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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我国首部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对接规则横空出世(附全文) | 万邦讯

2017-09-22 万邦法律



编者按

《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对接规则》已于2017年9月19日通过并生效,该规则是由中国互联网仲裁联盟制定的我国第一部对接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规则。万邦仲裁何以堪主编受邀参加了这一规则的论证会。


我们认为,这一规则作为首部对接规则,虽然存在一些小瑕疵,但在现有条件下确为兼顾理想与现实的优秀解决方案,也为大中华区的仲裁业进一步发展提供了良好土壤,特别是台湾的临时裁决可能经对接插上纽约公约的翅膀,飞的更远。


规则的前瞻性还体现在对第三方资助的纳入,并明确了仲裁庭就第三方资助费用承担做出裁决的权力。现将规则全文转载如下:


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对接规则

Rule For Bridging Ad hoc Arbitration And lnstitutionaI Arbitration

中国互联网仲裁联盟

China lnternet Arbitration Alliance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联盟、易简网及仲裁机构

  第四条 基本原则


第二章 仲裁程序开始及送达


  第五条 仲裁通知

  第六条 送达方式


第三章 仲裁员及仲裁庭组成


  第七条 仲裁员库

  第八条 仲裁员人数

  第九条 仲裁员的委任

  第十条 仲裁员回避和替换

  第十一条 仲裁员退出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十二条 仲裁程序一般原则

  第十三条 开庭前程序

  第十四条 庭审程序

  第十五条 放弃异议

  第十六条 和解与调解

  第十七条 裁决

  第十八条 仲裁地

  第十九条 程序同步备份

  第二十条 程序配套服务


第五章 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对接


  第二十一条 对接范围

  第二十二条 程序对接

  第二十三条 裁决对接及确认

  第二十四条 对接仲裁机构的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免责条款

  第二十六条 仲裁费用

  第二十七条 解释权

  第二十八条 规则的效力及适用

  第二十九条 生效时间

  第三十条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实现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有效对接,促进临时仲裁的发展,满足商事主体多元化争议解决需求,依据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并参照200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示范法》以及2013年《联

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平等主体之间合同或非合同财产纠纷:


(一)当事人同意提交临时仲裁并适用本规则;


(二)当事人同意按照本规则对临时仲裁程序和机构仲裁程序进行对接。

  

第三条 联盟、易简网及仲裁机构


中国互联网仲裁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由仲裁机构、高等院校、律师协会、仲裁员协会以及互联网技术企业等共同组成,旨在实现仲裁机构及相关各界之间交流合作、互联互通、共商共建共享,推动仲裁创新发展的民间组织。联盟设总协调人。


互联网仲裁云平台(又称“易简网”)由联盟负责运营,是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对接的网络平台,由广州易简在线争端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服务和技术支持。

    

仲裁机构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是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或者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的中国内地仲裁机构,或者在其他国家、地区依当地法律设立的仲裁机构。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依据本规则进行的仲裁活动应遵循公正、独立、自愿、诚信、保密原则。


第二章 仲裁程序开始及送达


第五条 仲裁通知

  

一方当事人提起仲裁,应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程序于另一方当事人收到该仲裁通知之日起开始。

    

仲裁庭组成前,仲裁通知等文书材料由当事人自行发出,也可以委托联盟发出。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负责双方当事人仲裁文书的交换,或由仲裁庭委托联盟进行交换。

    

第六条 送达方式


双方当事人对仲裁文书的送达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一)当面送达。当面送达的,文书交给收件人或代理人即为送达。

    

(二)邮寄送达。通过挂号信、特快专递以及其他能提供送达记录的方式送达至以下地址之一即视为送达:


1. 收件人或代理人确认的地址或者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

      

2. 如无上述地址,送达至收件人或代理人的营业地、注册地、住所地、惯常居住地或通讯地址:


3. 经另一方当事人合理查询不能找到以上地址的,送达至收件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注册地、住所地、惯常居住地或通讯地址。

    

(三)电子送达。通过电子形式推送至收件人的易简网账号或者能确认属于收件人所有的电子邮箱、手机号码、微信号、QQ账号等其他网络账号。


第三章 仲裁员及仲裁庭组成


第七条 仲裁员库

  

易简网设开放且方便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仲裁员库,仲裁员库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联盟所有仲裁机构仲裁员名册上的仲裁员:

    

(二)非联盟仲裁机构仲裁员名册上的仲裁员;

    

(三)其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或者仲裁地法规定的仲裁员资格的人员。

  

第八条 仲裁员人数

  

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但根据当事人选定的仲裁规则,仲裁庭可以由一人组成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仲裁员的委任

    

仲裁庭的组成应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当事人选定的仲裁规则产生,约定不明或者选定的仲裁规则无法适用的,可以委托联盟总协调人指定仲裁员。

    

第十条 仲裁员回避和替换

    

当事人对仲裁员回避事项以及程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其选定的仲裁规则。

    

当事人没有选定仲裁规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回避事项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当事人应在收到组庭通知或者得知回避事由之日起5日内向仲裁庭提出回避申请;

    

(二)仲裁庭决定回避的,仲裁庭按照本规则第九条重新组成;仲裁庭作出不回避决定的,当事人可在收到回避决定15日内向联盟总协调人提出申请;

    

(三)联盟总协调人决定回避的,仲裁庭根据本规则第九条重新组成;联盟总协调入作出不回避决定的,仲裁程序继续进行。

    

第十一条 仲裁员退出

    

仲裁员因法律上或事实上原因导致案件程序拖延,或者无法继续履行职务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该仲裁员退出仲裁程序。仲裁员的退出程序适用本规则第十条的规定。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十二条 仲裁程序一般原则

  

当事人对仲裁程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当事人选定的仲裁规则进行。当事人的约定和仲裁规则规定不一致的,由仲裁庭决定。


当事人对仲裁程序没有约定、没有选定仲裁规则或者选定的仲裁规则无法适用的,仲裁庭可以参照本章规定,决定案件审理的程序。

  

仲裁庭决定仲裁程序的,应当公平对待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充分的陈述和表达机会,避免不必要的成本开支和时间拖延。

    

第十三条 开庭前程序

    

仲裁庭应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仲裁(或反请求)申请书、答辩状、证据材料等仲裁文书的交换及送达。


仲裁庭应当在组成后的合理期限内决定审理的方式,并要求当事人提交或者补充查明案件所必须的文书或证据材料。

  

仲裁庭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审理范围书、程序令、审理日程表,或者向当事人发出问题清单。

    

第十四条 庭审程序

    

当事人可以约定案件审理方式,但与仲裁地法强制性规定抵触的除外。

    

当事人对审理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无法适用的,仲裁庭可以决定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审理:

    

(一)线下书面审理;

    

(二)线下开庭审理;

    

(三)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审理;

    

(四)线上审理。

    

第十五条 放弃异议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规则或者仲裁协议中的条款未被遵守,仍然参加仲裁程序且未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十六条 和解与调解


当事人可以在裁决作出前的任何阶段进行和解,或者请求仲裁庭进行调解,和解与调解期间仲裁庭应中止仲裁程序。

  

和解与调解程序应符合当事人的约定或其选定的仲裁规则。没有约定、未选定仲裁规则或者选定的仲裁规则无法适用的,由仲裁庭就和解与调解的期限和程序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裁决

  

仲裁庭应在最后一次审理结束后的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裁决作出的过程以及裁决书的格式、内容应符合法律、当事人约定或者选定的仲裁规则。


裁决文书应为书面形式,当事人可以约定采取纸质或电子的书面形式。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庭根据案件情况采取适当的书面形式。

    

第十八条 仲裁地

    

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点为仲裁地,没有约定仲裁地点的,由仲裁庭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仲裁地。仲裁庭未决定仲裁地的,以裁决作出地为仲裁地。

    

第十九条 程序同步备份

    

仲裁程序启动后,仲裁庭可以自主或委托联盟将仲裁程序全部流程及相关文书材料即时、同步提存至易简网,易简网通过时间戳、区块链等技术进行固化、储存。

    

第二十条 程序配套服务

    

当事人或者仲裁庭如有需要,可以委托联盟提供以下有偿服务:

    

(一)办案秘书;

    

(二)文书送达;

    

(三)联系当事人和仲裁庭;

   

(四)仲裁员的选定、回避、退出及更换;

    

(五)保全措施;

   

(六)庭审服务;

    

(七)调查取证;

   

(八)翻译服务;

    

(九)鉴定服务;

   

(十)专家论证;

    

(十一)同类案件推送;

    

(十二)其他法律服务。


第五章 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对接


第二十一条 对接范围

    

临时仲裁程序的当事人或仲裁庭可以根据争议解决的需要,按照本规则选择与机构仲裁进行程序或裁决文书的对接。

    

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企业之间约定按特定规则、特定地点以及特定人员进行的临时仲裁,可以选择与机构仲裁对接,也可以选择不对接。


非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企业的临时仲裁可以通过联盟与机构仲裁进行对接。

  

境外根据临时仲裁程序作出的裁决文书,为便于在国内的承认与执行,可以通过联盟与国内机构仲裁进行对接。

    

第二十二条 程序对接

    

在临时仲裁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当事人或仲裁庭均可向联盟申请将仲裁程序转化为机构仲裁。

  

临时仲裁转化为机构仲裁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已经进行的程序继续有效。转化为机构仲裁后,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剩余程序按所选定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

  

第二十三条 裁决对接及确认

  

当事人或仲裁庭可根据本规则将临时仲裁裁决文书转化为机构仲裁的裁决文书。负责转化裁决文书的仲裁机构应对仲裁主体是否适格、程序是否符合当事人约定以及裁决文书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进行确认,对裁决书的确认不得影响仲裁庭的独立性。

    

裁决文书经确认符合前款要求的,加盖该仲裁机构的公章进行确认。对不符合前款要求的,不予确认。

  

第二十四条 对接仲裁机构的确定

  

进行对接的仲裁机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当事人约定对接机构的,由该机构进行对接;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对接机构,但有约定仲裁规则的,由该仲裁规则的制定机构进行对接,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三)通过当事人的约定或仲裁规则不能确定对接机构的,当事人或仲裁庭可以向联盟提出申请,由联盟进行对接机构的协调、商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免责条款

    

仲裁庭以及办案秘书应专业、勤勉履行职责,遵守行为规范,保证自身公正性和独立性,并遵守保密义务。

    

除非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仲裁员不对其在仲裁程序中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联盟以及易简网的工作人员不对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的错误疏忽以及所作出的裁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仲裁费用

        

仲裁费用包括仲裁员酬金、仲裁机构确认费、易简网运营费等。仲裁费用由当事人进行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务院《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规定的标准收取。

    

当事人应向仲裁庭、仲裁机构或联盟按时足额缴纳仲裁费用。未按要求缴纳费用的,仲裁庭、仲裁机构或联盟可以拒绝服务。

  

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但仲裁庭认为胜诉方的请求超过必要限度的,可以裁决胜诉方承担超出部分的费用。

  

第三方资助案件中,仲裁庭可根据受资助方提供的资助协议以及支付凭证,根据受资助方接受资助的必要性、接受资助额度的合理性,裁决败诉方承担己支付的第三方资助费用。

  

第二十七条 解释权


联盟对本规则的适用具有解释权。

  

第二十八条 规则的效力及适用

  

本规则与当事人选定的仲裁规则互为补充,规定不一致时,由当事人约定或者由仲裁庭决定。

    

第二十九条 生效时间

    

本规则经中国互联网仲裁联盟大会于2017年9月19日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 实施细则

  

联盟按照本规则制定的实施细则为本规则组成部分,与本规则具有同等效力。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gzac_gziac)微信平台





【万邦讯】编辑:David

微信号:fishinarbi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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