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仲裁裁决在美国联邦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卡斯特罗诉三海渔业公司案评析 | 万邦仲裁
编者按
我国是船员大国,航运大国。每年产生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数以万计。不少纠纷不得不诉诸于海事诉讼。本案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应鼓励广大船员充分利用仲裁方式,并借助纽约公约这一强有力的机制,高效省钱解决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近期,美国联邦华盛顿西区法院依据1958年联合国《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执行了一项基于琼斯法下的海员与雇主间关于生活费及治疗费用的和解协议。
本案索引:
[Castro v. Tri Marine Fish Co., LLC, 2017 WL 3262473 (W.D. Wash. 2017年7月31日)]
裁决理由:
法院认为符合该琼斯法规定的海员,与雇主基于已达成的雇佣协议而提起的仲裁,符合纽约公约下关于仲裁协议的所有要求,且未违反公共政策。海员未就纠纷在协议约定地仲裁,而是在菲律宾与雇主达成和解协议,并由仲裁员制作和解裁决的效力不受影响。尽管琼斯法规定海员受海事法律特别保护,但法院认定批准该和解裁决,并未违反美国最基本的道德和正义理念,因此,法院认为仲裁和解裁决可以并将被执行。
案情:
原告迈克·卡斯特罗系菲律宾公民,其与三海渔业公司签订了一份船员雇佣合同,该合同包括一个仲裁条款,约定因合同引发的任何纠纷应在美属萨摩亚进行仲裁。合同签订两周后,卡斯特罗在渔船工作时受伤,伤情为膝关节韧带撕裂。原告受伤后,三海公司将其送至菲律宾,并对其治疗及护理作出安排,同时还支付了生活费和治疗费。卡斯特罗和三海公司在最终赔偿数额达成前就预付款进行了协商,并收到部分预付款,该预付款协议规定卡斯特罗应受船员劳务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 后来,双方达成了最终解决办法,根据办法卡斯特罗将获得一次性赔偿。
在赔偿协议协商过程中,卡斯特罗收到了一份文件,系告知其作为海员的权利以及他将同意弃权的程度,这些文件已翻译成卡斯特罗的国内语言——塔加路语,并且其还有发问的权利。尽管雇佣合同要求仲裁应在美属萨摩亚进行,同时预付款协议援引了雇佣合同,但卡斯特罗和负责谈判的三海公司经理随后将最终和解协议提交给菲律宾国家和解调解委员会办公室的一名经认证的海事志愿仲裁员。
这名仲裁员用英文和塔加路语两种语言向卡斯特罗解释了这份最终和解协议的法律后果,包括永久弃权条款的法律后果,卡斯特罗告诉仲裁员自己已经知晓和解协议的含义,仲裁员后来制作了一份裁决,明确和解协议的签署及内容 “不违背法律、道德、良好习惯和公共政策”,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已解决。
大约三年后,卡斯特罗到华盛顿州法院起诉三海公司,坚称三海公司存在过失且船舶不适航,要求其承担生活费、治疗费和法定工资。
三海公司申请将该案移送美国联邦华盛顿西区法院,并申请承认执行其与卡斯特罗在菲律宾达成和解裁决。法庭注意到联邦法律,特别是9 U.S.C. § 7,明确规定负责仲裁审查的法院应当确认仲裁裁决的效力,除非该裁决出现7种列举的可拒绝承认的情况之一:
1、缺乏行为能力;
2、缺乏适当的告知义务;
3、裁定超过仲裁协议约定范围;
4、仲裁机构的组成不符合当事人的协议或仲裁地点的法律;
5、裁决未生效;
6、依据承认与执行国法律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有权裁决范围;
7、裁决的执行违反执行国的公共政策。
卡斯特罗以仲裁裁决违反六种情形为由,主张裁决无效。上述六项答辩均被法庭驳回。下面我们来讨论下卡斯特罗的答辩意见。
1.无管辖权。
2.仲裁协议的范围。
3.仲裁员的选任:
卡斯特罗主张:和解协议和仲裁裁决超越了仲裁协议的范围。仲裁员的选择也不符合规定,雇佣合同要求在美属萨摩亚进行仲裁,但仲裁裁决却是由菲律宾仲裁员作出。法庭未采纳这些抗辩,法庭注意到雇佣合同和预付款书面收据都明确,卡斯特罗同意受雇佣合同中仲裁条款约束,可认定存在约定仲裁的书面协议,因此受《纽约公约》管辖。
尽管仲裁未在美属萨摩亚进行,但法院注意到仲裁协议遵循了一般合同法原则。相应地,因为卡斯特罗已经从接受菲律宾仲裁裁决中受益,例如其最终的生活和治疗费用,根据禁止反言原则,其不能再主张因没有在美属萨摩亚仲裁,裁决无效。法庭认定自己对于仲裁裁决执行具有管辖权。
4.胁迫:
卡斯特罗引用最高法院的先例,该先例认定海员是海事法的特殊保护对象,关于海员放弃权利应得到严格的审查,主张其签署放弃对方责任的协议并非出于意思表达自由和自愿。法庭认为三海公司已经尽到举证责任。三海公司提供的由多名证人出具的证词,确认了卡斯特罗已经收到口头及书面,英语及塔加路语的关于其权利以及签署弃权条款的法律后果的告知。卡斯特罗确认其已经理解,并最终收到超过同等伤情在菲律宾所能得到的伤残津贴赔偿数目的裁决金额。
5.未适当的通知:
卡斯特罗称其未收到适当的通知告诉其在菲律宾的和解程序是仲裁程序。但法庭注意到这种抗辩适用于当事人不能有效参加或根本不参与程序的情况。”因为卡斯特罗已经亲自出现在仲裁员面前并参与和解,因此无论他是否知道这是一个仲裁程序,这种抗辩均不适用。
6.公共政策:
卡斯特罗主张仲裁裁决违反了公共政策,因为它未遵守琼斯法案要求的对海员特殊法律保护。法庭认为公共政策抗辩是极为严格的,只有在执行一项裁决可能违反联邦的最基本道德和公正的理论才可能适用。法庭同样注意到《联邦仲裁法》将船员劳务协议排除在仲裁之外的规定,不适用于《纽约公约》调整的仲裁协议。
综上,仲裁裁决并未违反公共政策,因为卡斯特罗已经收到美国海事法下的大部分赔偿,包括遣送回国的费用、医疗护理、生活费和治疗费用,在和解过程中也已经得到充分的权利告知。
卡斯特罗抱怨和解过程过度关注菲律宾的残疾赔偿标准,而法庭注意到菲律宾的监管机构已经制定了保护菲律宾公民利益的(赔偿)准则。而且,无论如何,卡斯特罗收到的赔偿已经超过该(赔偿)准则标准的两倍以上。
众所周知,纽约公约是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利器。卡斯特罗案的判决是纽约公约具有广泛适用范围的一个范例,充分证明美国法院将给予公约调整范围内的仲裁相应的尊重。三海公司在和解过程中充分关注了海员的权利,并支付了超过当地标准的赔偿,这一良好的纪录提升了三海公司的形象。
【万邦仲裁】主编:何以堪
微信号:fishinarbi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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