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团纪事】他因何辞去公职11年后仍被查处?
编者按
基本案情
何从华,男,1962年出生,从2002年7月开始,任浙江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处长,负责全省住宅与房地产行业管理。2008年11月辞去公职。2009年1月任原辖区内某房产集团项目负责人,2012年5月任该集团执行总裁,2015年到原辖区内另一房产集团任总裁。
2004年至2008年,何从华利用担任浙江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以“低价买房”“安家费”“债务免除”等形式非法收受吴某、金某所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96.3803万元,并为他人在企业发展、政策咨询、资质评审、矛盾化解以及奖项评审等方面谋取利益。
2019年6月14日,何从华因涉嫌职务犯罪,经浙江省监委指定嘉兴市监委管辖,由桐乡市监委对其立案调查。何从华在监委调查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均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一审法院审理阶段,因法院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偏轻,于开庭前致函公诉机关建议调整量刑建议,后公诉机关对量刑建议进行了调整。何从华不接受调整后的量刑建议,一审法院不适用认罪认罚作出判决。一审判决后,何从华对受贿事实认定、认罪认罚程序适用等均存在异议,提起上诉。2020年5月18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查处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2019年6月14日,桐乡市监委对何从华立案调查,并于6月16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7月8日,浙江省纪委监委驻省建设厅纪检监察组对其立案审查。
【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8月24日,何从华被浙江省建设厅党组开除党籍。8月29日,桐乡市监委将何从华涉嫌受贿一案移送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2019年10月29日,针对何从华涉嫌受贿一案,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向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0年1月22日,桐乡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何从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296.380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何从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2020年5月18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嘉宾说案
徐惠明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沈 丹 桐乡市纪委常委、市监委委员
曹 寅 桐乡市监委委员
陈 斌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
1、辞去公职11年后,监察机关为何对何从华立案调查?与其所在党组作出党纪处分是如何衔接的?
2、何从华辞去公职后收受100万元“安家费”并到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任职,如何看待上述行为的性质?
3、何从华及其辩护人提出不能简单以房产评估的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价认定“低价买房”的受贿金额,“债务免除”与职务没有关联,不属于受贿,如何看待这些观点?
4、何从华及其辩护人所提认罪认罚问题,为何不予支持?一审认定的自首情节,为何予以纠正后仍维持原判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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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中国纪检监察报
编辑:李澍
审核:马亚东
校对:蔡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