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
哎,上个月和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现在重新找了家公司准备上班,没想到却遇上了烦心事!
小李
咋啦?说来听听。
小王
本来都要入职登记了,人事部要我提交上家公司的离职证明,我去找前东家要,没想到人家不愿意开,现在新公司也不录用我了。
小王
随后我又找了几家公司,他们也用同样的理由拒绝了我,愁死我了!
什么是离职证明?
如果遇到和小王一样的情况,
应该怎么办呢?
一起来了解一下!
什么是离职证明?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因此,离职证明不是依劳动者申请而开具,更不可随意拒绝开具,而是用人单位必须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主动履行的义务。
在实践中,很多员工离职时
都没拿到离职证明,甚至闻所未闻
等到要入职新公司,屡屡碰壁
那么,
员工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例
陈某于2017年2月与某证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合同期限为3年,职位为高级经理。同年10月,经公司同意,陈某自愿离职,但公司未出具离职证明和《工作鉴定》。10月19日,陈某被某银行录用,但后来,银行以其不能提供离职证明为由不予录用,并出具声明。
陈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要求证券公司赔偿其未出具离职证明,导致找不到工作的经济损失。
仲裁过程中,证券公司抗辩称陈某离职后其已向陈某邮寄离职证明,但证券公司仅提供了快递单并未提供陈某的签收凭证,经仲裁委向快递公司核实并未查询到该快递的投递记录。另外,仲裁委向银行调查核实,确认因陈某未能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导致未能录用陈某的事实。
结果
经过劳动仲裁、一审及二审程序,最终法院认为,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证券公司未能提供向陈某出具离职证明的证据,并且陈某因无离职证明导致未能被新公司录用,应当支付陈某经济损失。
向公司主张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劳动者主张经济赔偿时,一是应当证明存在经济损失,二是要证明损失与公司不出具离职证明存在因果关系,至于是否出具离职证明这一事实,公司负有举证责任,如公司不能证明已经向员工出具离职证明,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注意!!离职证明对于劳动者求职、个人档案转移、社保关系转移、领取失业保险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作用,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如果公司没有主动出具,职工应当及时向公司索取。
对于公司而言,要履行好相关义务,出具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而且要保留好已履行义务的证据。
在换工作的时候
一定记得拿好离职证明
虽然只是简单的一张纸
但没有它
很可能会给你带来麻烦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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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深圳工会
编辑:李澍
审核:马亚东
校对:蔡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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