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省科研人员将获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 安徽省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来源 | 科技日报、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官网日前,安徽省正式启动“安徽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申报工作。
记者从安徽省科技厅了解到,此次“安徽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申报,面向安徽省设立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优先在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属区域内选择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作为试点单位。同时,试点单位需具备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具有一定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经验,并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曾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按申报要求,申报单位需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决策机制和转化收益分配机制。探索赋权后科技成果转化的新路径和新模式,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这就好比自驾,开车技术掌握在科研人员手上,把他们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后,科技成果转化的速度会大大加快。”中科院合肥技术创新工程院副院长黄叙新表示,安徽、合肥在成果处置权、技术资本化、支持方式以及激励机制等方面的持续探索,让科研人员的成果转化积极性不断提高。
原文如下
关于申报安徽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的通知
皖科区秘﹝2021﹞298号
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建设科技创新攻坚力量体系关于“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试点”决策部署,根据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文件精神,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经试点工作主管单位协商一致,现就申报试点单位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单位条件
1. 试点单位应为安徽省设立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2. 优先在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所属区域内选择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作为试点单位,统筹全面创新改革试点任务,形成政策合力。
3. 试点单位应建立比较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设置专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部门,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4. 试点单位应具备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具有应用推广前景的高质量科技成果储备。
5. 试点单位应具备一定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经验,形成典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案例,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二、试点工作程序
1. 请有意向且符合上述条件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参照《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工作方案编制提纲》 (附件1),编制本单位试点工作方案,以正式文件报至省科技厅。
2. 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试点工作方案进行联合审议,确定试点单位名单,启动试点工作。
三、有关工作要求
1. 申报试点单位要根据《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要求,编制本单位试点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决策机制和转化收益分配机制。充分发挥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的作用,强化对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全过程管理和服务,探索赋权后科技成果转化的新路径和新模式,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及时向省科技厅和主管部门报告试点年度工作情况,并进行赋权成果备案。
2. 确定试点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试点单位的指导和支持,健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制定勤勉尽责的规范和细则,负责督促试点单位完成工作。
3. 省科技厅将会同试点工作主管单位加强对试点单位的统筹指导,适时组织第三方对试点单位开展跟踪监测与绩效评估工作,对形成的一些好的经验做法,进行复制推广,总结形成改革新举措。
4. 申报试点单位请于8月31日前将试点工作方案报送至省科技厅。联系人:陈鹏,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0551-62654379,kjtqycxb@163.com。
附件:(点击“阅读原文”查看附件)
1.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工作方案编制提纲.doc
2.《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PDF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4日
延伸阅读
重大突破!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