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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多次骚扰女学生,表白遭拒后持刀闯入学生家中被反杀

新京报记者 新京报 2019-02-13

21岁的女大学生小雨假期在北京打工时与王磊相识,王磊欲追求小雨,遭拒后曾多次对小雨进行电话骚扰,并尾随小雨至学校、老家。小雨一家多次报警,但未能阻止王磊。


文2980字,阅读约需6分钟


2018年7月11日晚,河北省涞源县乌龙沟乡邓家庄村,王磊再次持刀翻墙闯入王小雨家中,捅伤小雨及其父母后被反杀。

此前,21岁的女大学生小雨假期在北京打工时与王磊相识,王磊欲追求小雨,遭拒后曾多次对小雨进行电话骚扰,并尾随小雨至学校、老家。小雨一家多次报警,但未能阻止王磊。

案发后,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小雨父母被羁押在看守所,小雨被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涞源检方认为赵印芝(小雨母亲)的行为有正当防卫性质,可脱离羁押,后涞源警方没有认可。

小雨的母亲——赵印芝的辩护律师、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鹏称,他已于1月17日向检察机关提交王家三人均应作出不起诉、立即释放的法律意见书等申请材料。目前,该案处于审查起诉阶段。


▲小雨一家全家福,前排为小雨父母,后排从左至右依次为小雨嫂子、哥哥和小雨本人。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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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白被拒后多次骚扰


小雨今年21岁,在张家口的一所大学读书。老家位于涞源县邓家庄村,一家四口,母亲和哥哥在外打工,父亲在家务农。为了补贴家用,2018年寒假,小雨来到北京的一家饭店做服务员,一个月工资3000元左右。因母亲放心不下,便和小雨一起在饭店打工。

工作半个多月后,因饭店同事聚餐,小雨认识了王磊,两人经常聊天。王磊出生于1992年,黑龙江人,在饭店做传菜工作。饭店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王磊“脾气冲”,曾在饭店多次和他人发生冲突。有次因为违反饭店规定,工作期间偷偷躲在卫生间玩手机,被主管发现训斥了几句,险些“动了手”。

王磊多次对小雨示好,“他经常在手机上给我挑东西,问我喜不喜欢,说喜欢就买给我。”小雨告诉新京报记者,她从没让对方买过东西,只收过王磊送到学校的一个小蛋糕,“就三四十块钱,想着毕竟是朋友,退回去也不太好。”

小雨称,2018年4月28日,王磊正式表白,被自己以“有男朋友,不喜欢”为理由拒绝。自认已经说清楚的小雨,想不到之后会被王磊更疯狂地纠缠。

第二天下午,王磊再次找到小雨的员工宿舍楼下,“他说我不下去,他就不走。”小雨回忆,当时母亲在饭店上班,自己独自在房间,便答应王磊到公园散步。期间,小雨多次提出要回家,被王磊拒绝。公园关门后,王磊在街上“拽着我,不让我走”,小雨称,王磊收走了自己的钱包、手机,不让和家里人联系。直到第二天早上,母亲和同事找来,小雨才得以脱身。

母亲让小雨回涞源老家避一避,去火车站的路上,发现王磊一直尾随在后。最终小雨改乘大巴车回老家。

但老家并没能成为小雨躲清静的去处。此后王磊屡次到家中骚扰小雨。邓家庄村主任张军告诉新京报记者,王磊来了三五次,每次村委会要来人,他就溜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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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违法但不接受处罚


2018年5月16日,王磊来到小雨学校,小雨赶忙通知父母和室友。小雨室友回忆,赶到后,她们立刻把小雨拽了过来。很快,小雨父母赶到学校,将小雨接回老家。

5月17日,王磊来到小雨老家邓家庄村。小雨母亲报警后,王磊躲到村庄附近山上。根据乌龙沟派出所的一份《情况说明》,民警通过电话与王磊联系,王磊称“自己知道违法,但不会到派出所接受处罚”。

据该《情况说明》,两天后,王磊到小雨家中服毒自杀。民警赶到现场后,王磊已不知去向。电话中,王磊再次表示,“拒不配合民警工作”。警方安排小雨一家人到亲戚家中暂住。

为了躲开王磊,小雨一家人数次借住到亲戚家。盖有邓家庄村村委会公章的一份证明显示,王磊“经常带刀游荡在我村,我村民天黑就不敢外出,对我村村民的生活和人身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村主任张军告诉新京报记者,王新元一家非常老实本分,平时从不与人家产生冲突,数次来村中骚扰的王磊“实在气人”。

针对小雨受到人身威胁事件,2018年5月31日,小雨所在学校作出《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安排小雨母亲住到校内学生公寓,组织宿舍、班级同学陪同小雨,确保其在校内活动的时候均有同学结伴而行。


▲2018年7月12日,案发后第二天,小雨老家庭院门前水洼中仍有血迹。 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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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翻墙入户遭反杀


骚扰停止在2018年7月11日。

小雨回忆,当晚发现王磊进院后,自己在屋中报警,父亲先走出去,“仓促间,父亲衣服都没来得及穿好。”报警完毕后,她和母亲来到院中,发现父亲已被王磊打倒在地,又气又怕,便上前帮忙。

根据涞源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2018年7月11日23时许,王磊手持甩棍、水果刀,翻墙进入小雨家,与小雨及其父母发生肢体冲突。冲突期间,王磊使用甩棍、水果刀伤人,导致小雨腹部、赵印芝手部、王新元胸腹部腿部及双臂受伤。

小雨用家中菜刀的菜刀背,击打王磊背部;王新元使用木棍、铁锹击打王磊,并用菜刀劈砍王磊头颈部;王磊倒地不动后,赵印芝用菜刀劈砍王磊头颈部。

王磊颈部受伤严重死亡。经保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磊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8年7月,小雨父亲王新元在涞源当地医院接受治疗。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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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有正当防卫性质


2018年7月12日,赵印芝、小雨被刑事拘留;7月15日,王新元被刑事拘留。8月18日,王新元、赵印芝被批准逮捕,分别羁押于涞源县看守所和保定市看守所。小雨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涞源县人民检察院向涞源县公安局发出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中称,赵印芝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造成王磊的死亡是属于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性质。小雨一家长期遭受不法侵害,一家无法正常生产生活,建议对赵印芝变更强制措施。

但该建议未被涞源县公安局采纳。


▲涞源县检察院对赵印芝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释放)建议书。受访者供图


涞源县公安局在“回复”中表示,王磊受伤倒地后,赵印芝在未确认王磊是否死亡的情况下,持菜刀连续数刀砍王磊颈部,主观上对自己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持放任态度,具有伤害的故意,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另案发时其手段较为残忍,不计后果,这说明赵印芝长期受到受害人滋扰、心中充满仇恨,家庭突遭变故是否会心生报复社会之心无法排除,因此无法保证其脱离羁押后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回复中还称,赵印芝女儿已取保候审,若赵印芝变更强制措施脱离羁押极易导致与其女串供,妨害侦查和诉讼。另外,赵印芝长期受到王磊滋扰,且自己又持刀对王磊进行了砍杀,家人锒铛入狱,家庭遭遇如此重大变故,其精神高度紧张,情绪不稳定,不排除其有自杀倾向。

2018年10月17日,涞源县公安局将此案移交审查起诉。根据《起诉意见书》,涞源县公安局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新元、赵印芝、小雨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涉嫌故意杀人罪”。

王新元的辩护律师、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告诉新京报记者,“王磊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故意伤害或杀人罪,属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王家三人均有权利进行防卫行为。依据《刑法》第20条第3款,完全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不受防卫限度的要求。”殷清利表示,审查起诉阶段的检察机关,应当对王家三人立即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赵印芝的辩护律师、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鹏称,他已于1月17日向检察机关提交父母女三人均应作出不起诉、立即释放的法律意见书等申请材料。

(文中小雨为化名)


新京报记者 韩茹雪 编辑 曹林华 校对 郭利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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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恋爱不成入室行凶者反杀,该适用“无限防卫”


又一起“反杀案”引发关注。据媒体报道,河北涞源的大二学生小雨与王某相识后,王某向小雨表达了爱意,但被小雨拒绝。然而,王某不死心,多次到小雨的学校、家中进行跟踪骚扰。2018年7月11日,王某带着甩棍和水果刀翻墙又一次进入小雨家,并与小雨及小雨的父母发生了严重的肢体冲突,后在混乱的打斗中被打死。


▲资料图。


对于此案,小雨虽被取保候审,但其父母却仍处于被羁押状态。问题就出在了涞源县公安局和检察院的看法不一致。公安机关要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而涞源检察院不这么认为。从涞源检方给该县公安局发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来看,小雨父母是“为保护一家三口人的生命安全杀死王某,实属无奈,其行为具有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性质。”

  

可见,对于这起案件,无论是起因,还是王某长期骚扰小雨,特别是当天携带凶器入室行凶的行为,应该是事实清楚,没有争议的。只是在这种情况下,小雨及父母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属于防卫过当?

  

我国《刑法》第20条在规定一般的正当防卫制度时,其第3款还特别规定了“特殊防卫”制度,也叫“无限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王某当天的行凶行为是否符合这一款的规定并不难判断。

  

从媒体报道来看,涞源公安局要求本案定故意杀人的一个理由是,王某的致命伤出现在小雨父亲用铁锹的打击行为和王某倒地后小雨母亲用菜刀在其颈部的劈砍行为。涞源公安局也正是凭借这一细节认为小雨父母有杀人故意嫌疑,且手段较为残忍,已经超出了防卫的限制。

  

问题是,无限防卫制度包含了对正在进行行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人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这就排除了小雨父母的行为是防卫过当,更不属于故意杀人,是应该不负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在无限防卫的情况下,防卫人不必要控制防卫的限度。否则,无限防卫就没有特别规定的意义了。

  

更何况,本案还要考虑发生地是在小雨家里。毫无疑问,住宅是公民个人的私人场所。“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的法律谚语就充分说明了这点。而小雨父母护子的心情,也是司法机关理应考虑的“人情”。

  

对于侵入住宅的行凶者予以严厉的反击与法律规定正当防卫的精神无疑是一致的。正当防卫主客观上都是一个过程,是一个整体性行为,绝不可拘泥于防卫人实施的其中某一个“过分”的动作,以此否定其整体的防卫性质。总之,司法不可将防卫人的防卫行为理想化,在特殊防卫的案件中尤其如此。文/金泽刚 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编辑 肖隆平 校对 王心)


值班编辑 花木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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