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香港遗产继承因当事人身份不同而导致处理方法有所区别,争产大戏因此而产生...

以下文章来源于身边的法律 ,作者黄敏珊




内地居民香港资产规划及遗产继承系列:


在香港处理遗产继承适用香港的法律?不一定!


本文语音




上一篇 内地居民香港资产规划及遗产继承系列:没有授予书,家人在香港的遗产竟然继承不了!? 我们提到,在遗产所在机构提取遗产前,需要先出示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发出的授予书。


那么,究竟谁有权可以向遗产承办处申请授予书呢?


(香港高等法院出具的授予书)


如果是死者已经立有遗嘱的情况,一般来说,由遗嘱执行人提出遗产承办申请即可。但是,如果是死者立有遗嘱但是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没有任何遗嘱执行人能否或愿意履行职责的,则需要按照香港法例中所列的遗嘱中指定的遗产受遗赠人以优先次序来提出遗产承办申请。又或是,死者并没有立遗嘱,将需要按照香港法例中所列的受益人以优先次序来提出遗产承办申请。


简单来说,在死者无遗嘱的情况下,可提出申请的受益人的优先次序为:


1、死者尚存的配偶;


2、死者的子女;


3、死者的父亲或母亲;


4、死者的兄弟姐妹;


5、……这里将会有数不清的亲戚有机会。

一般而言,应该由较高优先次序的受益人申请授予书,亦即死者尚存的配偶的申请次序优先于死者的子女,死者的子女的申请次序又会优先于死者的父亲或母亲。当然,如果较高优先次序的受益人已经离世或是放弃申请权利的,则下一优先次序的受益人可以申请授予书,但须向遗产承办处提交较高优先次序的受益人已经离世或是已经放弃申请权利的证据。


所以啊,当前面优先次序的受益人都已经离世或是放弃申请权利的,说不定就像香港TVB剧集里面经常演的剧情一样,由一位可能从来没见过面的远房亲戚去继承香港的一笔巨额遗产,这绝对是有可能的!


上面提到的无遗嘱的受益人的规则只适用于死者离世时以香港为居籍,或是死者遗留在香港的遗产仅为不动产的情况。如果死者生前的居籍为内地的话,一般情况下,上述的无遗嘱受益人规则将不适用,而需要适用死者生前的居籍地法律,即内地法律。


以死者为内地居民,生前居于内地,无留下遗嘱为例,其在港的遗产(只留有不动产的除外)的分配规则,应根据内地法律进行确认,亦即: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均对香港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且应当是均等分配的。


经常有当事人会咨询到这么一个问题,配偶离世,在香港留有一笔遗产,我是不是可以直接在港办理继承手续,无需惊动其他人(YY一下其他人就是配偶的母亲?)?如果配偶生前的居籍是香港的话,那答案应该是肯定的;但如果配偶生前的居籍是内地的话,那答案就不一定了!死者的配偶、子女及父母都可能享有均等的继承权呢!


所以说,个案的情况不同,都会导致适用的法律、规则有所不同,最终所需办理的继承手续也会不同!在这里,必须得不厌其烦的给大家再次强调,如果不想因为前面提到的这些因素导致日后手续的麻烦,立遗嘱等等的事前规划都是不可缺少的!


- END -


相关阅读


1.配置香港资产不简单!

2.保单人人有,遗嘱也该人人有

3.没有授予书,家人在香港的遗产竟然继承不了!


【团队及作者介绍】



华商林李黎(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黄善端律师团队长期从事跨境家事继承、跨境债务执行及港人内地物业买卖及诉讼等法律事务,拥有处理跨境法律事务中各类复杂案件、疑难问题的丰富经验,熟知两地的法律制度及处事办案的方法和技巧。团队一直以来追求团队业务能力的精细化及专业化,力求为客户提供稳妥、高效的跨境法律服务。在过去十年,团队一直致力研究两地的继承法律制度,曾协助数百名当事人解决两地继承难的复杂个案,并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黄敏珊:过往十年一直专注于跨境家事继承及资产遗产规划管理领域,协助过众多香港或是海外家族处理内地的资产规划及遗产继承,针对不同的复杂个案总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最优的处理方案。


点我了解跨境法律服务专业智汇

 

扫描上面二维码,关注我们吧!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