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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个!莲塘(香园围)口岸粤港商务车指标明日起接受申领

粤港两地政府日前发布消息,同意在莲塘(香园围)口岸开通前发放2000香港商务车配额(香港入出内地商务车配额)和200个内地商务车配额(内地入出香港商务车配额)。两地政府会根据申请情况,考虑进一步增加配额数量,以满足市民对跨境交通服务的需求。
通行莲塘(香园围)口岸粤港商务车指标自2019年6月12日起启动申领工作。
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政务服务网(jj.gdga.gov.cn)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并收到该局短信告知窗口办理号和办理时间后,依时来该局车管办事大厅办理。



莲塘(香园围)口岸粤港商务车指标申领条件同深圳湾口岸、沙头角口岸粤港商务车申领条件一样,按照广东省公安厅于4月15日开始实施的粤港跨境私家车配额管理新措施处理。


取得广东省公安厅签发使用香园围口岸的“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后,申请人须到香港运输署过境服务分组申领“封闭道路通行许可证”。申请人必须在内地及香港办妥有关手续,且待口岸正式开通后才可驾车过境。


粤港澳直通车业务办事指南

第一类 香港入出内地商务车指标新办(非港珠澳大桥口岸)

境外商户申请香港入出内地商务车指标(非港珠澳大桥口岸)

(一)申请条件

1. 在广东省投资的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商户,其上一年度在广东省纳税数额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办香港入出内地商务车指标:

上一年度纳税数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可以申办第1个商务车指标;上一年度的纳税数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办第2个商务车指标;上一年度的纳税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办第3个商务车指标;从申办第4个商务车指标起,上一年度的纳税数额每增加100万元即可增办1个商务车指标,最多不超过15个(包括该商户已申办的所有粤港、粤澳商务车指标)。

2.同一内承单位有多个投资商户的,根据投资商户的投资比例计算其纳税额。

3.同一投资商户投资多个内承单位的,只能选取其中一个内承单位办理。

4.申请香港入出内地的商务车指标只可选择一个当前开放申请的通行口岸,口岸选定后不能变更。

5.原已申办粤港、粤澳商务车指标(港珠澳大桥口岸指标除外)的投资商户,如需申请增办指标,按上述申请条件1的增量指标条件办理。

(二)办事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商户批准证书》;

2.《企业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

3.商户登记文件

(1)商户为港澳台公司的。

属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公司注册处《公司注册证书》;属香港无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税务局商业登记署《法定代表人团体的商业登记申请书》;

属澳门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登录及附注);

属台湾地区公司的,提交台湾地区商业登记证明文件。

(2)商户为海外公司的,提交海外商业登记证(经广东省内公证处或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3)商户为自然人的,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士提交护照及护照的广东省内公证或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中文翻译本原件。

4.车辆登记文件

车辆所有人登记名称与投资者名称不一致的,提交以下材料证明两者存在隶属关系(子母公司、股东或董事):

投资者为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

投资者为香港无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商业登记署《法定代表人团体的商业登记申请书》;

投资者为澳门公司的,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

投资者为海外公司的,提交海外公司股权关系文件,并由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进行证明及翻译。

(三)办事时限

10个工作日。


以高新技术方式投资的境外商户申请香港入出内地商务车指标(非港珠澳大桥口岸)

(一)申请条件

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商户以高新技术方式在广东省投资办实业,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录的,可以申办1个香港(或澳门)入出内地商务车指标(不予增办)。

(二)办事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商户批准证书》;

2.《企业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

3.商户登记文件

(1)商户为港澳台公司的。

属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公司注册处《公司注册证书》;属香港无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税务局商业登记署《法定代表人团体的商业登记申请书》;

属澳门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登录及附注);

属台湾地区公司的,提交台湾地区商业登记证明文件。

(2)商户为海外公司的,提交海外商业登记证(经广东省内公证处或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3)商户为自然人的,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士提交护照及护照的广东省内公证或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中文翻译本原件。

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5.车辆登记文件

车辆所有人登记名称与投资者名称不一致的,提交以下材料证明两者存在隶属关系(子母公司、股东或董事):

投资者为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

投资者为香港无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商业登记署《法定代表人团体的商业登记申请书》;

投资者为澳门公司的,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

投资者为海外公司的,提交海外公司股权关系文件,并由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进行证明及翻译。

(三)办事时限

10个工作日。


外资金融机构(不含代表机构)申请香港入出内地商务车指标(非港珠澳大桥口岸)

(一)申请条件

在广东省投资的外资金融机构,或在内地投资的外资金融机构在广东省的分支机构,其上一年度纳税数额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办香港入出内地商务车指标:

上一年度纳税数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可以申办第1个商务车指标;上一年度的纳税数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办第2个商务车指标;上一年度的纳税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办第3个商务车指标;从申办第4个商务车指标起,上一年度的纳税数额每增加100万元即可增办1个商务车指标,最多不超过15个(包括该机构已申办的所有粤港、粤澳商务车指标在内)。

(二)办事材料

1.银保监会或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

  3.《金融业务许可证》;

  4.商户登记文件

(1)商户为港澳台公司的。

属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公司注册处《公司注册证书》;属香港无限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证》和税务局商业登记署《法定代表人团体的商业登记申请书》;

属澳门公司的,提交该公司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登录及附注);

属台湾地区公司的,提交台湾地区商业登记证明文件。

(2)商户为海外公司的,提交海外商业登记证(经广东省内公证处或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翻译的中文翻译本)。

(3)商户为自然人的,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士提交护照及护照的广东省内公证或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中文翻译本原件。

5.车辆登记文件

车辆所有人登记名称与投资者名称不一致的,提交以下材料证明两者存在隶属关系(子母公司、股东或董事):

投资者为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

投资者为香港无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商业登记署《法定代表人团体的商业登记申请书》;

投资者为澳门公司的,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

投资者为海外公司的,提交海外公司股权关系文件,并由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进行证明及翻译。

(三)办事时限

10个工作日。


港澳籍政协委员、人大代表、高端人才等申请香港入出内地商务车指标(非港珠澳大桥口岸)

(一)申请条件

1.担任全国人大代表,或者全国、广东省级、广东省地市级和广州市区级、深圳市区级、佛山市顺德区政协委员的港澳台人士,可以选择办理1个香港(或澳门)入出内地商务车指标(不予增办)。

2.在港澳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港澳的大学现任校长,或者持有广东省人才优粤卡A卡的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可以申办1个香港(或澳门)入出内地商务车指标(不予增办)。

(二)办事材料

1.《政协委员证》、《人大代表证》、《人才优粤卡A卡》;

2.《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车辆登记文件

车辆所有人登记名称与申请人姓名不一致的,提交以下材料证明两者存在隶属关系(子母公司、股东或董事):

投资者为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

投资者为香港无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商业登记署《法定代表人团体的商业登记申请书》;

投资者为澳门公司的,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

投资者为海外公司的,提交海外公司股权关系文件,并由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进行证明及翻译。

(三)办事时限

10个工作日。


兴办公益事业的捐赠者申请香港入出内地商务车指标(非港珠澳大桥口岸)

(一)申请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海外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广东省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累计金额达300万元以上,或者社会团体在广东省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办1个香港(或澳门)入出内地商务车指标(不予增办)。

(二)办事材料

1.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认的《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赠审核确认表》;

2.捐赠者属个人的,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华人华侨捐赠人的《护照》并经广东省内公证处翻译的中文翻译本。捐赠者属社会团体的,提交登记注册文件;

3.车辆登记文件

车辆所有人登记名称与投资者名称不一致的,提交以下材料证明两者存在隶属关系(子母公司、股东或董事):

投资者为香港有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

投资者为香港无限公司的,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商业登记署《法定代表人团体的商业登记申请书》;

投资者为澳门公司的,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业登记证明》;

投资者为海外公司的,提交海外公司股权关系文件,并由司法部认可的港澳律师行进行证明及翻译。

  (三)办事时限

  10个工作日。



来源: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香港政府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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