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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继承指南(二)】如何选择能胜任遗产承办业务的香港律师?

黄善端 跨境法律服务专业智汇 2023-08-25



黄善端


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跨境事务



1不聘请律师而自行处理?


若通过简易管理程序来处理香港遗产,申请人就无需聘请律师(关于简易管理程序,见《香港继承指南(一)》)。至于通过一般遗产承办程序办理香港遗产程序,申请人是否可以不聘请律师而自行办理?在理论上也是可以的,但是,这在实际上申请人自行办理并不是太现实。在《香港继承指南(一)》中提到,香港遗产承办处出版的小册子也指出是否聘请律师属于申请人的个人选择,但同时建议对于复杂的个案或当事人不熟悉有关文件和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应聘请律师代为申请。我们遇到很多个案,当事人在找我们之前,其实都已经咨询过遗产承办处,遗产承办处的回复基本上都是建议他们找律师。理由很简单,对于被继承人、申请人为内地人的个案,其实就已经是属于比较复杂的个案,境外申请人一般也不太可能熟悉有关的法律程序和文件。


既然如此,那么对于当事人而言,与其了解香港遗产继承的具体手续和程序,还不如了解如何寻找和选择合适的律师。本篇指南的目的,就是要为申请人寻找能够胜任香港遗产承办业务的香港律师提供一些协助。



2选择律师时的两个误解


人们对于继承业务及遗产承办业务往往存在一些误解,包括:(1)误认为继承业务、遗产承办业务是一项简单业务,任何律师均能胜任;(2)误认为只要是具有办理遗产承办业务经验的香港律师,均能胜任内地居民在香港遗产的遗产承办业务。然而实际上恐怕并非如此,以下略加说明。


(一)遗产承办业务是简单业务,任何香港律师均能胜任?


无可否认,多数的香港本地律师事务所,均会在自己的网页或香港律师会律师行信息中将遗产承办业务列为自己的业务之一,而许多本地律师事务所实际上也接受遗产承办业务的委托。但是,在实际上,在英国普通法中,遗产承办制度是一项历史悠久并且极具普通法传统特色的制度,对申请文书及证明材料均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因此对受托办理遗产承办的律师也有非常高的要求。对于香港律师在办理遗产承办业务中的服务质量,从香港司法机构(香港法院的官方统称)及遗产承办处的态度中可有所了解。


为了协助香港律师办理遗产承办业务,司法机构特别制作了一本供香港律师使用的“遗产承办实务指引”(Guide to Non-Contentious Probate Practice)(“《承办指引》”)。在《承办指引》的前言中,主管遗产承办的潘法官(Jeremy Poon)解释了制作《承办指引》的原因,是要进一步可克服有碍遗产承办处迅速处理律师所提交承办申请的问题。潘法官同时指出,在《承办指引》制定之前,遗产承办处从2006年开始,就已经开始发布“指明表格使用指引”及“常见提问”以协助律师办理遗产承办申请业务。在2011年,遗产承办处更指示香港律师会向其会员发出通告,告知准备差劣及拖延会导致申请被撤销。潘法官也指出,尽管有了上述举措,但让人失望的是(disappointingly),许多问题仍然继续存在,改善的速度也相当缓慢,因此必须采取更大的努力。正因如此,司法机构制定并颁发了《承办指引》。


在《承办指引》正文的第1段至第3段中,更是具体地列出了香港律师在办理遗产承办申请时的常见问题。该三段内容的翻译如下:


1. 无争议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授予书的及早处理关乎公众利益。在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实施之后更是如此,民事司法制度改革要求案件快速而有效地处理。然而,在实务中,有非常多的案件在提交遗产承办申请之后即出现严重延误和毫无进展的情况。当中严重延误和毫无进展的典型原因包括:

(1)申请文件准备工作差劣(badly prepared),如:

(a) 誓章未采用合适的指定申请表格。

(b) 誓章内容缺乏如下的必要详细信息:

(i)死者的婚姻状态及他/她和受益人的关系;

(ii) 显示申请人享有遗产承办申请资格的合适身份;

(iii) 享有优先申请权利的申请人已放弃申请权利;

(iv) 存在未成年人权益(此情况要求管理人的人数不得少于2人);

(2)申请文件与所应一并提交的检查清单不一致;或

(3)律师对遗产承办规则、实务操作和程序不熟悉,导致无法避免地出现遗产承办处的提问未能及时获得令人满意回答的结果。


2. 在某些极端的个案中,执业者不仅未让他们自己熟悉遗产承办业务的实务操作及程序,更不合适地向的遗产承办处征求有关的法律意见(遗产承办处并无权力提供此类建议)。


3. 这部指引是司法机构用以更严格地解决上述问题的措施。它提供了法庭在处理申请人通过律师处理无争议遗产承办申请时的一般操作要求。它同时为处理申请提供了实用的指引。申请人及他们的律师均应严格根据这部指引来处理其申请。



从《承办指引》的上述内容中可知,香港律师在处理遗产承办申请业务中的工作及服务质量多少存在许多让人不满之处。此项业务,看来也不是任何香港律师都足以胜任。


(二)具有办理遗产承办业务经验的香港律师,均能胜任内地居民在香港遗产的遗产承办业务?


尽管在整体上说,许多处理遗产承办业务的香港律师存在遗产承办处在“指引”中所说的问题,但也必须强调,在香港也不乏长期从事遗产承办业务并具有丰富经验的“老字号”律师事务所。但也必须指出,内地居民在港遗产的承办业务,与一般的香港本地遗产承办业务也具有很大的不同。内地居民在港遗产的继承案件,对于香港律师而言实际上是涉外案件,就像在内地的资深律师一样,处理境内案件再有经验,也不必然善于处理涉外案件。此外,即使在过去具有处理涉外继承案件的香港律师,也未必善于处理内地居民在港遗产的承办业务。原因在于,他们过去处理涉外继承案件,主要是内地以外其他国家或地区居民的在港遗产继承案件。内地居民在港遗产的承办业务,也是近年随着内地经济的发展,内地居民开始在香港添产置业后才普遍起来。正如《香港继承指南(一)》所说,内地居民的遗产承办,在处理时在一些问题上还必须适用内地法律而不是香港法律。这也是许多香港律师在处理涉及内地居民的遗产继承时,最容易“触礁”的一个方面。


3帮助申请人选择律师的“测试题”


据上可知,受托办理内地居民在港遗产的承办业务,并不是任何一个香港律师所能胜任的业务。因此,能够物色能够胜任的律师由为重要。在此,我们选择了三个“测试题”。客户只要在洽谈通过这三个问题测试香港律师,就可以大概知道对方是否能够胜任这项业务。


测试题(一):谁可以优先申请?


在上文及《香港继承指南(一)》中均提到,内地居民在港遗产的承办手续,不仅要适用香港法律,而且在一些问题上还要适用内地法律。关于谁可以优先申请的问题,就是一个应该适用内地法律而不适用香港法律的问题。如果具有处理内地居民在港遗产承办申请经验的律师,就会知道并不应该根据香港法律来确定谁可以优先申请。根据香港法律,对于无遗嘱继承或有遗嘱但未指定遗嘱执行人的遗产承办,申请办理遗产承办的优先顺序如下:(1)配偶;(2)子女;(3)父母;(4)祖父母、外祖父母……。而根据内地法律,则由于配偶、父母、子女在继承上的地位平等,并不存在谁享有优先权的问题。因此,若香港律师回答表示:“配偶可以优先申请”,他实际上是在按照香港法律而不是内地法律回答此问题,即足以说明他并不具有办理内地居民在港遗产承办申请的经验。


测试题(二):是否需要先准备内地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根据遗产承办处的要求,对于内地居民在港遗产的承办申请,必须在提交正式申请之前或同时提交内地律师的法律意见,以证明申请人根据内地法律有权办理承办申请(程序上作为一项与正式申请相独立的申请)。许多不具有此类申请的律师,往往以为是要先提交正式申请,之后再提交内地律师法律意见。如果香港律师表示可以先提交正式申请,然后在找内地律师出具法律意见,这大概也说明他不具有办理此类申请的经验。


测试题(三):提交内地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书”来证明亲属关系是否足够?


在遗产承办的申请中,申请人一般需证明自己与被继承人或其他亲属之间的关系。在内地,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书”或“亲属关系公证书”,对于证明亲属关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然而,基于某种原因,遗产承办处在《承办指引》中明确表明:“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书一般并不被遗产承办处接受为亲属关系的充分证明”。因此,如果香港律师表示“亲属关系证明书”本身已经足够,也大概说明他在这方面不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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