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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 履职报告评议即将开始,这些你必须要知道!

上海市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履职报告评议活动即将开始。


谁来评议?如何评议?有哪些评议环节?


中共上海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近日印发《上海市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履职报告评议活动实施办法》。


下面就一起来看看有哪些具体内容:


上海市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

履职报告评议活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服务内容


第一条  为深入推动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加大全民普法力度,依据《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政府转发〈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本市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沪委发〔2016〕16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8〕7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落实“谁立法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为抓手,进一步夯实国家机关普法主体责任,通过开展履职报告评议活动,组织本市市级国家机关向市法宣办报告普法履职情况,自觉接受评议监督,促进各单位各部门切实履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推动形成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全民普法大格局。


第三条  报告评议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指标科学,标准客观。成立“谁执法谁普法”评议专家组,通过设置评议指标和权重、采用科学可行的评议方法,客观、全面评价各单位各部门普法工作情况。


(二)第三方专家评估和社会公众评议相结合。邀请普法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媒体代表组成评议团参与评议,开展社会公众满意度调查,确保评议结果客观、专业、权威。


(三)普法成效评价与普法工作评议相结合。评议团和社会公众侧重对普法社会效果评价,市法宣办侧重对普法工作落实情况评价,两者相结合形成一个有机整体,使普法工作评议更加全面、科学、合理。


(四)明确部门责任与强化奖惩考核相结合。通过建立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履职报告评议指标体系、开展“谁执法谁普法”工作专项检查或专题调研、开展履职报告评议活动等一系列制度措施,进一步压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明确普法工作“硬指标”。


(五)循序渐进,规范透明。在实施中不断总结经验,改进评议活动方法,提高评议效果。完善评议标准和程序,及时公布评议结果,增强评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六)问题导向,整改落实。对评议活动中社会公众和评议团评委提出的意见建议,被评议单位要认真梳理、整改落实。


第四条  评议对象是本市市级国家机关。


第五条  评议工作在市法宣办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每年选择若干普法责任单位,作为评议对象。



第二章

报告评议的组织及程序


第六条  报告评议包括自查自评、公告公示(责任公告)、实地考察、履职报告、现场评议、社会评议等步骤环节。评议单位在规定时间对照《关于贯彻落实沪委办发〔2018〕7号文件的实施方案》(沪法宣办〔2018〕11号)列明的12项普法责任进行自查自评,形成本单位本部门普法工作自评报告。


第七条  评议单位在有关媒体、网站等刊登公示本单位普法履职情况,包括:普法责任清单、落实普法责任工作措施、开展普法工作成效等。


第八条  市法宣办组织评议团成员,采取座谈了解、实地察看、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等形式,对评议单位普法工作情况集中实地考察。


第九条  召开市级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履职报告评议会。评议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现场报告普法工作;评议团评委逐一点评,提出意见建议,并作出评分;市法宣办综合得分情况,现场公布评议成绩。在会议现场同时展示评议单位普法工作资料、典型案例和公益普法作品等。


第十条  评议活动结束后,市法宣办将评议情况及结果在全市通报。


第十一条  评议团评委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普法专家、基层群众代表、新闻媒体代表、律师代表以及基层普法单位代表等组成。



第三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


第十三条  评议结果作为国家机关工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的参考依据之一,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作为市级国家机关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责任落实到位、普法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地方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或通报表扬;对责任不落实、普法工作目标未完成的部门、地方和个人,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凡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部门,一经查实,考核等次一律定为“较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评议活动的工作程序、具体内容、指标项目等,将根据普法工作部署以及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具体由市法宣办按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没有列入年度评议的单位部门要将上年度工作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及重点普法项目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同级普法主管部门备案。市法宣办将采取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各区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意见办法,组织开展本地区年度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履职报告评议活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法宣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会议审议后印发执行。


上海市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

履职报告评议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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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司法局普法治理处

编辑:冯小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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