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靖黄蓉”到底是谁的?金庸状告江南索赔百万!丨万邦讯
编者按: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而文学界则正掀起一场有关知识产权的“风云之战”:著名作家金庸状告“同人小说”《此间的少年》的作者江南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
目前,对“同人作品”是否侵权,我国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且类似判例极少。本次金庸起诉江南,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案的判决结果或对今后“同人作品”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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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频:同人作品第一案:金庸状告江南侵权索赔500万
4月25日上午,有“国内同人作品第一案”之称的查良镛(笔名金庸)诉杨治(笔名江南)、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天河法院开庭审理。
案件纠纷
2015年,原告金庸发现被告江南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在江南创作的小说《此间的少年》中大量使用了金庸小说的知名人物,比如郭靖、黄蓉、令狐冲等。
因此,金庸向江南提起诉讼,并将统筹、出版商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及对《此间的少年》进行销售的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一并作为被告,要求停止侵权,并向法院提出四项诉求:
一、 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复制、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封存并销毁库存图书;
二、 杨治、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中国新闻出版报、新浪网刊登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三、 杨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其策划出版图书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四、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0万元。
案件庭审
庭审中,原告方金庸、被告方《此间的少年》作者江南及其他3名被告均未到庭,委托代理律师发表意见。
庭审围绕以下焦点问题展开:
1金庸小说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性格特征是否与《此间的少年》构成实质性相似
原告律师:
2015年,金庸发现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发行的小说《此间的少年》中,所描写人物的名称均来源于其作品《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等,且人物间的相互关系等与这些作品实质性相似。
△金庸原著《射雕英雄传》
《此间的少年》里,郭靖跟《射雕英雄传》里面的一样,他的性格也是憨憨的、傻傻的,他也是父亲去世了,母亲独自把他抚养成人,他也按照《射雕英雄传》里剧情,和黄蓉谈了一次恋爱,恋爱中郭靖也是比较被动的。
被告律师:
《此间的少年》是江南在美留学期间,为追忆北京大学的校园生活创作的青春文学。金庸原著背景均为古代,故事类型、背景、主题结构与《此间的少年》相比截然不同。《此间的少年》发表后,当当、豆瓣的关键词都是青春、时光等关键词搜索,而不是原告作品中的武侠世界,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2《此间的少年》是否侵害原告署名权、改编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原告律师:
《此间的少年》不标明改编来源,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同时也侵犯了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被告擅自改变原告作品,歪曲并擅自改变了原告作品里的情节。如金庸《天龙八部》里的康敏阴险毒辣,是一个反派人物。《此间的少年》将康敏改编为聪明能干、含蓄善良的形象,将陷害乔峰改成帮助乔峰,乔峰也从对康敏不理不睬变成了爱慕康敏。
△新闻截图
被告律师:
在《此间的少年》中,黄蓉的娇生惯养体现在整天翘课,过着一种百无聊赖的坏小孩一样的生活,多才多艺体现在学过长笛和空手道。这显然和《射雕英雄传》中的黄蓉非常不同,原著中的黄蓉的冰雪聪明是通过她多才多艺、精通奇门遁甲来体现的。
3被告联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维公司、广州购书中心出版、发行及销售《此间的少年》,是否与被告杨治构成共同侵权或帮助侵权?
原告律师:
江南未经原告许可,在《此间的少年》中大量使用原告作品的独创性元素并出版发行,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同时,被告借助原告作品的知名度吸引读者、谋取竞争优势,获利巨大,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小说存在的侵权情形未尽审查职责,应承担连带责任。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销售侵权图书,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同人作品《此间的少年》
被告律师:
《此间的少年》作品的人物要素使用属于合理使用,符合著作权的相关司法解释。江南的创作赋予作品自己的生命体验,也不会给原告带来损害。
被告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表示其已尽合理审查义务,并获得作者授权,因此不构成侵权。
被告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表示其是通过合法的渠道对《此间的少年》进行销售,并不存在过错。
原告律师:
创作目的并不影响侵权构成,不能因为目的是“自娱自乐”就可以免除侵权,对法定的认识错误不影响承担法律责任。
4一本2010年的出版的书籍为何到了现在才打官司?本案中原告的部分赔偿请求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律师:
对于金庸为何在《此间的少年》出版多年后才起诉,金庸的代理律师回应,金庸是香港人,此前并不知道《此间的少年》,直到2015年,准备投拍《此间的少年》电视剧的华策影视公司给金庸工作室发去一封征求许可的信函,金庸才注意到这部小说。
被告律师:
被告江南不认可《此间的少年》在人物形象、人物关系、故事情节方面与金庸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认为并不侵犯金庸作品的正常使用。且金庸实际早于2015年以前便知道《此间的少年》这部小说,现在所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应获得支持。
庭审最后,原告表示愿意在被告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被告江南则希望在庭后与原告进行协商。法庭决定给予各方一个月的调解时长,如未能达成调解将择日宣判。
案件延伸
金庸曾经说:“文学一定要原创,有些网民拿我小说的人物去发展自己的小说,是完全不可以的。你是小孩子,我不来理你,要真理你的话,你已经犯法了。”
周星驰的电影《功夫》因为使用杨过、小龙女等人物,每次付费一万港币,李连杰拍《黄飞鸿》,用了陈家洛这个人物也要支付版权费。
在维护版权方面,高晓松也因为韩寒未经同意在《三重门》里引用了《青春无悔》的歌词而发去了律师函。
1同人作品一律游走在法律边缘吗?
同人文是“同人之名以为文”的作品,虽然同人作者们二次创作得很愉悦,但是原作者们并不是很能接受这种行为。刘慈欣就表示过“中国和外国作家都不喜欢同人小说”。
《盗墓笔记》也曾经是在《鬼吹灯》贴吧以同人文的形式进行连载。在天下霸唱的专访稿件里面,《鬼吹灯》被描述为“问世至今已近10年,情节悬念都已被熟知并剽窃得所剩无几。”的作品。因为没有及时保护自己的著作权,在起点中文网的一次同人作品大赛上,获奖的八部作品印着“天下霸唱原著”的字样,甚至还有制作人买下了其中一本,在后来找到天下霸唱本人的时候才知道自己买错了。
郑渊洁对同人作品则表示其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无论写作水平是高是低,只要营利,都是侵权的,改编要有原作者的同意才可以,并且告诫读者不要写这样的作品。同时他也赞同了金庸本次诉讼的维权行为。
2“同人作品”是否侵权成焦点,网络作者当如何增强版权意识?
一些网络作家认为,“同人作品”是否盈利是本案的关键问题。有业内人士也注意到,《此间的少年》经过多次再版,又有了影视的版权开发,“同人作品”最初的非盈利色彩不再了。尤其是版权的出售和扩大,甚至将作品授予影视公司影视化,进一步进入大众传播的范围,对原著版权及作者缺乏尊重。
广东省网络作家协会副主席周西篱认为,网络文学这些年的发展,可能很多从最初非盈利、纯致敬的“同人作品”写作,已经到开始让很多写作者获得很大的收益,所以在IP市场价值水涨船高的环境下,需要重新审视“同人作品”的写作界限和版权问题。
郑渊洁对同人作品则表示其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无论写作水平是高是低,只要营利,都是侵权的,改编要有原作者的同意才可以,并且告诫读者不要写这样的作品。同时他也赞同了金庸本次诉讼的维权行为。
“现在的中国互联网文化产业,尊重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常态,这是所有正规市场参与者的立身之本。没有版权,就没有文化产业。”周西篱说,金庸诉江南案对行业来说是一次提醒,对于高创作者的版权认识非常有价值。
来源:央视新闻、壹娱观察
【万邦讯】编辑:David
微信号:fishinarbi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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