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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院:非涉外纠纷不得提交境外仲裁|万邦仲裁

陈延忠 万邦法律 2022-10-05



万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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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发于万邦法®


导语

2019年10月14日新加坡最高院上诉庭由梅达顺大法官等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推翻了新加坡高等法院在BNA v BNB & another [2019] SGHC 142一案中的认定。该案中,新加坡高等法院认为,“争议提交至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在上海仲裁”应理解为仲裁地为新加坡,新加坡法律为仲裁协议适用法。上诉庭的判决是对高院判决的拨乱反正,也意味着这一条款的效力及命运将落到仲裁地上海的中国法院之手(大概率为上海一中院)。本案中的一个重要争议问题是案涉合同是否具有涉外性,郑若骅大律师曾在仲裁庭的少数意见中认为根据中国法本案争议属于非涉外案件,中国法禁止当事人将非涉外国内案件提交至境外仲裁机构。本期万邦仲裁介绍上海一中院最新认定非涉外纠纷不得提交境外仲裁的案例。本案案涉纠纷是否属于事实涉外,恐有争论空间,对BNA v BNB & another 案未来在中国法院的程序也不无启发。


裁判文书


上海一中院(2019)沪 01 民终 12056 号民事裁定书(2019年9月27日)


本案案情


2016年8月31日,原、被告签订《服务协议》,其中争议解决部分约定:“就任何本协议相关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一致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前述争议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照申请仲裁时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在香港,仲裁语言为中文。”其后双方产生纠纷,原告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


被告提出主管异议,认为案涉纠纷具有涉外因素,且约定仲裁,本案应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解决。理由如下:首先,原告系台港澳独资的法人,其高级管理人员均为韩国人,主体具有涉外因素。其次,双方往来邮件显示,《服务协议》中约定的原告提供的IT服务服务器物理所在地在外国,且协议中约定的服务内容系由中、韩两地员工共同提供。因此,协议内容具有涉外因素。第三,《服务协议》是 ELAND FASHION HONG KONG LIMITED(下称香港 ELAND 公司)与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维格娜丝公司)签订的《关于Teenie Weenie品牌的资产与业务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的一部分,且这些协议项下的文件均约定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


原告认为:本案《服务协议》并不具有涉外因素,也并非涉外经济贸易中发生的纠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双方约定由该机构仲裁,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71条的规定。其次,根据相关判例和解答,如果国内当事人将其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或者财产权益纠纷约定提请外国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在外国进行临时仲裁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有关仲裁协议无效。


一审法院裁定及其理由


一审法院(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从电子邮件附图来看,IT服务器的网络分布可能存在涉外因素。被告提供了香港ELAND公司、与维格娜丝公司签署的《转让协议》,确实记载了将《服务协议》作为协议附件的相关内容,从《服务协议》记载内容来看,该协议也与《转让协议》期限存在某种联系。案涉双方约定了仲裁协议,该仲裁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且诉讼中被告也能提供初步提供仲裁协议有效的相关证据。因此,本案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据此,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二审法院裁定及其理由


二审法院(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国内法人,也无依据表明本案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我国领域外,故本案不具涉外因素。在此情况下本案合同中约定将本案纠纷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照申请仲裁时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不符合现有法律规定,应认定该仲裁条款无效。



【万邦仲裁】主编:何以堪微信号:fishinarbi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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