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产管理,《民法典》设置了一颗“彩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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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和中国大陆的多数民营企业家一样,高文的家族企业发展至今,离不开改革开放的红利和鼓励民营经济的政策。
经过几十年的打拼,高文的身家不菲,通过集团公司持股的方式,共拥有一家上市公司、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家物业管理公司,以及一家具有私募牌照的资产管理公司。
今年夏天,他在家庭律师的参与下,完成了遗嘱的设立。
在遗嘱中,他指定自己的家庭律师与其公司的财务总监作为遗嘱执行人。关于遗产的分配,则着重对其名下的公司股权和所有房产的继承进行了指定,而名下的金融资产并没有列入遗嘱分配的范围。
那么,高文的两位遗嘱执行人究竟有哪些职权?是否有权占有高文名下的遗产,比如把公司股权和房产过户到遗嘱执行人名下?遗嘱执行人的职权是否又包括了高文名下公司股权的管理以及公司的管理权?
另外,两位遗嘱执行人管理遗产的范围又包括哪些?是否包括高文名下的金融资产以及其他动产等?
事实上,即将于明年正式生效的《民法典》继承编的一大亮点就是设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也让上述问题有了更多的法律依据。
按照《民法典》里涉及遗产管理人制度的5条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王小成表示,上述案件中,两位遗嘱执行人有权对高文的所有遗产进行管理,包括未指定的金融资产及其他动产。但遗产并不能过户到遗嘱执行人的名下或者直接占有。
不过,王小成也指出,《民法典》关于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规定还有待细化,比如虽然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具体职责,但对于遗产管理人的地位和权利还不很明确。
从高文的案例来说,遗嘱执行人的职权是否包括了高文名下公司股权的管理以及公司的管理权,仍然存在较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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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卿是我国一位著名的画家和诗人,生前创作了大量的书画作品,出版诗集和散文集多本。在文艺创作的同时,李卿还创立了一家文化传播公司,把自己老家的小镇打造成了文化名镇,也为自己的家族积累了亿万家产。
在2018年夏季去世后,他给家人留下了两份遗嘱。一份由他亲笔书写,对公司股权、房产以及未发表的书画手稿在子女之间进行了分配;另一份则是在手写的遗嘱后设立的打印遗嘱,要求遗嘱执行人成立以其名字命名的基金会,并把两套房产、创作的手稿和公司股权捐给基金会。打印的遗嘱有多处钢笔修改的内容,并非每页都有签名。两份遗嘱均指定同一人为遗嘱执行人。
那么问题来了,哪一份遗嘱具有法律效力,或者说是有效的遗嘱?哪一份又是李卿最后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作为李先生的遗嘱执行人,应该如何来确认遗嘱并执行?
王小成表示,按《民法典》的规定,遗嘱以最后一份为准,而手写遗嘱后的打印遗嘱,也是李卿最后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作为遗嘱执行人,既要实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又避免继承人之间大动干戈。
他建议,立遗嘱时,尽量寻找专业人士提供帮助,以确保最后的一份遗嘱能符合法律的要求。这样,即使最终诉诸法院,法院也能尊重立遗嘱人最终的意思表达。尤其涉及到设立基金会这类传承想法较为复杂的,遗嘱的设立更需要通过专业人士。
“在国外,遗产管理人的权利是很大的,既有起诉也又应诉的权利。”王小城坦言,如果遗产争议较大,国内的遗产管理人能起到多大的作用还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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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还好,《民法典》为遗产管理设置了一颗“彩蛋”,即遗嘱信托。
除了直接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遗嘱信托,另一个方式是设立生前信托,然后设立遗嘱指定遗嘱执行人,并通过遗嘱追加信托财产。
那么,一旦继承开始,遗嘱生效,遗嘱执行人作为遗产管理人就能将指定的信托财产交付至已经设立的生前信托。
今年全国人大审议民法典草案过程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遗嘱信托应主要适用《信托法》进行规范,《民法典》作为民事领域基本法,可以对此作衔接性规定。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被视为现代信托制度的灵魂和核心。根据最高法院的《九民会议纪要》,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
委托人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在信托依法设立后,该信托财产即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固有财产。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财产,以及通过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等方式取得的财产,均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权利表现为信托受益权,信托财产并非受益人的责任财产。
因此,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账户为信托账户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对信托公司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的保全,也应当根据前述规则办理。
2017年6月,一代鞋王富贵鸟的联合创始人林国强意外去世。当年12月,林国强的子女当庭宣布放弃继承父亲所有财产,轰动商界。
根据公开资料,林国强在富贵鸟11起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中做了担保人,涉及金额高达2.9亿元。而银行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追究其配偶及子女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了避债,子女不得不放弃继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能否起诉继承人要求履行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不过,存在继承人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遗产情形的,债权人起诉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遗产的继承人,请求配合履行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予以支持。
可以说,不管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无法真正实现避债和避税的目的。而信托的设立,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家族财富起到隔离的作用。
王小成提出,一般来说,生前家族信托的设立起点通常在1000万以上,而遗嘱信托没有明确起点,自然人均可依法设立。
另外,所有继承人均放弃遗产继承时,谁将作为遗产管理人?《民法典》继承编第1145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出于隐私保护,案件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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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大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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