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基建”时代到来,律师如何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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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则 · 观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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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一直是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2020年1月以来,以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为代表的新型基础设施(简称“新基建”)的战略地位不断拔高,特别是在当前为对冲疫情、稳定经济的新形势下,聚焦“新基建”工程项目,可能将成为律师未来发展的新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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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张梦茹 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来源 | 兰台律师事务所
“新基建”,即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简称,指以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为代表的新型基础设施,本质上是信息数字化的基础设施 [1]。
疫情当下,“新基建”正成为2020年中国经济的一大热词。当前,有序推动复工复产已成为战疫情、稳经济的紧迫任务。对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而言,以“新基建”促投资、促转型,释放数字经济发展新动能,也是当前顺势而为、对冲疫情影响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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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建”政策沿革
其实,“新基建”并不是一个新概念。
早在2018年12月19日至21日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即从国家层面重新定义了基础设施建设,把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定义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这是“新基建”第一次出现在官方文件中。随后,“加强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被列入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
2020年以来,中国官方对于“新基建”的部署逐步深入。
1月3日,2020年的首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就提出,出台信息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投资支持政策。
3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提出,要加快5G网络、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进度。
3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召开加快5G发展专题会,研究部署加快5G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服务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2]。
3月24日,工信部发布《关于推动5G加快发展的通知》,以18项措施确保5G新型基础设施的规模效应和带动作用。
3月29日,广州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在全国率先发布《加快“新基建”助力数字经济发展十条》,旨在以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为抓手,着力打造数字经济发展新样板。
无独有偶,各地陆续公布2020年度重点产业项目,“新基建”相关产业领域在多个地区公布的名单当中被反复提及 [3]。同时,各地也先后出台扶持政策 [4],助力“新基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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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建”新在哪里
1. 行业领域“高精尖”
“新基建”和传统基建最直观的不同,体现在行业领域的差异上。传统基建,主要指铁路、公路、机场、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俗称“铁公基”。而“新基建”则发力于科技端,涉及七大领域:5G基建、特高压、城际高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 [5]。
相比之下,如果说传统基建是老旧沉厚的“铁公基”,新基建则透着一股子“高精尖”的味道,指向创新升级和补短板。
2. 数字经济特征凸显
“新基建”所涉七大领域中,除了特高压、城际高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之外,其他四个领域完全是以数据为核心。即便特高压、城际高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也必不可免的需要数据作为支撑。因此,“新基建”的实质就是数字经济、数字化建设。
3. 投资主体多元化
过去我国基建投资主要是地方政府主导,投资主体单一。早在2015年10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就下发了《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通过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建立合理价格机制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运营。”
就“新基建”项目具体实施和发展而言,未来将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基建投资建设,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这也需要我们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鼓励市场开放,放开基建投资领域的市场准入,特别是消除对民营资本的各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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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基建”项目全流程法律服务要点解析
“新基建”项目实施主要阶段
基于“新基建”工程项目具体实施阶段,从为“新基建”工程项目实施提供全过程风控法律服务的角度出发,可将“新基建”工程项目的全流程法律服务具体分解如下(以业主方为视角):
1. “新基建”工程项目前期阶段
① 开展“新基建”工程项目前期调研和合法性论证,为业主方项目运作模式选择提供可行性、合法合规性分析,为项目申请核准及其他前期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② 对“新基建”工程项目涉及的国际国内法律法规、政策等进行调研,就工程项目涉及的有关法律和政策问题提供明确的解释和说明,为公司决策提供法律支持。
③ 参与“新基建”项目公司设立、材料设备采购、工程总承包及项目建设管理、项目融资、项目保险、运行维护等方案的策划,提供法律支持。
④ 为“新基建”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进行法律论证,为办理项目的立项、核准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或法律解决方案。
⑤ 为“新基建”工程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协助公司拟定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案,提供法律咨询或法律解决方案。
⑥ 为筹建“新基建”项目所需资金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服务,提供项目融资法律服务,为公司通过融资租赁、商业贷款、信托、发行企业证券等方式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就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或其他财产抵押融资的法律可行性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⑦ 协助处理项目资产处置、人员安置、费用分摊、财务安排、政府补贴、税收、优惠政策等所涉及的法律事务。
2. “新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
① 协助确定“新基建”工程项目的招标方案,协助拟定或审查招标公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标文书,为招投标提供法律服务。
② 协助展开招标代理文件审核,调查投标人的资质、业绩、履约信用、涉诉情况,协助调查投标人在人员、管理、设备、资金等方面是否具备相应的能力,投标人拟派驻的项目经理是否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以及审查其投标文件的合法有效性。
③ 草拟和审查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勘察合同、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或有)、监理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造价咨询合同等,并配合公司进行合同谈判,对谈判的实质性内容提出法律建议。
④ 协助处理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发生的争议。
3. “新基建”工程项目实施阶段
① 全过程参与“新基建”项目实施阶段的法律服务,包括材料设备采购中所涉的交易相对方尽职调查、与中介机构和国际交易相对方的合同谈判等工作。
② 提供进口设备的有关贸易合同、信用证、保理、提单、海关、商检、税收、知识产权保护等各种国际贸易问题的法律咨询和建议。
③ 协助起草、审查进口设备买卖合同、保险合同、国际运输合同、产品进/出口代理协议、技术服务协议、技术转让协议等国际贸易法律文件,协助解决各种贸易非诉纠纷。
④ 协助业主方做好合同交底、合同管理工作。
⑤ 为业主方的“新基建”项目管理人员进行法律实务培训,协助业主方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合同及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⑥ 对“新基建”项目的设计变更、工程量(款)变更、恶劣气象发生、未预见地质条件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等问题提供法律建议或意见,协助公司办理、审核签证事宜。
⑦ 协助业主方起草、审核拟发送承包方、设计或勘察单位、监理方、材料设备供应商等的洽商函、通知函等法律文件。
⑧ 对业主方向承包人提出工期、费用等索赔提供法律建议或意见,协助业主方收集、完善索赔证据,起草、修改和审查索赔资料及相关法律文书,协助业主方依法依约、适时行使索赔权。
⑨ 对承包方向业主方提出的工期、费用等反索赔的合法、合规、合理性进行审查,为业主方提供法律意见或处理建议,并协助业主方办理反索赔事宜。
⑩ 应业主方要求参加各种洽商会、协调会等工程会议,并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
⑪ 协助业主方做好工程履约和合同变更管理,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协助业主方起草、审查、修改相关法律文书。
此外,在“新基建”项目PPP模式下,协助业主方对项目产出、实际效果、成本收益、可持续性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
4. “新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结算阶段
① 应业主方要求参与“新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并协助业主方审查竣工验收资料,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
② 协助业主方办理竣工验收所涉文书、图纸、技术资料等的移交和确认,为业主方提供相关法律咨询。
③ 协助业主方处理工程结算纠纷,应业主方参与重要洽商谈判会议、拟定结算协议。
④ 协助贵司处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为工程验收中可能涉及的审批事宜提供法律咨询。
5. “新基建”工程项目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阶段
① 协助业主方建立切实有效的“新基建”工程保修体系,依法依约向相关责任方发出保修通知,督促相关责任方及时履行工程保修义务,以保证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正常使用。
② 应业主方要求,参与“新基建”项目保修阶段的洽商和谈判,为项目保修所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或法律意见。
③ 协助业主方做好保修事宜处理的流程管理,做好证据收集、留存和公证,做好索赔管理。
6. 争议解决
① 就争议事项处理为业主方提供法律咨询或法律意见。
② 协助业主方就争议事项解决与相对方进行沟通洽商,推进争议事项和解/调解的非诉程序处理。
③ 协助业主方做好争议事项所涉证据收集、留存和公证,为后续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案件做好充分准备。
如上“新基建”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法律服务要点,仅供读者参考,具体法律服务过程中或因项目具体特点而因地、适时调整。
同时,“新基建”项目的数字经济特征,也对建设工程项目全流程法律服务提出一些新的挑战,和传统建设工程法律服务相比,“新基建”项目法律服务也会更加凸显对于数据安全、知识产权、国际法律事务方面的需求。鉴于篇幅限制,笔者在此暂不一一详述。
结语
基础设施建设一直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由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的投资也是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
与传统基建相比,“新基建”内涵更加丰富,更能体现数字经济特征,能够更好推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
2020年1月以来,“新基建”的战略地位不断拔高,后续国家将如何实现加快“新基建”建设与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紧密配合、如何更加细化地做好“新基建”战略布局和长远发展,笔者亦拭目以待。
* 指导律师:田韶卿 兰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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