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大法官兼任仲裁员,能否收取报酬? | 万邦仲裁
2017年9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有关仲裁员资格条件的部分条文件进行了修改。由此引发热议。其中之一是公务员兼任仲裁员能否领取报酬?对此说法不一。我们对此问题并无预设立场。
但是,我们在研究过程中,发现了:有一位在任首席大法官在某国际仲裁案件中担任了独任仲裁员,他的收费是……️
案件索引:
Tinoco Claims Arbitration (Great Britain v. Costa Rica)
1 U.N. Rep. Int’l Arb. Awards 369 (1923)
独任仲裁员:
William H. Taft, 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本案案情:
1917年,哥斯达黎加发生政变,Tinoco 政权上台执政。两年后即告下台。两年间,该政权得到一些国家的承认,但未得到包括英国在内的各大国的承认。在此期间,Tinoco 政权与英国政府曾经签订若干合同,包括石油特许协议。该政权垮台后,英国政府要求哥斯达黎加政府履行合同并承担债务。哥斯达黎加政府抗辩称,该政权未得到承认,无权代表国家签署合同。并且,英国政府本身并未承认该政府,无权主张该政府通过特许协议授予英国国民相关权利。双方发生纠纷,并将案件提交仲裁。本案独任仲裁员为William H. Taft, 美国最高法院时任首席大法官。
William H. Taft在本案的最终裁决中关于仲裁费用是这么说的:
也就是说,这位首席要的是情怀……
对此,万邦认为:
对于这种免费担任仲裁员的行为,我们不反对也不提倡。主要取决于我们的具体立场。处于当事人和代理人的位置时,我们对此类情况热烈欢迎。若站在仲裁员立场时,此类行为虽属高风亮节,也有恶性竞争嫌疑,我们不约。(^_^)v
【万邦仲裁】主编:何以堪
微信号:fishinarbi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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