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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厅:这类职称送评通过率不超过60%


近日,海南省教育厅、省委人才发展局联合印发《海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办法》明确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组织评审、按岗聘用,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


根据要求,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受岗位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实行评聘分开的民办高等学校教师或公办高等学校中的编外教师,原则上送评通过率正高级不超过60%,副高级不超过70%,中级及以下在确保评审质量的前提下,暂不做通过率限制。


高等学校要结合学校特点和办学类型,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师,按照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等岗位类型,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科技等不同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通用专业、特殊专业等不同专业门类,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分层评价标准。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等学校,可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


各高校根据省人社部门核准的岗位职数情况,向本校二级学院下达岗位数额,二级学院须向本学院教师公开岗位数额、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评聘程序等。高等学校教师申报职称评审,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且通过二级学院的岗位竞聘环节后方可参评。在竞聘环节应聘请具备相应及以上职称的评委进行评价。参加岗位竞聘的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二级学院提交申报材料,二级学院要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海南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该举措的出台是为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值得注意的是,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委与申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时,评委应当主动回避或由组织评审部门告知回避。


如需该文件全文,请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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