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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仲裁法律服务的专业属性和素养

杜新 律角兽法律评论 2022-10-05

初闻仲裁,已经十多年过去了。那是研究生二年级的时候,和同学一起随管院一位老师做深圳市WTO事务中心的课题。某次开会的路上,车至一栋大厦,同学指着说这是贸仲华南分会。彼时这位同学在国浩所实习,想必对仲裁有了接触。现在,听说他已经做到某电力国企海外区域的大法总,所以应该是国际仲裁的专家了吧!

 

回到北京,选修了吕晓杰老师的贸易救济理论和实践,其中很多时候会附带讲到国际仲裁。甚至有一次,吕老师还请到一位做国际仲裁的律界大咖给我们讲了两个小时。可惜当时很多同学忙着找工作,来听这次讲座的只有寥寥几人。为此,吕老师和这位仲裁大咖还颇为感慨了一番。

 

如果说那次同学对那栋大楼的指引,勾起了我对仲裁的好奇,则讲座后听到的那番感慨,就使我萌生了以仲裁来另辟蹊径的想法。所谓另辟蹊径,盖因十多年前的仲裁,恐怕远不如现如今这样在商事争议解决领域那么“显学”。正好当时的择业志向又是律师,所以现在回过头来看,似乎自己那时就非常自觉地在为执业的专业化做准备了,也是有趣。

 

跌出象牙塔,扑入大上海。几经折腾,进入一家海事海商见长的小律所,那些年所谓热门的精品所。对外展示比较洋气,但内部管理仍旧传统,比如师傅带教徒弟。我的师傅刚从海事法院下海,愿意传授一身本事,所以我也就被揠苗助长。尤其是实质参与到很多海事海商的仲裁案件办理,颇为幸运。

 

海事海商是最传统的涉外争议解决业务,与之相关的海运或外贸,也是涉外仲裁运用最为广泛的领域。其中,我参与的第一起涉外仲裁案件,是在新加坡仲裁的光船租赁争议案。也是从这个案件开始,才点醒我,或者说使我朦胧地明白,原来仲裁是这样的!这种朦胧地明白,就好比你很想说一句,C'est la vie,这样的感受。

 

之后的日子,除了有意识地积累仲裁案件代理经验,我还恶补仲裁理论。有一段时间,只要上海有杨良宜先生的授课,我便去认真听讲。有一次,还领到杨先生的赠书《合约的解释》。此后很长一段时间,我不仅追杨良宜,还追王雪华、赵平、郑若骅和Gary B.Born等仲界群星。越来越感觉到,仲裁真是一件辛苦而又有趣的工作!

 

两三年前,因缘际会,我加入到现在的团队。我们团队主要为企业和企业主提供高端商事法律服务,其中仲裁业务板块是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我们国家经济实力不断提升,国内仲裁迅猛发展,国际仲裁中的中国因素不断增加,也使我们团队业务受益。因而,这几年团队和我个人在仲裁法律服务专业化方向上,的确有质量齐升的态势。为此,我在这里试着以仲裁法律服务的专业属性和素养为话题,做些分享,并求教于方家。

 


一、仲裁属于偏程序法律的专业化领域


法律服务专业化,基本已经被国内外的相关经验所证明,这是必然的趋势。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说,因为交换引起了分工,所以分工的程度势必要受到交换能力大小的限制,换言之,要受市场范围大小的限制。


简单讲,就是经济规模带来了分工,分工提高了效率。一方面,市场很大,为律师提供差异化服务带来了机会;另一方面,市场很大,客户可以选择多个律师,为什么选你,除非你更专业。这两个反面,都客观上促成了律师的专业化。

 

律师在自觉地或者自然地走向专业化的过程中,选择专业化的维度基本有两个。一个是法律维度,另一个是行业维度。比如,你说自己是一名公司法律师,这时候适用的是法律维度,相反,如果你说自己是一名房地产律师,则适用的就是行业维度。

 

假如把这两个维度各置两端,则中间就形成一个光谱,靠左为偏法律属性的专业化领域,靠右则为偏行业化属性的专业化领域。仲裁,显然靠左。

 

不仅如此,假如对偏法律属性的专业化路径进一步细分,实际上又包含两条细分路径。一条是偏程序法的专业化,另一条则是偏实体法的专业化。比如,前面所说公司律师的提法,就是偏实体法的专业化划分。相对应的,偏程序法的专业化领域,大致可以包括:刑事辩护、行政诉讼、普通民商事诉讼、海事海商诉讼、知识产权诉讼、金融诉讼、劳动仲裁、执行催收和仲裁。

 

事实上,海事海商诉讼、知识产权诉讼和金融诉讼都是脱胎于普通民商事诉讼,大部分情况下并无特别之处。而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商事诉讼,这三大诉讼程序,其实也是有互通之处,继而或全部连接执行,或个别连接劳动仲裁,故后二者并无新意。因此,所谓偏程序法专业化下真正有特殊意义的,唯仲裁而已。

 

二、仲裁法律服务所需要思辨精神更甚


仲裁具有偏程序法专业化下的特殊意义,实际上就是指,仲裁和诉讼具有重大区别。这种区别,总结起来,最关键的是三个方面:第一,仲裁需要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来授予管辖权;第二,仲裁庭由当事人按照既定规则来挑选并组成;第三,仲裁案件的裁判准据并非仅仅依靠国家法律。

 

前面两点非常好理解,这里要简要解释一下第三点。关于第三点,可以如是理解,即一是仲裁据以作出裁决的准据可以是法律,也可以是公平合理等原则,甚至可以是国际惯例或商业惯例;二是仲裁的法律适用并无刚性要求,其应该更多体现和遵从当事人的意愿。因此,似乎可以这样讲,与其说仲裁应当适用国家法律,不如说因为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员希望以国家法律为准据,来为当事人提供更权威的说理以及更具公信力的服务。

 

由是观之,仲裁倡导三样东西:自愿、信任和自由。当事双方事先确定仲裁为争议解决方式,原系自愿。当事双方挑选组庭而仲裁庭接受之,基于互信。仲裁庭不需要“戴着镣铐跳舞”,此乃自由。

 

自愿、信任和自由,这是美好的东西,美好得有些理想化!如何保证仲裁不会因自愿、信任和自由,而信马由缰?首先,则当然应当从仲裁参与人不会“信口开河”做起。重要的仲裁参与人,一是仲裁员,二是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所谓不允许他们“信口开河”,就是要求他们在同一套话语体系下同频共振。

 

其实,在诉讼之下,法官和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也需要在同一套话语体系下同频共振。怎么来做?除法律共同体所共有的法律思维和法律语言外,大致还包括:法院审级关系的纠正,律师执业纪律的约束,庭审公开的社会监督。这些,本质上都是具有公开和纪律性质的措施,以达到普罗大众所能理解的同频共振。相反,对仲裁而言,这是缺乏的。

 

那么,仲裁的共振频道是什么?窃以为,最为关键的应当是仲裁参与人都应当具备的独特品质,叫做思辨精神!思辨精神之于仲裁的具象,就是在一个非公开的时空里,有限的几个人通过各自的思考,又通过临时的相互辨析,最终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

 

因此,这里可以再出现一次光谱的概念。假如这个光谱的一端是公开与纪律,则另一端就是保密和思辨。诉讼显然更靠近公开与纪律,而仲裁更靠近保密和思辨。当然,也不是说诉讼里面没有思辨,仲裁里面没有纪律,恰恰相反,都有。各种要素叠加在一起,才能保障不出现信马由缰的局面。但是,本质上来讲,诉讼和仲裁各自要求诉讼参与人或仲裁参与人所秉持的素养偏好是不同的。

 

可以说,思辨精神,是仲裁法律服务的第一素养!

 

至于说,如何养成思辨精神,则可能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很显然应有共识的一点是,思辨精神是人格独立和思想自由的延申。正是这样的三五仲裁参与人,带着各自令自己骄傲的逻辑推理,来到了仲裁庭上,在绅士般的谈论中,引起电光火石般的思维碰撞。

 

三、仲裁是一条精英化的争议解决路线


据说,仲裁起源于商业社会,尤其是海上贸易。发展到现代仲裁,很多时候被直接称为商事仲裁。商人,不管是莎翁笔下的威尼斯商人,还是我们国家老百姓对商人的日常形容,都可以看出这个群体的高智商特征。这样一群高智商的人之间的争议,似乎应当寻找更聪明的人解决,方符合逻辑。

 

不看逻辑,单来看经验。观察一下仲裁,当下仲裁领域的从业,客观上也有小众而精英的情况存在。道理也讲得通,如果仲裁不是这样,而是走大众而通俗的路线,则往往就会发生灾难。因为如果那样,则既不存在仲裁所需要的思辨精神,又无法受到纪律监督的约束。

 

另外,从个体行为来看,也可以得出一些结论。毕竟,当一个商事争议发生后,处理这些争议的通常是带着极度优越感的职业经理人。一方面,他们没有股东们那样不顾一切突破规则的冲动,另一方面,他们希望把仲裁庭审也搞成一场略带享受服务的商务会谈。就像仲裁间隙,有人送上热腾腾的咖啡,立马就会使整个庭审散发出精英主义的气息。

 

仲裁需要反精英主义吗?问这个问题的,可以考虑一下形成如此局面的原因是什么。如上所述,归根结底就是,这是一项有极高门槛的专业领域。非但仲裁,其实整个司法领域,包括法官和律师本身,都带着浓浓的精英主义色彩。

 

所以,我们不需要轻易谈论是否反对某种主义,或者直接说,少谈些主义。相反,到是可以提出问题,即这种精英色彩浓重的仲裁,如何避免阳春白雪而曲高和寡。

 

四、仲裁法律服务所需要包容多元更甚


包容多元,应该是仲裁法律服务的第二素养!

 

包容多元,其意义本身是非常容易理解的。但是,很多时候,正是这种非常容易理解的情景,造成了人们有更多的理解空间和分歧,反而加深了相互之间沟通的障碍。那么,这里所说的仲裁法律服务的包容多元,就需要用具体打比方来理解:

 

第一,同一个仲裁庭里面,一个航运企业的法总可能天然相信另外一个航运企业出身的仲裁员,所以他选择他为己方边裁。而其相对方却可能出于完全不一样的考虑,选择了一位大学法学教授作为他方边裁。所以,仲裁庭内部,本身就是一个多元化的世界。有可能航运企业选出的仲裁员没有法言法语,但不影响其在思辨精神这个层面上和大学法学教授进行小宇宙的相互点燃。

 

第二,同一个仲裁案件中,当事人、仲裁参与人和案件管理人员等,可能有来自亚洲,有来自欧洲或美洲,他们可能是种族主义者,也可能是同性恋,但是通过仲裁规则,他们找到了彼此信仰和道德的最大公约数。依此,他们可以临时地在一起开展相当长一段时间的工作。

 

第三,上门都是客,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不会审查你的经常居住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不会考虑以此来拒绝受理你的案件,只要你有仲裁协议存在。也不会存在,或大概率不会存在,要求你按照一个所谓的案由来提起一个案件,把原本整体性的一个争议拆分成看似分门别类的几个案件,以及诸如此类的细节性干预的情形。

 

仲裁为什么需要具备多元包容的气质呢?也许,这正好是质疑其曲高和寡的有力回应。世界上的事情总是奇妙无比,两个形式上不搭的东西却本质上紧密相连。比如,精英小众的却信奉自由包容,而大众普罗的却宁愿保守整齐。

 

五、仲裁会引发与强力相生相伴的命题


在一个名为“国际仲裁那些事”的公众号里面,我发现一篇小诗写道:

 

有人说他是独立自主的王国

有人则说他终将难逃国家的干预

 

有人说他是对审判的侵蚀

有人则说他是私人自治的秉持

 

有人说他本为程序

有人则说他兼有实体意义

 

有人说他受控于执行之国

有人则说他屈从于仲裁之地

 

国际仲裁

一词千面

纵有众说纷纭

归处仍是公平效率与正义

 

这篇小诗写得非常好,道尽了仲裁与强力相生相伴的命运纠缠。所谓强力,这里指的是国家强制力。而且,世界上最强大的力量,也应该非此莫属。

 

贺卫方译著的《法律的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一书中,原作者Harold J. Berman(哈德罗·伯尔曼)指出,西方中世纪商人阶层逐渐崛起,他们选任自己的法官组成商事法庭,解决商人之间的纠纷。原因在于,他们的商事法庭比王权下的法庭更加高效和灵活。比如,在集市法院中,审判应在商人脚上的尘土未掉之前完结;在海事法院中,审判应在潮汐之间完结;在行会法院中,审判应在一天之内完结。

 

从上述仲裁起源的描述来看,仲裁是王权司法之外的产物。天生的,仲裁与强力本不协调。只是,徒法不能施行,仲裁如不被执行也不能成就仲裁。而执行,天然的属于强力。这么看来,仲裁像一个波茨坦磨坊,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但是,磨坊之外,国王负责通水,通电和通路。

 

六、仲裁法律服务所需要私权尊重更甚


一直流传着一个说法,就是美国有很多私人运营的监狱。虽然能够在百度之类的搜索引擎里面找到这类报道,但是未经严肃查证,不敢作为正式引用。但是,无论如何,私人运营监狱至少是可以想象的。

 

换言之,有些自以为是的约定俗成,其实不然。

 

再举一例,就是比特币背后的经济哲学。1976年,经济学家哈耶克提出了货币非国家化理论,并发表了同名专著。他认为,只要货币的发行权被国家垄断,不管是财政部还是央行,理论上都不可能断绝政府超发货币的欲望。货币也应当和其他商品一样,彻底交给市场,让市场主体都有发行权,最终发现最好的货币。

 

所以,这里有一个很好的法学理念,就是私权和公权的二元划分。在此划分之下,又有一个很好的经济理念,就是能够交给市场的,就不要劳烦政府。至于仲裁,首先它启动于私权合意,因而属于私权领域的事情,应当交给市场来自行解决。

 

当仲裁沿着市场化的道路发展,它就应当具有私权尊重的品格。也即,仲裁法律服务的第三个素养,应该是尊重私权!

 

比如说,当事人的合意必须体现在仲裁当中的每一个步骤,由此引出的仲裁程序问题需要特别当心;比如说,仲裁庭的独立性必须保障,不应在其上再架设实体性审查机制,尤其是具有行政官僚属性的审查;比如说,裁决的说理必须更加通透易懂和平易近人,不能带着不使知之的权力傲慢;如此等等。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私权尊重并不意味着公权不尊重,这里强调的只是仲裁的个性。从仲裁与强力的相生相伴来看,公权可以介入仲裁,只是需要特别的谦益。然而,很不幸,实践中很多时候走向了相反,诸如很多法院对仲裁保全另眼相待以及其他类似现象。

 

综上,与其说这是对仲裁法律服务专业属性和素养的探讨,不如说是对仲裁法律服务的一些感悟和思考。有的还处于比较浅显和抽象的阶段,需要执业经验继续积累上的进一步深究和具化。有的也可能有失偏颇,甚至完全错误,免不了日后被打脸否定的可能。然而,不管怎样,作为“仲界新势力”栏目开篇,记存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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