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法治协作将建立五大机制,上海这个会成果多多!
5月6日,长三角一体化建设法治协作座谈会在上海召开。
本次会议由中共上海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发起召开,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罗培新、江苏省依法治省办专职副主任马太建、浙江省司法厅副厅长蒋建森、安徽省司法厅副厅长张国安参加会议。
四地人大法工委有关处室负责人,四地司法厅(局)秘书处、法治调研处、各立法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有关负责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有关专家等参加研讨。
会议由罗培新副局长主持,围绕长三角一体化建设法治协作,从全面依法治省(市)工作、全面依法治省(市)办秘书处工作、人大立法工作、政府立法工作、法治调研工作、行政执法工作等六个层面,展开专题讨论,就法治协作的目的、原则和范围等方面达成广泛共识:
关于法治协作的目的。要围绕贯彻落实国家战略,深化法治协作、优化制度供给,努力建设长三角法治新高地和国家法治示范区。
关于法治协作的原则。要坚持问题导向,务求实效,求同存异,动态推进,共建共享。
关于法治协作的范围。要对具有跨区域性、系统性、联动性的事项,共同研究,优先协同。
对最为关键的法治协作路径,会议研究认为,要通过建立健全五个机制,实现高质量的法治协作:
一是法治协作工作机制。建立三省一市依法治省(市)办秘书处牵头机制,各自统筹本省(市)的法治协作工作;采取四地年度轮值模式,由轮值方牵头推动年度协作事项;建立信息互相报送机制,共享工作经验和制度成果。
二是法治研究协作机制。对一些热点问题,加强法治调研合作;加强政府规章项目的合作研究,在立项前先行研究协作的可能性。
三是立法协作机制。由各省(市)全面依法治省(市)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牵头,会同法治调研部门,研究确定合作项目;同时,加强信息化运用,提高立法合作效能。
四是执法协调机制。由各省(市)全面依法治省(市)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牵头,列出行政执法合作、协调清单,研究加强合作协调事项。
五是法治协作成果报送机制。三省一市要致力于为全国贡献长三角的智慧,推动将长三角一体化建设法治协作的制度成果等向上级报送,同时争取上级对一体化建设法治协作的支持。
会议认为,本次会议成果要形成备忘录,分别报三省一市依法治省(市)办签署;同时,要加快行动,尽快明确若干协作项目开展工作。
会上,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叶必丰教授受邀作了专题报告,介绍了有关国家地方合作和区域一体化法律情况,并针对长三角一体化建设法治协作提出了相关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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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司法局秘书处
摄影:赵世杰
编辑:冯小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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