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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丨外观保护竟然这么多种!

Dr发明家 Dr发明家 2019-06-30

提到外观设计,很多人并不是很在乎对它的保护,以至于很多企业明明被人抄袭了产品的外观设计却无力维权。对产品外观的保护,其实是有很多途径的,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立体商标保护


依照「商标法」第八条对商标的定义,能够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区别开的三维标志也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而立体商标,就是指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它标志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物或者其他三维标志。



对产品独特的外形、包装申请三维商标进行保护的好处包括:


  • 商标权具有独占性与排他性,是一种专用权,申请商标能够保证权利专属于申请人。一旦有人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及服务商申请、使用近似或相同外观设计申请立体商标,在先申请人或权利人可以直接发起维权,并要求他人立即停止使用近似或相同商标。

  • 商标维权途径广泛,除了发起行政诉讼外,还可以向涉嫌侵权企业所在地工商主管机关进行投诉,通过海关备案进行边境保护等。

  • 商标作为常见企业无形资产,是企业奠定品牌的基础之一,因此在经济活动中其本身就具有价值性,可以进行许可或买卖。而同时,法定赔偿数额也在不断提高。


著作权法对实用艺术品的保护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七条明确规定各成员国应给予实用艺术作品不低于25年的著作权保护。


在中国,《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自该作品完成起25年。


我国修订后的现行《著作权法》体系中并没有明确提及实用艺术作品,但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使用艺术作品能够作为美术作品或其他作品,从而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以著作权保护范围内的实用艺术作品之名进行产品外形保护的好处有:


  • 与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不同,著作权案件对于诉争产品的知名度要求较低;

  • 著作权的取得不需要通过注册,自作品诞生之日起作者即拥有著作权,因此权利人在维权中不受权利注册与否的限制。当然啦,有合法登记的著作权证书会为维权提供更直接的证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产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维权的好处包括:


  • 与其他类型的不正当竞争案件类似,对于产品形状、外观的判定会结合侵权方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宣传、恶意使用权利人其他标识等来进行整体考查。

    因此,比起知识产权在侵权判定方面遇到的判断困难来说,只要有证据证明被告从事了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况,对涉诉商品外观的不正当竞争之诉也更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

  • 维权方式并不单一,权利人也可以通过工商投诉的方式维护自身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形状。

  • 相比因为知识产权申请注册制度要花费的较长时间,以及因为某些因素而存在的授权风险,《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保护制度可以提供给权利人的另一个能够获得快速维权结果。



相比之下外观设计专利是毫无优势还是另有长处呢?


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制度虽如同实用新型专利,不用经过实质审查,但也绝不像某些偏激的权利人所认为的那样一无是处的,在对产品外形、产品设计的保护上,外观设计专利依然有着不可否定的长处:


  • 从授权条件来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条件相对宽泛,因为外观设计不须经过实质审查,只要向国家专利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过初步审查没有驳回理由的,便可以获得授权。

    而立体商标申请,需要经过实质审查,要看商标本身是否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同时检索是否已有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服务上申请或注册在先。因此授权条件比较严格,存在被驳回注册申请的风险。

  • 从确权时间来看,外观专利因为审查时间相对较短,获得授权的时间也会相应地缩短,因此在新产品需要尽快打入市场,抢占先机方面具备绝对的优势。

    而立体商标申请花费时间相对漫长,倘若选择“裸奔”入市,又容易给品牌形象造成隐患,因此不太利于企业迅速打响名声、抢占先机的短平快仗;

  • 从维权条件看,外观设计专利一旦获权,在维权时可以立即提出禁令,避免侵权企业进一步仿造产品外观,从商誉和经济利益的角度看,能够实现及时止损。



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产品的特有包装装潢的维权则有更多限制,如:使用该设计的商品必须构成知名商品;该设计已经实际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他人对该设计的使用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


此外,对比著作权侵权案件,外观设计专利是否被侵权,主要是通过对比来判定。而著作权纠纷往往还需要权利人列举证明如被告对诉争作品的接触可能性等证据,因此相比起来,著作权官司更为复杂漫长。


因此,我们也可以得出结论:任何一种保护方式都有其利弊所在,对于获权时间短,实际维权使用率不高的,我们可以视为防御性保护,而有些保护期限长‘稳定性相对较高的,我们可以当做有力的维权武器。所以说到底,在实际申请中如何布局,还是要根据企业实际的需求来进行选择。


本文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平台七弦琴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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