业和社会资本建设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可以由政府财政给予补贴。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引进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育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和品牌企业,培养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知识产权交易评估评价、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扶持等机制,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健全侵权预防、预警和应对机制,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营造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创新创业容错免责机制,鼓励探索创新、宽容失败。

对政府财政支持的人才项目,未取得预期成效,用人单位、人才工程入选人才或者团队已经尽到诚信和勤勉义务的,按照规定可以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不作负面评价,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政府人才政策优惠或者扶持资金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获得的荣誉、奖励,追回其所获得的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人才扶持、奖励等职责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政策清单向社会公示,平等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来源丨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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