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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该地明确:男职工可申请育婴假、鼓励对产后返岗女职工开展技能培训…

江苏工会 2022-09-23

评选表彰重视符合条件的优秀女性

鼓励对产后返岗女职工开展技能培训

男职工可申请育婴假

……



近日,苏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四十三条,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就妇女的政治参与,条例从女性人大代表比例、女性领导比例、女职工代表比例等方面作出规定。第十四条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表彰劳动模范,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女性。女职工较多的行业,劳动模范中女性所占比例应当相应提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评选表彰各类先进时,应当重视符合条件的优秀女性。鼓励单位对获得 " 三八红旗手 " 等荣誉称号的妇女给予奖励。

为促进女性创业就业,条例明确了政府、妇女联合会及有关部门相关职责,规定政府组织或者补贴的创业培训和实用技能培训,应当保障妇女占适当的比例,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产后返岗妇女、失业妇女、残疾妇女参加培训;鼓励用人单位针对产后返岗女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帮助其尽快适应岗位需求;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女性参与文化产业发展。

关于假期和工资福利待遇,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聘用)合同;明确了哺乳假的起算点,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满后,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并鼓励用人单位采取居家远程办公、弹性工作制等方式,合理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工作。

条例第十八条创制性地规定了男职工可以申请育婴假充分体现了抚育孩子是父母双方共同责任的理念。条例明确,女方产假期满,家庭照护一周岁以内婴儿确有困难的,经男方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男方可以享受育婴假。育婴假时长、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由男方和其用人单位约定


此外,条例根据社会征集意见和代表意见,针对无独立生活能力、无自理能力,同行异性家属之间的如厕照料需求,增加了“鼓励有条件的公共场所建设第三卫生间”的规定。条例还规定“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变用途或者无故停止向社会公众开放”,使得母乳哺育设施的维护管理更加全面。

咱们女职工还有哪些专属权益?

再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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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了





3月8日放半天假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规定,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就业权益受保护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报名、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特殊时期照顾多

《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至2天;(二)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者费用。





繁重劳动可拒绝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里明确,女职工有权拒绝从事矿山井下作业等繁重体力劳动:

  • 矿山井下作业;

  •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 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更年期可调岗

《特别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女职工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申请减轻劳动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怀孕了





产前检查不扣工资

《特别规定》第十一条明确,孕期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孕期休息有保障

《特别规定》第十一条明确,孕期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时工间休息;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





怀孕不能随意辞退

《特别规定》第四条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予以辞退、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三期”内合同期满可顺延

《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合同,合同期限顺延至哺乳期满。




当妈了





产假增加,男方享陪产假

《特别规定》第十二条明确,女职工生育可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延长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另外,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产假年假可同享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因此,女职工可以同时享受产假和带薪年休假。





可领生育津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哺乳期不得安排加班

《特别规定》第十六条明确,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实行劳动定额的,减少相应劳动量。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注:部分图片、内容等来源于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请作者与我们联系获取稿费或要求删除。


素材来源:现代快报、苏州发布

编辑:李澍

审核:马亚东

校对:欧阳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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