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內地遺囑能執行?(一)】兩地分立遺囑?內地公證遺囑?都不是好主意!
黃善端
今時今日,港人同時在香港和內地擁有財產,已經相當普遍。相應地,港人在進行財產規劃時就兩地財產立具遺囑的需求亦日益增加。當要立具遺囑處理位於兩地的財產時,我們就要考慮一個問題:究竟應該就兩地的財產分別立具遺囑(分立遺囑),還是應該用一份跨境遺囑同時處理兩地財產(單一遺囑)?
憑感覺而論,許多人對這個問題的第一反應,就是當然分立遺囑。原因聽上去也好像很有理:“香港遺囑用香港法律,大陸遺囑用大陸法律……香港還香港,大陸還大陸嘛”。但是,我們又如何知道,香港立的遺囑就一定不影響大陸遺囑,大陸立的遺囑就一定不影響香港遺囑?從專業的角度看,恐怕沒那麼簡單。實際上,我們一貫反對採用分立遺囑,一般情況下都會建議香港客戶必須採用在香港立具的單一遺囑。
建議採用單一遺囑的理由,是因為香港人立具的遺囑要在內地執行,最佳方式是先經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對遺囑的認證,並取得“授予書(Grant)”。然後再以“授予書”為依據,辦理內地所要求的委託公證及繼承公證等手續。如果是採用了分立遺囑的方式,恐怕只有香港遺囑能夠辦理遺產承辦處的遺囑認證手續,而內地遺囑就很難在香港獲得認證。這時,要在內地辦理內地遺囑的遺囑繼承手續,恐怕就會遇到很大障礙,甚至在多數的情況下,都必須通過訴訟程序才能執行內地遺囑。
比較熟悉內地情況的朋友可能會說:針對位於內地的財產,可以在內地辦公證遺囑啊!甚至內地公證處也會如此建議。但是,我們同樣不建議,有以下幾個(但不限於)理由:
其一,根據內地最新的法律,香港人所立的遺囑,其效力是應該根據香港法律判斷,而不是根據內地法律判斷。因此,一般只根據內地法律處理公證事務的內地公證處,是否有資格辦理香港人遺囑公證本身就有疑問。就算假設內地公證處有資格辦理,他們是否具備相應的香港法律知識,來確保遺囑有效並且日後可執行,恐怕也是個疑問。
其二,根據內地法律,公證遺囑具有有效效力,亦即遺囑人在立具公證遺囑后,即使再立具其他內容衝突的遺囑,仍然要以公證遺囑為準。也就是說,遺囑人要撤銷或變更遺囑,都必須採用公證的方式。這對於香港的遺囑人來說,尤其是對於長者來說,這很可能是個陷阱。我們經常遇到這樣的個案,長者在內地立具公證遺囑後返港,後來又想修改遺囑,卻因身體狀況不適合遠行而無法返回內地辦理變更遺囑的公證手續。
其三,香港法律原則上是以最後遺囑為有效遺囑,遺囑人若在立具香港遺囑後,再立具內地遺囑(無論是否為公證遺囑),均有可能因未顧及存在香港遺囑的情況,而出現起草不當致使在先的香港遺囑無效的結果。
總之,根據我們的經驗,香港人立具遺囑處理兩地財產,最妥當的方式是立具單一的同時處理兩地財產的跨境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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