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可延可缓可补 三不愁两保障 医保抗疫进行时@参保人、参保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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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发〔2020〕3号),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中有关医疗保障问题的通知》(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全文)。“三个不愁”保障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权益不因疫情中断,保障参保单位不因疫情导致的暂时资金困难发展受限。
政策要点
一
疫情防控出门难
延缴延办当下不愁
我市登记缴纳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长期照护保险,下同)的企业和经营主体,2020年当期应缴医疗保险费可与社会保险其他险种一并延期至2020年7月底。
企业和经营主体未能按时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关系转移接续、缴费基数变更等申报缴费事项的,可放宽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办理。鼓励企业和经营主体通过网上经办办理有关业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照执行。
二
疫情阻击资金难
申请缓缴中期不愁2020年7月后,生产经营仍面临困难的企业和经营主体,确实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经营主体,可向社保关系所在地社保局(处、中心)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签订缓缴协议。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
疫情阻击缴费缓
补缴接续远期不愁
疫情期及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参照上述规定,补缴2019年10月起中断的医疗保险费。
企业和经营主体缓缴医疗保险费期间,不影响个人医疗保险权益。
企业和经营主体延期缴纳医疗保险费期间,不划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缴费义务主体补缴费用后,及时为参保人员个人划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以及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事项时,企业和经营主体应单独为职工办理缴费业务。
在严抗疫情的同时
也要切实保障参保人的权益
万众一心 众志成城
方可早日渡过难关
我们一起加油
【政策解读】即参即享 零等待 零自费 @NCP疑似和确诊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