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出台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市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方案审核、监督管理、应用评估等。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资金)建设的各类应用系统应依托统一的城市信息化基础平台进行开发、部署和运行,已建的要逐步迁移到全市统一的资源共享平台,鼓励非财政性投资信息化项目向统一的基础平台集中。市直部门不再单独建设网络、机房和基础应用平台,确保与市级平台互联互通。对于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专项业务系统,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对于涉及市级多个部门协同的专项业务系统,由行业牵头部门统一建设。市级部门统一建设的垂直应用系统,根据共享要求和实际需要,向各地区开放平台接口及数据。有关部门自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产生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核程序并向领导小组备案。
《办法》明确,政务信息化项目产生的信息资源产权归市政府所有。建设项目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和数据资源归项目建设单位所有。领导小组有权在其他行政机关或相关行业推广使用项目成果和数据资源。由领导小组按照系统需求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并完善数据共享开放平台和标准体系,推动数字政府、智慧城市建设的数据开放共享利用。领导小组负责对信息化项目建设、服务、运维、系统等工作进行应用评估。市财政部门对项目的绩效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并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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