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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失事后带行李逃生?律师:这是犯罪!

沪司宣 上海市司法局 2021-04-28

当地时间5月5日

俄航一架客机紧急迫降时起火

从图上可以看出

由于后舱失火

只有前舱的滑梯放了出来

这也就意味着

位于后舱的乘客

必须得等前舱的人下完才能逃生

但就是这紧急的逃生时刻

有的乘客没有迅速撤离

而是选择打开了头顶的行李架

。。。


国际法对于紧急逃生是否有相关规定?紧急逃生时影响他人又是否构成犯罪?

小编请来了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王竞律师,为大家谈谈紧急逃生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1、国际法对于紧急逃生是否有相关规定?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以及《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均未对飞机飞行过程中发生灾难性事件后乘客紧急逃生规则作出规定。



尽管如此,各国的国内法对于乘客必须服从航空器内机长及安保人员的指挥以及乘客必须遵守飞行安全相关规定有明确的法律规制。


以我国为例,我国的《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航空器内禁止有危及飞行安全和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行为。


本案中乘客在飞机遇到紧急情况时,不服从空乘人员的指挥,只顾自己拿行李从而危及其他乘客的安全,其行为正属于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2、如果前排乘客违反规定携带行李是否造成对后排乘客的侵权?


生活中,有些时候为了避免自身权益或某种利益遭受损害,很多人都会采取紧急避险行为,从而给第三人造成了人身和财产的损害。


从本案来看,更像是一种紧急避险的行为,即前排乘客为了顾全自身的财产利益,在紧急状态下拖带行李,从而损害了后排乘客的生命权,属于紧急避险中的避险过当行为,是明显的侵权行为。


法律意义上的紧急避险需要满足如下四项构成要件:

(1)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

(2)客观上具有正在发生的真实危险。

(3)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

(4)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仍需要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进行赔偿。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需要关注的是,本次空难中,前舱乘客的避险行为是否在“必要的限度”之内。


据相关消息人士表示,当飞机撞向地面起火时,一些乘客惊慌失措地把自己的行李从架上拖出去。这使得后舱乘客很难撤离,导致他们在火灾中丧生。


如果情况属实,此种避险行为显然已经超过必要的限度,毕竟相对于后排乘客的生命而言,前排乘客的财产是较小的利益,而且在发生空难时,作为乘客首先应当考虑到生命安全,包括本人也包括他人的生命安全,不能只顾自身安全甚至自身财产安全而损害他人的生命权,否则就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构成侵权,受害人及受害人亲属可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损失。


3、情况严重是否构成犯罪?


当人突遇危险时,会采取紧急避险行为。但是,临时实施的紧急避险行为,往往都是未经仔细思考,甚至压根没有时间思考的行为,就极易造成严重后果,如造成他人死亡,针对此类情况我国法律有相关规定。


按照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也就是说,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是有限度的,是为了保护合法大利益而不得以损害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任何财产权益都不可能比人的生命更具有价值,如果为了保护财产或自己的性命而实施紧急避险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必然是紧急避险过当行为。


也就是说,行为人为了保护自身财产安全实施的避险行为致他人死亡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是由于不存在杀人的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紧急避险人将可能按照该罪名被判刑,依律最高可以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赔偿被害人相应损失。


但是,如果进一步调查发现该乘客属于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后排乘客无法逃生而丧生,仍执意采取拿取行李的行为,对后排乘客死亡的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此时该乘客的行为则属于间接故意杀人行为,依律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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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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