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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楼扔下的菜刀让网友“吵”翻了?!我们问了12348律师

沪司宣 上海市司法局 2021-04-28


昨天,一则新闻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11月15日,成都一女子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后不久,因醉酒且与男友吵架,从10楼扔下了一把菜刀,目前该女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点击这里看完整事件)



此事一出,网友们“吵”翻了

该女子究竟涉嫌

“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大家各抒己见,评论区热闹非凡↓↓↓



我们又双叒叕问了12348律师 

他们这么说↓↓↓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做出的危险行为,能够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足以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其本质特征表现为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的不特定性,其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却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


结合本案,工作日早上8点,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在醉酒后因琐事与男友争吵,为泄愤将菜刀从十楼高空扔出窗外的行为,虽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从其行为的时间和危害范围看,是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从而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危害后果。


虽然其高空抛物时处于醉酒状态,但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应该认识到自己所处时间所处楼层向下扔出菜刀很大可能会危害公共安全,而其依然故意为之,因此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


综合考虑,对周某某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王碧韵


最高人民法院于11月14日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注:这也意味着高空抛物最高可判处死刑)。


对于高空抛物犯罪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周某高空抛刀的行为可以符合意见中规定不得适用缓刑的兜底条款,即(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理由在于,为何把高空抛物行为纳入刑事处罚的范畴,就是考虑到该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了潜在的危害,刀较之于一般物品其从高空被抛落造成的潜在危险性更大,应属于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本人判断周某可能将被判实刑。


最后,温馨提示:为了他人的生命安全,也为了自己的锦绣前程,千万不要高空抛物,切勿以身试法!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夏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提出16条具体措施。其中,对于故意高空抛物情形严重的,最高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意见》明确,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从今天这个案例来说行为人周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为了发泄心中不满情绪故意将菜刀从十楼窗口,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如果周某的上述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此外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上海治学律师事务所  孙永琪


本案是一个较为典型的高空抛物入刑的案例。从老百姓的朴素的公平正义观来看,犯罪嫌疑人为泄愤,将极具“杀伤性”的菜刀扔下“距小区大概十米的公交车车顶”,虽未造成现实的人伤和物损,但但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还是比较容易受到老百姓的认可的。


至于罪名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结合本案,嫌疑人并非针对特定人员实施,因此公安机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名立案侦查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周律师想要说的是除了“高空抛物”行为外,还有一个老百姓常常忽视的“高空坠物”。该行为的社会危险性事实上也不亚于抛物行为,区别得实质上是行为人的主观而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的规定,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  周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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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星新闻、12348上海法网

编辑:冯小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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