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与公正的区别---兼谈科技评价的公平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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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是一个社会学名词,公是为大家,大多数,平指平等。《管子·形势解》有“天公平而无私,故美恶莫不覆;地公平而无私,故大小莫不载。”在法律上,公平是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经济学中,公平指收入分配的相对平等,即要求社会成员间收入差距不能过分悬殊,要求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社会层面的公平,则是经济利益、政治利益以及其他利益等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的分配。从词义上讲,公平是公正不偏袒,其表现在权利、分配、机会和司法的合理性。
公正是伦理学的基本范畴,即公平正直,没有偏私。《荀子·正论》有“故上者下之本也,上宣明则下治辨矣;上端诚则下愿悫矣,上公正则下易直矣。”由于没有偏私是要依据一定的标准而言,所以公正是含有一定价值标准的价值判断,这个标准一般为当时的法律和道德规范。每个社会都有各自的公正标准,因此公正并不必然代表“同样的”、“平等的”。
仅从字义上,就可看出公平与公正具有一定的联系,公平是对某结果的客观评价,用以表示对各比较方而言都是正义的;而公正则更倾向于主观评判,多是从裁判者的角度来定义。相较之下,公平更客观。公平是实质上的一种平等,而公正则是在一定评判标准下的公平正直。
科学研究需要公平的学术环境。除了自身的综合实力以外,科技工作者获得学术研究的机会应该是公平的。科技评价也应该基于公正、公平的原则,两者既有区别性也有统一性:
科技评价的公平性更多是从科研参与者的角度展开,其主要体现在,应该以同行同类评价为基础,对于应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类研究成果,如果用基础科学基础研究那一套评价指标去评价,显然是很不合理的。然而由于科技管理部门的简单管理思路,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科技评价机制具有明显的统一、量化特征,评价指标单一化、评价标准定量化、评价方法简单化、评价结果功利化的倾向又比较严重,分类评价实施不到位,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科技评价的公平性。
科技评价的公正性则主要针对体系或机制而言,建立健全公正合理的学术评价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实行分类评价不仅会提高公平性,也更会提高公正性,因为不同的科研类型价值判断标准区别很大。我国在人才和科技评价上实行的西部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是从公正性的角度制定的,西部基础条件差,取得同样的成果所付出的努力和代价是不同的,从缩小东西部差别的角度上,实行差别化的政策也是必要的。
我们国家在不断推动科技评价制度的改革,政府号召“破四唯”,正在逐步改变片面地通过规定期刊等级和论文数量等简单化、绝对化的学术评价标准,在前几年发布的《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对人才评价机制的改革做了进一步的部署,包括分类健全人才评价标准、改进和创新人才评价方式、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人才评价改革、健全完善人才评价管理服务制度等。
大家对科技评价有这样或那样的意见,主要是我国的科研投入只有不到百分之十的经费用于基础研究,而评价的指标却是百分之百的基础研究指标。因而,应及早建立起分类科技评价体系,推行代表作和标志性成果评价,特别需要科技管理部门有担当精神。科技评价其公平公正的环境需要一个不断优化完善的过程,学术评价中的功利色彩不断弱化,科研成果的创新性和应用价值得以愈发重视,高校的科技工作将会更加持续健康的发展。
中国科技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科技评价机制和导向,不久前,教育部、科技部印发了《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对破除论文“SCI至上”和“过度追求SCI相关指标”,树立正确的评价导向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破除“SCI之上”直接关系到新时期科技评价机制的建立,可以有效地扭转科技评价的功利化导向。该《意见》是新时代科技评价改革的与时俱进,对今后科技评价的公平与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李志民,责任编辑赵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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