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个人隐私遇上疫情控制时,我真的太难了吗?
当个人隐私遇上疫情控制时,我真的太难了吗?
文/刘悦
编辑/王捷
2020年的新年,少了爆竹,少了拜年、少了聚会,人们在新型冠状病毒的恐惧中宅过了年。由于疫情,从武汉归乡的百万学子、异乡工作者和游客,离散他乡的湖北市民、返乡途径武汉的人,此刻有了共同的名字-“武汉人”。疫情发自武汉,这些“武汉人”成为了人们的恐慌对象,各地政府出于防护开始进行相关人员信息的排查和上报,然而很快相关个人信息在网上散布开来。
许多来自武汉的人在官方对其信息进行统计后,都出现了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父母姓精确到门牌号家庭住址、返乡车次及日期、联系方式、学校班级等重要信息出现在了各种私人群聊中,个人信息没有经过保护处理,完全暴露在公众之下。疫情泛滥,除了少数始作俑者,大多数来自或途径武汉、湖北的民众都是受害者,除了疫情带来的威胁和恐慌,个人信息的广泛泄露以及衍生的网络暴力带来了二次伤害。武汉流动人口数量众多,据相关数据统计,春节前有近500万人离开武汉,可见涉及个人信息泄露数量之庞大,影响之广泛。
【图片来自于四川在线】
【图片来自微博用户】
人们不禁产生了各种各样的疑问,什么信息属于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面对可怕疫情,出于保障重大公共利益安全,我难道不能公开这些有武汉旅居史的信息吗?究竟哪些信息可以公开,哪些信息不可以公开?又应该用怎么样的方式公开?如果不恰当公开了,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假如我就是被泄露了隐私的受害者,我应该怎么办,如何维权?
名单中公布的武汉人员信息属于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根据《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所以在法律的认定上,公民个人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信息。因此,不得随意获取和披露这些个人信息。
根据隐私护卫队关于【被骂“武汉毒人”“要求公开全家信息” 超7000武汉公民信息泄露之后】的报道中提到:
但面对重大疫情,是否可以公开、披露或共享这些信息呢?
根据2020年1月20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被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和《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并按照甲类传染病进行预防和控制。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等,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中关于授权同意的例外规定中有一点“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利益直接相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订)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制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因此,按照上述法律,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权进行信息收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该配合,包括相关信息的提供。也就是说,武汉返乡人员有义务接受派出所和居委会等对传染病的调查。
一方面是公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是武汉返乡人员的个人信息权益,二者该如何平衡?
上海交大数据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渊表示,在对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或脱敏的前提下,相关部门可以使用甚至公布。他强调说,“匿名或脱敏机制”指的是达到“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程度。
日本厚生劳动省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卫生署都提供了很好的范例:一方面,政府充分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在公示的确诊病例信息中,列举了患者的确诊日期、性别、年龄、居住地、报告来源、入院情况、化验结果、患者状况、行程等与疫情相关的必要信息;另一方面,政府又充分保护了每位确认患者及疑似患者的个人信息,删除了患者的姓名、国籍等可识别特定个人的数据。日本厚生劳动省称“国籍与疫情无关,我们出于对患者个人的尊重,因此,不公布国籍”。
日本关于疫情病例的公示信息
【图片来自日本厚生劳动省网站https://www.mhlw.go.jp/stf/newpage_09239.html】
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疫情病例的公示信息
【图片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卫生署卫生防护中心https://www.chp.gov.hk/tc/features/102465.html】
【图片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公报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001/29/P2020012900784.htm】
王琮玮表示,《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了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布内容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性质、原因、发生地及范围、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等内容。
针对此次泄露武汉返乡人员信息事件,蒋洁强调说,信息“泄露”行为并不利于疫情防控。包括身份证号、手机号、家庭住址等在内的大量敏感信息的泄露及其可能带来的人身和财产风险,会大幅增加武汉返乡人群的不安感和对抗情绪,甚至导致不愿意配合调查和隔离。
【引用自南方都市报
https://mp.weixin.qq.com/s/hJ0y8a9hw1HcX23ghK33cA】
因此,处于防疫的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需要掌握个人的相关信息,但是不应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公布,需要公布的必要信息应进行脱敏处理,即符合比例原则。
《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68、69条规定,如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泄露个人信息严重者,可能会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用自法制日报
https://mp.weixin.qq.com/s/KuVpY0IKQKjjDWU3CBwB1w】
如果个人信息被泄露,可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举报热线为“12315”,网址为www.12315.cn。也可在国家网信办所属的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对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进行举报,举报热线为“12377”,网址为www.12377.cn。此外还可依据《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通过法律手段维权,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工作流程(县级)
【图片来自网络】
中央网信办(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图片来自中央网信办(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http://www.12377.cn】
如果侵权人利用获取的个人信息散布谣言,可在公安部举报中心进行举报,网址为https://www.12389.gov.cn。
公安部举报中心
【图片来自公安部举报中心https://www.12389.gov.cn】
公民个人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信息受法律保护。面对疫情等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利益直接相关的情况,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权进行信息收集,任何单位和个人也应该进行配合。但掌握个人的相关信息,不应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公布,需要公布的必要信息应进行脱敏处理,否则信息泄露者与传播者均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遇到信息被泄漏的情况,可以在12315平台、12377平台以及公安部举报中心进行举报,必要时可追究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刘悦,法律硕士,国际经济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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