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干制到底怎么干?科研人员激励力度如何加大?新规来了
科研经费管理是科技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更好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促进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给予科研人员更多自主权,赋予科学家更多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让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从繁琐、不必要的体制机制束缚中解放出来。
作为我国基础研究最主要的资助渠道,近年来,自然科学基金持续发力,不断深化改革,完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近日,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再出新规。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完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财政部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于2021年9月修订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新修订的资金管理办法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理念及包干制、预算制项目的不同特点,对框架进行了结构调整。”自然科学基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
明确包干制项目资金管理具体办法
“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分为包干制和预算制。”上述负责人表示,取消了原办法中对定额补助资助方式和成本补偿资助方式的分类。
包干制项目申请人应当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申请资助额度,无需编制项目预算。包干制项目资金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使用,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无需履行调剂程序。依托单位应当制定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规定,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备案。
《办法》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预算制项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同时,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对于需开展中期项目检查的预算制项目,可由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同步对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或评估。
“原办法中对直接费用预算调剂权有较多限制。”该负责人表示,在新办法中,对于预算制项目,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依托单位,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不再由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批其预算调增。劳务费、业务费的调剂权全部由依托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依托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加快经费拨付进度改进结余资金管理
经费拨付一直是科研人员关心的重要话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我委会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并在资助项目计划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按计划拨付至依托单位,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该负责人表示。
此外,考虑到基础研究具有连续性的特点,新办法修改了原办法对结余资金留用和收回的规定。新办法规定,对于自然科学基金委准予结题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依托单位使用。依托单位应当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基础研究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自然科学基金委不予结题的项目,依托单位应负责将结余资金在通知书下达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提高间接费用比例
在劳务费列支内容中增加了住房公积金
《办法》规定,对于预算制项目,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其中,500万元及以下部分由原来的20%提高至3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由13%提到为2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从10%提高到20%。
“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的预算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至60%、50%和40%。同时,取消绩效支出的比例限制,依托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该负责人表示。
新办法规定,劳务费主要列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新办法扩大了劳务费的开支范围,在劳务费列支内容中增加了住房公积金。
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
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
《办法》规定,依托单位应当创新服务方式,让科研人员从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潜心从事科学研究。新办法规定,依托单位应当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依托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
新办法要求依托单位应当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机制。
新办法规定,依托单位应当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
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
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
新办法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规定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同时规定依托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新办法进一步强调依托单位法人责任,要求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动态监管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保证项目资金安全。
《办法》强调了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进一步规范了项目资金使用行为,列举了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禁止性行为,共10条,扩充了原办法中“五不得行为”。
《办法》规定,项目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依托单位应当承诺依法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违反承诺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失信情况应当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
《办法》增加了对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评审专家等的法律责任。
新闻来源:科技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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