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帮讼!不是高利贷!美国最新案例确认TPF协议可执行性! | 万邦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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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美国各法院纷纷确认诉讼融资协议具有可执行性之后。最近,第三巡回法院发表正式意见,维持联邦地区法院作出的诉讼资助者索赔胜诉判决。
本案索引:Obermayer Rebmann Maxwell & Hippel LLP v. West, 2018 WL 1074310 (3rd Cir. Feb. 27, 2018).
一审判决由美国宾夕法尼亚西区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Western District of Pennsylvania)作出。该法院于2015年年底做出了简易判决,支持了诉讼资助者索赔请求,并驳回了原告关于帮讼和高利贷的抗辩理由。
本案案涉融资协议约定资助者“购买”原告案涉“部分收益的全部权利、权益和利益”。融资协议中还规定:“买方已同意从卖方购买(该等诉讼的)部分收益,以供货币考虑。”协议还明确约定,资金是不可追索的。
诉讼的结果是原告获得有利的和解方案。资助者提出付款要求。原告拒绝支付,引发了本案诉讼。
在上诉期间,第三巡回法院对地区法院判决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TPF协议是可执行的。
第三巡回法院认为,根据纽约法律,资助安排不是“贷款协议”,因为资助者没有绝对的权利要求原告偿还。
法院解释说,纽约法下,贷款的典型特征是有要求偿还债务的绝对权利或提供某种形式的债务担保。相比之下,法院认为本案中所达成的协议清楚地表明,资助者没有绝对的偿还权利,资助者的偿还权取决于原告诉讼的成功与否,而不是绝对的。
【万邦讯】编辑:Da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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