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涉海详细规划编制实践——以汕尾市滨海片区为例
摘要
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与用途管制制度,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作为国土空间重要组成部分的海洋国土空间,海洋资源分布具有很强的立体性和混合性特征,探索海域使用权创新管理与应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第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研究》、《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相继提出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1]提出健全用途管制制度,对国土空间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和“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的管制方式,依据详细规划展开开发建设的实施性安排,提供国土空间开发的法定依据。在构建全域全要素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的背景下,详细规划管控的对象应当纳入海洋国土空间,优化用海方式,对海域使用进行精细化管控。
当前国内对“涉海详细规划”或“海域详细规划”的研究与实践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尚未明确涉海详细规划的管控路径,专项技术标准或指引的研究未成体系[2,3,4]。青岛等地结合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对海洋空间详细规划编制的必要性、管控手段与编制方法开展探索,深圳与海南崖州湾等地探索开展海域详细规划编制的实践项目,涉海详细规划整体处于框架体系构建的探讨阶段。
原有的海洋空间规划体系内部同样面临管理与规划权责交错的困境以及缺乏横向协调机制等问题。除了传统的海洋部门行使海域使用审批主要职权外,海域使用管控的职责同时被划分到发改、环保、交通等不同部门之间,行政管理存在明显交叉。在陆海领域利益划分冲突的基础上,行政管辖的职权重叠交错,导致规划与政策传导不畅,单一主体进行项目开发时往往面临多重审核审批,行政效率低下。
原有的海洋规划体系中,纵向上可分为国家级、省级与地方三个层级,横向上可分为战略指引、区域协调、空间规划与专项管控四个类型[5]。在海域使用规划与传导中起直接指导作用的规划为海洋主体功能区划与海洋功能区划,作为用途管制与权属审批的依据。市级海洋功能区划以文本、登记表、图件的成果形式,描述海洋功能区划的区位属性与开发现状,侧重海域功能的确定,通过区划导则提出用途管制、用海方式控制、整治修复与海洋环境保护等原则要求。分区主导的海洋功能区划在实施中面临着评价指标不够量化、评价指标充分性不足、空间边界不明晰、规划评价方法落后等问题[6],无法有效指导用海开发与保护利用的具体实施。
1.3 海域使用权审批管控机制
《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我国海域使用权可通过申请后依法批准取得,也可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的方式取得。现阶段海域使用权仍主要以行政配置的途径获取,个人或单位(用海申请人)通过申请、预审、审核审批、批复等流程,进行海域不动产权等级,获得海域使用权。
以《广东省项目用海政策实施工作指引》为例,海域使用权的申请流程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前期准备阶段,首先由海域使用申请人进行海域使用事宜咨询,组织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探勘、召开专家评审会,完成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表)报批稿。对于需要政府部门或投资部门审核审批的项目用海,申请人应当在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通过之后,向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海预审,获取用海预审意见。第二个阶段是审核审批阶段,项目用海实行分级审批,根据项目级别、用海方式、规模、用海影响、行政管辖范围等分别报送各级人民政府审批,由相应等级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审查,以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的名义出具用海批复。第三个阶段为后续服务阶段,单位与个人获得用海批复后,根据地方经济水平、资源价格变化水平、海域开发利用的生态损害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缴纳海域使用金,完成不动产权登记。
作为项目用海申请的首要环节,海域使用论证能否通过,决定项目的后续开展。根据《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海域使用论证是按照用海方式与用途、用海规模和海域所在敏感程度,划分不同的论证等级,通过分析预测,对工程方案项目用海必要性、所在海域概况、资源生态影响、开发利用协调、是否符合相关规划以及满足生态保护修复要求进行论证,给出用海可行性的相应证明。海域使用论证围绕确切的用海项目工程方案,着重展开建设内容与用海方式对海域影响的预测,作为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
在以海域使用论证为主导的海洋规划管控体系之中,海洋国土空间的规划管控在管控层级、管控对象、管控内容以及管控精度方面都存在可优化的方向。
在管控层级中,海域使用论证占据主导作用,海洋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更多的是作为合规性的论证说明,对实际项目的指导能力比较弱。在论证过程中项目急于推动,导致由开发主体组织论证的第三方技术单位受到牵制,海域使用论证不充分,备选方案比选分析、选址唯一性、必要性等论据不足,论证效力不足。同时,上位规划如海洋功能区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发展战略规划以及相关政策等作为符合性分析,规划传导的强制性要求并未充分反映。
在管控对象中,海域使用论证的对象以排他性用海为主,即是单一论证一片海域中的一个用海方式,缺乏多种用海方式的整合与兼容性预判。海域空间包含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不同主体或单一主体的用海方式多样,跨海桥梁、海上风电、开放式养殖、开放式构筑物等多种用海方式可在符合海洋基本功能的前提进行适当兼容。当前广东、浙江等省份已陆续出台推进海域使用权的通知,对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的范围、论证、报批与登记等进行政策引导,具体的兼容规则也在探索实践之中。未来用海管控需结合功能引导与分区管理,拓展指标、名录等管控方式,适应海域分层立体使用的用海趋势,优化海洋资源的权属赋予、环境保护、开发高效与生态保护。
海域使用论证强调单个项目的工程论证与环境影响,论证并不关注海域开发的积累影响,相关海洋功能区划并未规定海域单元的开发“容量”,对于海岸线保育、生态功能、排放总量、海域开发总面积等规模要求较少。相关海洋功能区划并未规定海域单元的开发“容量”,相关评估审批不涉及海域可开发总量的评定与判断。对于开发密集的海域单元,应当强调底线思维,在规划层面通过科学模型等方式提出用海总量,限制建设工程与人类活动对海洋可持续发展的负面效应。
对于管控的精度而言,海洋功能区划只做原则性的指引,海域使用论证则侧重于工程可行性,对项目选址、用海规模、用海容量并不涉及。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比例尺为不小于1:25万,海岸地区为1:25万,市县级海域功能区划比例尺主要为1:10万,地形精度低,开发与管理范围无法明确。规划管控应达到1:2000-1:5000,精细化分类分层,在海域使用范围集中、用海活动密集、建设时序相近的区域,形成管控精准的一张图。
总体而言,当前海域规划利用管控在海洋功能区划的管控以功能引导与原则要求为主,开发利用侧重海域使用论证的工程可行性研判,缺乏中间层级的传导与实施指引。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不再编制海洋功能区划,在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海洋功能分区。但市县一级海域管辖范围过大,在规划初期难以论断具体的用海方式,且随着海洋资源的深度开发,新兴产业对用海需求也相应改变,对规划管控提出更高要求。在此基础上,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在陆海统筹的要求下,需要补充海域的详细规划作为中间层级,探索从规划管控到开发利用的、精细化用海路径。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EB/OL]. http://www.gov.cn/zhengce/2019-05/23/content_5394187.htm.
[2]徐伟,董月娥,胡恒,岳奇,梁湘波,桑新春.海洋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探讨[J].海洋环境科学,2022,41(02):272-275+282.DOI:10.13634/j.cnki.mes.2022.02.018.
[3]赵健,李睿倩,胡恒,李永富.陆海统一用途管制视角下我国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的问题与对策[J/OL].国土资源情报:1-8[2022-04-10].http://kns.cnki.net/kcms/detail/11.4479.N.20220209.0854.002.html
[4]林静柔,陈蕾,李锋,张晓浩.国土空间规划海洋分区分类体系研究[J].规划师,2021,37(08):3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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