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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岁女童在母亲面试时坠亡,谁该为悲剧负责?

2017-08-30 新京报记者 新京报

孩子母亲、看护员工、招聘公司、事发大厦,你认为谁该负最大责任?


全文3112字,阅读约需5分钟

▲女孩(红圈处)从楼梯护栏空隙处坠楼。视频监控截图


悲剧总是突如其来,谁能想到自己只是带着孩子去应聘,都会发生意外。

去年2月29日,32岁的年轻母亲张芳(化名)带着两岁女儿,前往大兴区金融大厦内的公司应聘工作。为防止孩子在面试中吵闹,该公司员工郭某将其带出看管。可就在张芳面试的过程中,孩子不慎从大厦四层坠梯身亡。


事情发生后,张芳和丈夫将郭某、所应聘公司及事发大厦诉至法庭要求赔偿。对此,法院是如何定夺的?


今年4月26日,大兴法院一审宣判如下:


孩子母亲张芳(原告),承担事故10%的责任

大厦产权人管理人(被告),承担事故40%的责任

张芳所应聘公司(被告),承担事故30%的责任

受托看护人郭某(被告),承担事故20%的责任


依照大兴法院一审宣判,三方被告应赔偿家属共计108万元。


然而,这个判决并没有被三方被告所接受。因不满一审判决,三方被告提起了上诉。


的确,这起儿童意外事故要比近年其他几起类似事故的责任归属更加复杂,涉及孩子母亲、看护员工、招聘公司、事发大厦四方,到底谁应该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呢?


昨日下午,该案二审在北京市二中院开庭,三方被告分别阐述了各自要求降低承担事故责任比例的理由,我们一起来听听看。


了解过后,你可以到文末留言区表达自己的观点:你认为他们各自该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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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过程中女儿出了事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遇难女童的母亲张芳,与被告之一的郭某相识。据张芳诉状称,去年2月29日,她在一家保险公司业务员郭某的介绍下,前往大兴区金苑路金融大厦西侧三楼郭某所供职公司应聘。


据张芳称,郭某知道自己要照看孩子,仍劝说她去应聘,自己碍于情面,只得带上两岁大的女儿一同前往。面试过程中,为防止孩子吵闹,郭某将张芳的女儿带出面试房间代为看管。


等待一份工作的张芳,却先等来了孩子出事的消息:就在面试的过程中,她的女儿不慎从大厦四楼拐角楼梯栏杆的间隙处坠落,后经儿童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张芳和丈夫将郭某、应聘保险公司及金融大厦管理方诉至法院,索赔120万余元。


张芳及其家人认为,由于郭某的疏忽,导致孩子从四楼坠梯身亡;郭某代为看管的行为属执行职务,应由其所供职的保险公司承担民事责任;金融大厦楼梯防护栏没有全封闭,且柱子之间间隙过大,存在明显的设计缺陷,对此亦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及警示信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悲剧发生,该大厦的产权人及管理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昨日下午,记者在大兴区金融大厦事发地点看到,楼梯拐弯处已经增设防护玻璃。新京报记者 左燕燕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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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后,三被告齐上诉


今年4月26日,大兴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孩子母亲承担事故10%的责任、郭某承担20%的责任、张芳所应聘公司承担30%的责任、大厦产权人和管理人承担40%的责任;三被告向孩子家属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8万元。对此判决三被告表示不认同,并提起上诉。


昨日下午3时许,该案二审在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双方均由代理人到场,张芳的弟弟代表家属旁听案件的审理。


三被告上诉要求改判驳回张芳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改判他们承担更低比例的赔偿责任,并依据孩子父母农村居民的标准重新计算死亡赔偿金等。


“这件事会让孩子的母亲痛苦一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张芳代理人认为,大厦的楼梯拐弯处的护栏缺失,且没有任何针对未成年人的提醒,存在安全隐患;面试持续时间较长,张芳应聘的公司对孩子没有任何防范措施;郭某是公司员工且有育儿经验,事发时没有其他工作,张芳委托其监护无过错。


此外张芳代理人认为,孩子的父亲在北京工作,孩子在北京幼儿园上学,事后有办理暂住证等,理应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等损失金额。


案件未当庭宣判,各方庭后均表示同意调解。


各方观点三方被告怎么说?


庭审的细节都已给大家讲明白了,下面再来听听三方被告对于自己应承担的责任是怎么说的。


大厦产权人管理人(一审被判担责40%)

“主要过错在监护人员”


大厦的产权和管理方的代理人表示,张芳和郭某没有尽到监护人法定职责和受托监护的基本义务,对孩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比例不低于70%。大厦管理方仅限于大厦的日常秩序,没有义务对监护人带领幼儿进入办公场所,进行提醒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也没有义务随时看管或阻止幼儿的危险行为。


张芳所应聘公司(一审被判担责30%)

“系员工看护不力导致”


张芳所应聘公司的代理人指出,张芳来公司面试是为了达到其找工作的目的,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公司强迫,且事发是因为郭某看护不力,其应该承担更高的比例。“事故发生是在四楼,我方办公场所在三楼,是在我方办公场所之外,一审判决赔偿的数额比例过高。”


受托看护人郭某(一审被判担责20%)

“有责任也是最小比例”


“在照看孩子时我尽到了看管义务;而且照看是为了完成招聘任务,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大厦的管理单位没有尽到保障进入人员的安全义务,大厦的设计存在缺陷。”郭某表示,自己即便有责任,也应该是最小比例。郭某称,事发后她辞掉了工作,一直都很自责。“我也想赔偿,只是实在没有这个赔偿能力。”


争议焦点护栏间距到底合不合规?


已经被上面三方被告的说法说到头晕的看官,别急,我们找到了本案的核心争议点,那就是——护栏间距到底合规与否。


金融大厦管理方认为,大厦属办公大楼,其设计施工完全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并经过有关单位部门的验收合格,不存在任何违反国家法定强制性要求的情形。


张芳方一审提出的金融大厦的护栏间距在18厘米,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规定护栏净距不得大于11厘米,其强制条文是针对于托儿所、幼儿园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并不适用于金融大厦。


张芳代理人反驳称,根据规定,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11厘米,该大厦栏杆净距并不符合标准。


当法官问及大厦楼梯护栏间距和孩子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金融大厦管理方代理人说,“无法回答这个问题。”


现场回访楼梯事发处增设玻璃护栏


现场监控拍下了事故发生的全过程,整个事件的发生不过几秒钟。


视频显示,有保洁员在四楼的过道处打扫卫生,后转身走向另处,就在此时张芳女儿一步一步爬上楼梯,在到达四楼拐弯处时,先是双手扶着护栏,将头探向空隙中,再缓步将整个半身探出护栏,摔倒后坠落,郭某站在三楼过道处,看见后立即跑上去,但孩子已经坠下楼梯。


金融大厦管理方介绍,大厦楼梯有玻璃护栏,只是在楼梯拐弯处未设置。出事之后,他们也意识这个间隙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因此也进行了改造。


昨日下午6时许,新京报记者前往金融大厦回访,这座高5层大厦楼梯宽2米左右,采用钢架扶手,扶手间空隙用透明玻璃挡板。在大厦内,记者发现不时有孩子在楼道里奔跑玩耍。


一名在大厦内的公司就职10多年的工作人员介绍,大厦扶手间隙之前均安装有玻璃挡板,但楼梯拐弯处扶手间隙当时没有安装,孩子坠楼事件发生后,楼梯扶手间的小缝隙才被安上了挡板。


采写 新京报记者 左燕燕 实习生 刘名洋 新媒体编辑 张双翼


值班编辑:张一对儿 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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