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近印发行业进行试分类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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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征求意见稿下发半年后,《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正在下发至信托公司进行试填报数据,填报期限为半个月左右。
多家信托公司近日已收到监管局下发的《通知》,正在进行试填报数据。
北方一家信托公司内部人士透露,该公司在昨日收到上述《通知》。“在以前全要素表的基础上试行,相当于新的模板,通知内容是‘试分类填报’。”该人士称,从监管发文来看,应该是下发给全部信托公司。
谈及融资类业务的表述,另一位拿到文件的业内人士表示,《通知》中提及了“不得开展通道业务和非标资金池业务,坚持压降影子银行风险突出的融资类信托业务”。
相比征求意见稿,一位信托公司内部人士表示,资产服务信托项下行政管理受托服务信托下,原来的涉众性社会资金受托服务信托改为预付类资金受托服务信托;另外,资产服务信托项下的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下,新增家庭服务信托,初始财产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期限不低于5年。据悉,通知将根据试填报情况进一步完善。
信托人士表示,此次资产服务信托大类项下调整的考量是更明确相关业务的范围,指向明确且更严谨,更符合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分类明晰,更加贴合业务实际情况,如本次新增的家庭服务信托之前就有个别公司开展过试点。
根据监管部门今年4月向信托公司下发的征求意见稿,信托业务将被划分为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3大类。其中资产管理信托项下有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信托、权益类资产管理信托、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信托与混合类资产管理信托等4项分类。
另外,资产服务信托项下有行政管理受托服务信托、资产证券化受托服务信托、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和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等4项分类,且这4项分类下仍各有细项分类。
按照要求,信托公司应对各项存续业务进行全面梳理,制定存量业务整改计划。对于基于信托关系开展的私募基金管理等业务,按照严禁新增、存量自然到期方式有序清零。对于其他不符合分类要求的信托业务,在资产管理信托项下单设待整改信托业务一类,将相关业务归入此类别,按照业务特点有序实施整改。
云南信托研究发展部研究员彼时指出,征求意见稿围绕“以规范方式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和行业传统竞争优势”为基础,解决信托业务边界模糊问题,重新设立以“信托目的、成立方式、财产管理内容”为维度的新分类,包括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等三大类。总体上,文件要求“归本源、不交叉、财产独立优势、统一于资管新规”。
划定家庭服务信托设立金额门槛
根据知情人士提供的信息梳理发现,相较《征求意见稿》的区别,此次《通知》主要调整了资产服务信托项下的细分内容,在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下增加了家庭服务信托、企业及其他组织财富管理信托,采用分级的方式针对家庭、企业等财富管理信托门槛进行了划定。
监管要求,家庭服务信托,由符合相关条件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单一个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委托,提供风险隔离、财富保护和分配等服务。家庭服务信托初始设立时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万元,期限不低于五年,投资范围限于投资标的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股票的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或者信托计划。
企业及其他组织财富管理信托方面,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单一企业或其他组织委托,提供综合财务规划、特定资产处置、薪酬福利管理等信托服务。企业或其他组织应当以自身合法所有的财产设立财富管理信托,不得以受托管理的他人财产设立财富管理信托。企业及其他组织财富管理信托受益权不得拆分转让。企业财富管理信托初始设立时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
一位信托公司人士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此次针对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用分级分层的方式,针对个人、家庭和企业设置了不同起点,对日后资产服务类信托服务的开展有了更加明确的指导作用”。
信托公司角色临转换:“买方”角色将强化
实际上,上述《通知》的下发,市场已有预期。9月,有消息称监管部门召集部分信托公司召开信托业务分类座谈会,会上监管人士透露,《通知》即将正式出台,且为信托公司原有存量业务设置了5年过渡整改期。此外,业务分类改革将通过差别化监管的方式允许高评级信托公司开展创新业务,同时限制低评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信托业务。
信托人士称,新分类标准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新老业务转换过程中分类的选择难题、原有业务退出时间不及预期的情况、中小信托公司按照新分类鼓励方向的业务开展困难的情况。需要信托公司不断提升人才引进和适应新分类的部门构架建设,中小信托公司力争加强内控,着力开展适合自身优势资源的特色业务。
信托人士进一步表示,此次调整将对行业格局带来长期深远影响,信托公司角色面临转换,“买方”角色强化,“资产管理业务”将作为行业重点,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能力有望进一步提升,证券业务将进一步强化提升,通道类、非标融资业务继续收规模;资产服务信托有望成为信托公司新的发力点和主要增长点。
“分类指导的细则需要在实践中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服务信托的模式需要更多的探索和实践,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和税收匹配都是长期改善的过程。” 信托人士补充道。
(信息来源:财联社、北京商报、信托业有关人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