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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实务解析:股权代持之实际股东显名化路径

“《公司法》未明确规定“隐名股东”,但在现实经济活动中,股权代持司空见惯。代持的原因多种多样,可能出于个人隐私、维护公司形象、规避特殊监管或者股东人数的限制、规避关联交易、竞业限制等,无论出于何种目的,代持结果都是登记的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分离。在对内关系上,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并享有投资收益,名义出资人代为在公司中行使股东权利;在对外关系上,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的股东为名义出资人,形式上行使股东自益权和共益权,实际出资人并不显山露水。然而,越来越多的案例中,实际出资人试图解除代持关系,或要求返还出资或要求显名化,但也面临不少障碍。本文试图围绕股权代持协议的性质、解除权行使及后果展开。”文|岳巍
8月24日 下午 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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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背景下,公司章程修订指南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企业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公司法的每一次修订都承载着对时代背景的深刻洞察和对企业实践的前瞻指导。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公司法》,并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这一里程碑式的法律变革,不仅标志着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又一次重大进步,更为广大企业提供了更为明确、更为科学的治理依据。在这样的背景下,公司章程作为企业内部的“宪法”,其修订工作显得尤为重要。章程是公司组织结构和治理机制的基石,更是公司凝聚力量的重要载体。因此,如何在新《公司法》的指引下,科学、合理地修订公司章程,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指南旨在为新《公司法》背景下的章程修订工作提供一个全面的参考和指引。我们将从总则篇入手,探讨企业家精神的弘扬、法定代表人的选任与职责、股东权益的保护等方面的修订要点。同时,我们还将结合具体的法律条文和案例,分析章程修订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为企业及各位法律同仁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文|杜欣怡
8月19日 下午 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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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时代,律所想要发展,必须重视“造雨人”的价值

各地规模律所呈现出头部合伙人或团队在律所的业务占比升高,独立律师或小合伙人业务下降的趋势。市场竞争大背景下,培养年轻律师换取律所长期发展的模式已经失去优势,团队化建设、整合律所资源才是律所保持竞争力的必然趋势。因此,接下来规模律所想要持续发展,必须重视头部合伙人及团队的价值。文|余朋铭
8月1日 下午 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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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业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这些官方文件揭示重要趋势

“在本篇文章中,我们收集整理了全国7个重点省市所推出的“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政策文件,从中剖析中国律师行业发展方向的政策倾向,为律师和律所顺应趋势、规划自身发展提供参考。”文|新则2024年7月15日至18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在北京举行,会议提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次于2017年中共十九大会议上提出的概念,代表着中国发展理念的转变,即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高质量发展,根本在于发展的活力、创新力和竞争力。从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以来,中国律师行业经历了一个令人瞩目的增长阶段,尤其是最近10年,中国律师人数由2013年底的25万增长至2023年底的70万,增幅高达180%。而律师人数高速增长的背后,是人均创收增长的滞后、行业作业方式和管理模式的传统守旧、市场竞争与专业发展不平衡,而最重要的,法律服务尚未渗透至最底层群众,大量的法律服务需求得不到满足。中国律师行业,也到了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时候。从前年起,各地司法厅、司法局陆续发布了针对律师行业的“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多以3年时间为限,以提升律师行业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为目标,制定一系列举措及配套激励机制。其中既包括北京、深圳、南京、苏州等一线、新一线城市,也包括绍兴、宜宾等二三线城市。在本篇文章中,我们收集整理了全国7个重点省市所推出的“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政策文件,从中剖析中国律师行业发展方向的政策倾向,为律师和律所顺应趋势、规划自身发展提供参考。01发展目标从9个地区的律师高质量发展规划文件中,我们梳理出了规划中所提到的,计划期限内所要达成的可量化的核心目标和重点目标:核心目标:重点目标:根据以上梳理,各地在设定律师业发展目标时,聚焦在以下方面:律师层面律师人数每万人拥有律师数量涉外律师数量各类领军人才/各专业领域人才数量党员律师数量律所层面100人以上律所/200人以上律所/300人以上律所/千人所数量专业精品律所/品牌律所数量开展涉外业务/在境外开设分支机构/与境外律所联营律所数量党建相关指标全行业层面行业总创收行业总创收占本地GDP比例行业纳税总额从发展目标可以明显看出,各地律师行业未来发展重心将聚焦于以下几个方面:1.
7月29日 下午 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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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律所发展的7个趋势,及对律师能力的要求

“本文为《2024,哪一类律所更有利于律师个人发展》的续篇,借鉴律师事务所以往的发展趋势,结合商业发展的客观规律,综合考虑科技发展水平的提升和国内外经济发达区域已经在试行的律所发展模式的预期架构,展望未来律师事务所发展趋势,并评析对律师能力要求的变化。”文|吕君彦、汪卫东
7月24日 下午 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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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谈实录:行业内卷之下,年轻律师如何选择律所平台,实现更快成长

“对于年轻律师而言,选择一个有助于自身发展的律师事务所至关重要。什么样的律所更有助于律师发展?在当前法律行业竞争激烈的大环境下,年轻律师该如何将自身职业规划与行业发展趋势结合,选好平台,走好职业发展道路?在本期大鱼聊天室直播中,大鱼和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知恒全国战略发展委委员兰才明律师进行对谈,兰主任结合从业三十多年的实践经验,探讨了律师与律所的关系、适合律师发展的律所标准、年轻律师该如何选择执业平台等问题。以下为对谈实录。”整理
7月22日 下午 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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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控股股东与其外派董事的法律责任风险和应对

“在股权投资实践中,股东通过向所投资公司委派董事,进而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与管理,是其谋求与维护自身投资权利的重要手段。但实践中外派董事的法律责任风险被严重忽视,本文拟结合新《公司法》相关条文与司法实践,对控股股东与其外派董事法律责任风险和应对进行探析,以资参考。”文|杨威本文由作者向新则独家供稿-
7月20日 下午 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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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律师最新数据|律师38699人,同比增长14.2%,百人所28家

“近日,河南省司法厅发布《2023年度全省律师行业发展报告》,盘点了2023年全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队伍发展现状和态势。截止2023年年底,全省共有律师38699人,增幅为14.2%,位列全国第七;共有律师事务所1921家,增幅为9.2%,办理各类法律事务763777件。”来源|河南法制报01我省律师发展情况(一)律师数量稳步增加截至2023年年底,全省共有律师38699人(其中女律师13644人),年内增加4811人,增幅为14.2%,律师总数较上年相比规模排名提升一个位次,位列全国第七。其中,专职律师31473人,占比81.3%;兼职律师870人,占比2.2%;公职律师5098人,占比13.2%;公司律师1000人,占比2.6%;法律援助律师258人,占比0.7%。公职、公司律师占比呈上升趋势,传递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加强的正向信号。(二)律师地域分布情况2023年,郑州、洛阳、南阳、新乡、安阳、商丘、信阳、平顶山、周口、驻马店、许昌等11个省辖市律师人数超过千名。其中,郑州市律师人数为17224人,占全省的44.5%。(三)本科学历占比较大2023年,全省律师中有博士研究生381人,占比1.0%;硕士研究生5972人,占比15.4%;本科31415人,占比81.2%;本科以下931人,占比2.4%。(四)队伍中坚力量充实截至2023年底,全省律师中29岁以下有6606人,占比17.1%;30至39岁有16848人,占比43.5%;40至49岁有8678人,占比22.4%;50至64岁有5773人,占比14.9%;65岁以上有794人,占比2.0%。(五)律师政治面貌情况截至2023年年底,全省律师中有中共党员14837人,占比38.3%;民主党派1216人,占比3.1%;无党派人士1463人,占比3.8%;群众21153人,占比54.8%。(六)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覆盖更广2023年,全省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单位有2493家,比上年增加788家,增幅为46.2%。其中,党委部门540家,增加155家,增幅为40.1%;政府部门1879家,增加617家,增幅为48.9%;人民团体74家,增加16家,增幅为27.6%。全年共有451家企业开展公司律师工作,比上年增加175家,增幅为63.4%。其中,国有企业386家,增加151家,增幅为64.3%;民营和混合所有制企业65家,增加24家,增幅为58.5%。02我省律所发展情况(一)律所增长提档加速2023年底,全省共有律师事务所1921家,年内增加162家,增幅为9.2%。其中,合伙所1570家(含普通合伙所1566家、特殊普通合伙所4家),占比81.7%;国资所25家,占比1.3%;个人所326家,占比17.0%。另外,分所有172家,占比9.0%。全省律师事务所数量保持稳步增长。(二)规模化趋势明显2023年,全省100人(含)以上律师事务所有28家,占比1.5%;50人(含)至100人律师事务所有55家,占比2.9%;30人(含)至50人律师事务所有160家,占比8.3%;10人(含)至30人律师事务所有844家,占比43.9%;10人以下律师事务所有834家,占比43.4%。与去年相比,全省律师行业规模化趋势明显,规模以上律师事务所(指执业律师50人及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共有83家,年内增加13家,增幅为18.6%。(三)资源聚集程度依旧较高2023年,全省律所资源聚集程度依旧较高,郑州市有律师事务所767家,占全省39.9%;排名靠前的洛阳、南阳、安阳、新乡、周口、信阳等6个省辖市的律师事务所数量分别为184家、116家、102家、87家、85家、83家。(四)我省律师业务发展情况2023年,全省律师事务所办理各类法律事务763777件。其中,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77532件,占比10.2%;民事案件代理458005件,占比60.0%;行政案件代理13133件,占比1.7%;非诉案件50404件,占比6.6%;咨询代书132462件,占比17.3%;办理仲裁业务12486件,占比1.6%;其他19755件,占比2.6%。(五)我省律师参政议政情况2023年,全省律师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共251人,比上年增加26人,增长率为11.6%。其中,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人大代表分别有8人、68人、175人。全省律师担任各级政协委员共577人,比上年增加62人,增长率为12.0%。其中,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协委员分别有15人、124人、438人。03我省律师履行社会责任、强化法治供给情况2023年,全省律师行业在服务为民、履行社会责任上持续发力,共开展公益法律服务84063件。其中,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5790件,参与信访接待和处理案件8408件,律师调解9298件,参与处置城管执法事件567件;组织684个律师服务团、5863人次律师,深入3538家民营企业提供“法治体检”服务;组织政策宣讲4026次,开展法治宣传和法律咨询2.6万人次;进行风险分析2336次,提供法律意见3077条;6名律师入选2023年度“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服务队伍。广大律师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主动性不断提升,公益法律服务覆盖面持续扩大。为持续强化法治供给,提升服务水平,2023年,全省律师行业在159个县级行政区域中设立各类律师调解工作室562家,配备律师调解员3452名;开展新入职律师到司法所实践锻炼试点工作,选派200名新入职律师到100家司法所实践锻炼;选配1.43万名法律服务人员担任村(居)法律顾问,实现村(居)法律顾问工作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进一步充实基层法治工作力量。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强化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完善制度机制,扎实开展新入职律师到司法所实践锻炼工作,落实《河南省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三年提升行动方案(2024—2026年)》,建设高水平中央法务区,推动涉外法律服务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努力实现由律师大省向律师强省转变。-
7月12日 下午 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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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上市后的增值,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中一方婚前持有的,或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约定只归其所有的有限公司股权,有限公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上市,股权发生巨额增值,该等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文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文|周蔓仪
7月6日 下午 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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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头部律所,是时候考虑跨地域合并了

在中国法律服务行业格局逐渐固化的大背景下,各地头部律所想要布局扩张、破局发展,有必要认真考虑跨地域合并。文|余朋铭
7月4日 下午 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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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最新数据:律师52858人,增长12.9%,律所3391家,增长2.8%

“北京市司法局于2024年2月4日发布2023年1-12月司法行政统计数据及分析,数据覆盖基层工作、律师工作及法律援助。其中,律师事务所总数3391家,同比上升2.82%;执业律师人数52858人,同比上升12.85%;承办法律援助案件36765件,同比上升27.43%。”来源|北京市司法局01基层工作
7月4日 下午 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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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股权转让情形中瑕疵股权出资义务承担规则的扩张与变更

“在认缴制背景下,由于股东出资存在极长的期限利益,大量出现公司资不抵债而股东到期未缴出资、抽逃出资或在前述情况基础上转让股权给无履行能力的民事主体等情形,公司外部债权人针对瑕疵股权相关问题的救济路径由新《公司法》生效前相应的裁判规则由《公司法》解释三、《九民会议纪要》、《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及指导性案例加以确定,新《公司法》参考已经成熟的裁判规则及前述法律规定,并在此基础上以具体条文的形式对外部债权人及公司本身对股东出资瑕疵的救济路径进行了总结和部分变更,减少了外部债权人的维权成本及步骤,也使得公司内部有足够的制度制衡措施。”文|吕君彦
7月2日 下午 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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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新公司法下,企业出资的法律要求、出资形式及评估难点

“随着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的实施,我国企业出资制度迎来了重大调整。本文旨在探讨新法背景下企业出资的法律要求、出资形式、评估难点等,以便为企业实践提供参考。”文|于松
6月30日 下午 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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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5年实缴3年过渡”,存量有限责任公司如何应对

“即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下称“新《公司法》”)对现行《公司法》作出了很多重大修订。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变化之一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期限作出了限制,即明确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因现行《公司法》并未对此作出限制,大量有限责任公司都存在注册资本过高、出资期限过长的问题。《公司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存在注册资本过高,股东无法在2032年6月30日前完成现金实缴的,可考虑通过减资、非货币出资、股权转让等方式应对。”文|束敏梅
6月29日 下午 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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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接下来不能再盲目布局了

律所规模化已经进入存量竞争的时代,后发律所扩大规模仍然是趋势,但需要更加审慎地做出合理决策。文|余朋铭
6月27日 下午 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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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圈律所裁员降薪,青年律师是时候正视「独立」问题了

近期,关于红圈律所降薪、裁员的言论层出不穷。红圈所由于其特殊的管理模式、薪酬制度和人才结构,负担了比一般律师事务所更高的成本压力,当经济下行,改变,看似是必然的选项。而对于红圈所中的年轻律师而言,平台不再提供旱涝保收的保障,独立与否,成为一道更加紧迫的选择题。本期大鱼聊天室,邀请到了虎诉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刘煜暄律师和象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玮律师,其分别从红圈所方达律师事务所和“类红圈”模式的精品律师事务所天同律师事务所独立,并在此后开设了自己的律师事务所。在本期直播中,他们和大鱼一起,深度聊了聊关于红圈所裁员现象、红圈所发展模式以及青年律师独立与否的话题。整理|新则01红圈模式难以为继,律师行业即将迎来一轮洗牌余朋铭:从两位的感知来看,红圈律所降薪、裁员和跳槽的情况到底如何?是暂时的现象还是长期的趋势?刘煜暄:我认为红圈所降薪、裁员、跳槽,肯定是至少未来一两年内的趋势。因为红圈所的盈利模式不再适用于当下了。红圈所的业务基石,实际上是涉外非诉法律服务,这一类法律服务使得红圈所占据了最早一批的优质的外资客户。这类客户的特点就是计时付费,为律师的工作量买单,这就为红圈所招兵买马、扩张规模、建立全产业链条法律服务给足了安全感。所以我们看到,红圈所的争议解决业务都是在后来才发展起来的,甚至一度被边缘化,尤其是刑事业务。而近几年外资客户的撤出,使得红圈所的基石不再稳固,红圈所不得不按照其他国内律所的模式去做业务,以服务结果收费。这就导致红圈所难以覆盖此前庞大的人员成本,裁员,或者说“劝退”“劝独立”,成为必然选择。郑玮:大家可能还处在经济上升期的惯性当中,觉得自己还在逐年成长,业务也应该一年比一年好。但是,当前的市场其实在下降,所以“独立”虽然是趋势,但不代表“独立”就能成功。余朋铭:我一直是比较保守的逻辑。在大环境比较好的时候,所谓律师“3年独立,5年小合伙人,8年大合伙人”的晋升路径得以成立,因为市场需求一直在往上涨。但现在大环境不太好了,所以我一直劝律师,在没有特别大的把握的时候就不要独立。基于当前情况,你们认为红圈所一直以来的管理模式是否会被迫改变?刘煜暄:我认为应该要变,因为形势已经非常严峻了。但是红圈所的管理者们,出于建立在过往成功上的路径依赖心态,不一定有决心做出改变。红圈所的人才结构实际是“倒金字塔”型的,上面是多年累积下来的大量的资深律师,下面是起薪卷到3万5都招不够的律师助理——现在年轻的法学毕业生们大多有良好的家庭条件,很多是不愿意去律所吃苦的。资深律师一方面面临着养家糊口的压力,另一方面没有受过业务承揽的训练,不敢轻易独立,但同时又把做业务的压力压给下面的律师助理们,导致律师助理的流动性特别大。这种模式肯定是不能长久支撑的,现在红圈所正在“劝退”一些资深律师,减少成本压力。所以,红圈所的现状是大合伙人负责业务承揽,中层的资深律师被裁员,下层的律师助理紧缺,如果不改革现有的人员结构和薪酬机制,最终会导致活没有人干,客户没有人服务。郑玮:我觉得改变很难。一是成功者的自信来源于过去的成功,少有人能在成功的基础再次改革,并且他们很可能认为眼前的困难都是暂时的;二是瘦死的骆驼比马大,红圈所的顶尖合伙人们已经获得了时代的红利。但从另一个角度,正如电视剧《冰与火之歌》中的一句台词,“混乱是阶梯(Chaos
6月26日 下午 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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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秀桃:中小律所的焦虑,就是中国律师业的焦虑

“本文整理自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韩秀桃教授于海淀律协所举办中小律所沙龙的发言,其发言主题为:中小律所的品质化发展。中小型律师事务所是律师行业的主体,中小律所发展中有哪些问题、如何应对,不仅关系中小所的生存发展,更是关系到整个律师业未来的方向问题。韩秀桃教授分享了自己的几个观点。”文|韩秀桃
6月25日 下午 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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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哪一类律所更有利于律师个人发展

“律师事务所正面临行业内卷和挤压带来的快速兼并与转型压力,同时随着信息壁垒的消解,律师的流动性较以往也大幅提升,本文探讨不同律所发展模式和阶段与不同律师个人的发展阶段之间的关联关系,为律师个人选择执业律所提供参考性建议。”文|吕君彦、汪卫东
6月24日 下午 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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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探讨:商业汇票到期日晚于合同约定付款时间, 是否构成迟延付款?

“商业汇票支付手段往往反映出买方的优势交易地位或者资金链管理需求,故在商业往来中,买方使用商业汇票履行付款义务成为了一种常见的支付手段。然而,在买卖双方合同中,往往会出现双方事前未约定能否使用商业汇票进行支付,或者仅约定了可以使用商业汇票支付,但未对商业汇票种类、贴息费用承担等事项进行明确,尤其是使用远期商业汇票时,由于不能即时取得相应款项更容易产生相关纠纷。现行法律对此暂无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也并非完全一致。”文|周全
6月22日 下午 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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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业所谓的“卷”,主要还是同质化造成的

很多律师觉得法律行业卷,主要原因是因为还没有接受自己业务利润率下降的现实,而低利润率的核心原因,则是因为大家主要在同一个存量市场里竞争。文|余朋铭
6月19日 下午 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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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推崇的职业经理人制度,为何在多数律所“水土不服”? | 匿名对话

当管理的重要性得到越来越多律师事务所的认可,许多律所尤其是规模律所纷纷开始探索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以独立的职业经理人担任律所执行主任,负责律所的制度建设、人才引进、品牌推广、行政事务等。然而,能够成功建立起这一制度并使之充分发挥价值的律所少之又少。在本期匿名访谈中,大鱼对谈了一家规模律所的某位执行主任,其所在律所已经建成较为完善的职业经理人制度,并推动律所获得切实发展。在本期对话中,其从个人实际出发,解答了执行主任日常工作的诸多关键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参考。文|新则余朋铭:律师事务所的执行主任,具体的工作内容、核心目标和关键指标是怎样的?某执行主任:这其实和律所的发展定位和执行主任在律所里的职责定位有关。律所执行主任这个岗位,没有一个统一的、固定的工作内容标准。但能够确定的是,首先只有规模律所才有设置执行主任的必要性,如果是小型律所,就没有太大意义,反而浪费人力财力;其次,从字面意思来看,执行主任就是一个承办人、经办人,按照律所管理架构的顶层设计、政策制度,去落实律所发展规划的关键指标。余朋铭:那么,以你们自己为例,执行主任有哪些具体的工作内容、对应的工作目标?某执行主任:我们律所执行主任的职责指标非常细。首先要对所在律所的法律服务市场进行调研,摸清当地的市场体量、律师体量、营商环境等;其次,要负责所在律所的人才引进、营业目标、利润目标;再次,由于我们律所是直投直营,总部的管理制度要落实到分所,避免执行主任揽权或者怠政的现象;此外就是一些细节,比如律所风险防控、品牌宣传推广、公共关系维护等等。余朋铭:那么,据您了解,其他律所的执行主任工作内容是否有不同?某执行主任:这就涉及到执行主任身份定位问题了。因为大部分律所的执行主任都是律师,本身是兼职担任执行主任,可能很难兼顾决策的落地,以及对目标负责,甚至会存在利益冲突问题。而我们律所的执行主任都专职的,和律所的合伙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彼此是合作伙伴的关系,为了实现律所的统一的目标而共同努力。而执行主任和普通律师之间,又是赋能的关系,律师需要执行主任为其对接资源、为其站台。不同层级的律师跟执行主任的关系,是有所区分的。所以,如果仅仅把执行主任定位于行政主管、办公室主任等,那其实就狭隘了。余朋铭:那么,是否可以理解为,律所把执行主任放在一个什么样的位置,决定了执行主任能够发挥多大的作用。某执行主任:是的,这也是我们律所的执行主任制度可以做起来的原因。具体来讲,我们首先要求执行主任对于律所的品牌文化有深入了解并且高度认同,所以我们律所的执行主任基本都是从内部培养起来。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是忠诚度够,另一方面对于律所也能有充分了解,确保能够把律所管理架构完全理解到位、渗透落实下去。一家分所执行主任走马上任后,就像刚才提到的,需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在当地进行市场调研,跟各个机关单位的人员去了解当地的法律服务市场情况、当地营商环境情况,获得具体的数据,包括律师数量、律所数量、律师人均创收等,将其反馈给总部,以此推测律所未来可能发展到什么规模体量。除了市场调研报告,还要做详细的预算表,包括律所选址装修成本、行政运营团队搭建成本等,都要考虑在内。我们律所已经设立了多家分所,总部对于分所大致的设立成本是很清楚的。只有预算表是合理的,总部审查后没问题,才能进行下一步工作,包括跟当地行政主管单位沟通,提交分所设立的行政审批;负责办公室装修的各项细节;跟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对接验资手续等。甚至,在这个阶段,就有可能有合伙人或者本地律所表达了加入意向,需要与其进行对接。这是第一步,筹备阶段。筹备阶段之后,就要开启品牌宣传工作了。第一场重磅活动就是律所开业活动,往往要依托于线下论坛这样的形式,以获得更大的品牌影响力。在论坛的主题设置上,需要考虑当地的市场需求,看哪个专业方向是当地律师更感兴趣的,而不是选择一个笼统的大主题。同时,也要结合当地的政府单位、行政主管单位的工作需求,邀请他们作为活动主办单位,而律所作为承办单位,这也是一种微妙的公共关系处理方式。开业活动品牌宣传造势出来之后,就要开始吸引、洽谈律师以及律师团队加入律所。执行主任需要和各个合伙人进行充分沟通,包括律所未来将如何发展、设立怎样的目标。在这个过程中,执行主任一方面把律所的管理制度、律所文化输出给他们,同时也要考察合伙人的综合素养、同行的评价,分析他的优缺点,也同时考察合伙人加入律所的意图、自身的需求。虽然并不是每个分所都有足够的律师可以成立专业委员会,但执行主任一定要找到一个切入口,让分所的律师加入总部的专业委员会,和整个律所平台的律师慢慢融合,而不是仅仅在自己的分所内部做专业化。我在和很多律师沟通的时候,他们都表达过希望借助大的执业平台,去和一线城市的律师交流,开阔自己的视野,但在他们自己很难走出这一步,需要执行主任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他们创造和律所其他律师交流互动、业务合作的机会。除了专业委员会,律所往往也会设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业务指导委员会等职能机构,执行主任要善于挖掘律师的长处和特点,充分发挥律师的积极性,让他们一起投入到律所的建设中来。余朋铭:那么,执行主任做的这些工作,最终是服务于哪些关键目标?如何进行目标拆解、确定关键动作呢?某执行主任:其实我们的关键目标就是两个数据,一个是律师规模,一个是创收规模。就第一个目标来看,首先在引进律师的时候,有一个大前提是要了解目前律所的律师业务构成,不要造成同一个专业方向的团队彼此竞争。事实上,我们在分所选址的时候,就对办公面积大小对应分所要达成的规模有了判断。比如我们律所的目标是做百人所,结合当地律师体量,我们能够吸引1/15左右的律师,就能达到百人,再往上则可能带来比较严重的利益冲突问题。所以,我们的规模化目标就是百人。为了达成百人的目标,我们首先是举办各类专业活动,邀请相关领域的律师、学者等进行分享,并且吸引他们加入;其次,就是公开进行招聘;另外,会有一些执行主任采用“陌拜”(陌生拜访)的方式,比如在本地的律所主任群里面,逐个加微信约拜访。但我个人不太赞同这种方式,我更多的是通过参加同行的交流活动来与本地律师接触,这样不会显得目的性太强,等到跟对方建立一定联系、对方也认可你的为人了,再适时推进对方加入我们。说到底,就是竭尽所能,利用周边所有人际关系,去开发可能加入我们的律师。当然,对于我们律所来说,一个绝对不能碰的红线是候选人最近三年内不能有职业纪律处罚。而第二个目标,关于财务层面的创收和利润率,我们律所体系下的大多数分所还是通过规模化带动创收,少部分分所已经实现了通过强大的市场团队拓展律所的自有案源,提供给青年律师。所以,一方面还是要通过引进更多律师,带动律所创收提高;另一方面,执行主任也要组建运营团队,要有市场开发的意识,多和本地的商协会、企业家等接触。毕竟,在我们律所,公共市场的开发和创收数据也是执行主任的工作能力体现。余朋铭:所以说,在规模律所内部,执行主任的职能覆盖了人力、行政、市场、销售、风控各个方面,而这些非律师业务相关的工作,在传统律所是由各个合伙人分管的。某执行主任:是的,我们的岗位职责里,排第一的就是人才引进,第二是营业目标,之后是制度建设、风险防控、品牌宣传、业务拓展等。余朋铭:那么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通过律师的配合来完成目标,执行主任是如何处理和律师之间关系的?某执行主任:我们经常说,合伙人的格局高度会直接影响执行主任的工作难度,在我们的律所体制建设里,管理合伙人和执行主任配合得好,分所发展非常迅速。但是也不乏有些分所执行主任和管理合伙人存在冲突的,特别是传统律所的合伙人加入之后,会感觉自己的身份被弱化,除了专注做业务,对于律所的管控程度被执行主任分走了,他们会有心理落差。对于这个问题,我的应对方式就是在不损害律所利益、不让律所管理制度跑偏的前提下,不过于强调自己执行主任的身份,在细节上给予管理合伙人充分的尊重和存在感,特别是一些官方的、对外的场合。余朋铭:从长期来看,专职的经营管理者对于律所的发展非常有必要,但为什么很多律所想要推动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却难以推动?我自己理解是,在观念上,一方面是不是真的认可职业经理人的价值,另一方面合伙人之间能否形成集体决策来推动制度的建立。某执行主任:我觉得本质在于舍不舍得「给钱」和「给权」。我们律所在这方面,一是执行主任跟总部申请的支出款项,只要方案清晰完整、逻辑自洽、预算合理,能够说清楚这笔钱对于分所发展的意义,总部都会审批通过,而不会去纠结你做这个活动有什么意义、请这位嘉宾有什么理由,因为总部相信执行主任更了解当地的情况;二是对于执行主任的薪资福利待遇也非常大方,分所发展起来后,执行主任的收入可以达到本所高级合伙人的中等收入水平。所以,大家会非常努力地把分所发展起来。另外,我们律所在执行主任的培养上投入了大量时间,每一位执行主任在上任前,都经过了至少三年的培养,确保其深入了解律师行业,熟悉、认可律所的组织管理架构、品牌特色、文化氛围、运营规范等。当然我们律所的执行主任也是有淘汰制的,如果做了三年五年,这家分所还是没有起色,那就说明你不适合这个角色。余朋铭:所以说,就算别的律所想要直接“挖”一个成熟的执行主任,遇到的挑战在于:第一,是不是所有合伙人都能同意;第二,合伙人们是否愿意拿出额外的一部分钱进行支持;第三,律所现有的制度是否适合执行主任发挥价值。最后一个问题就是,在条件都满足的前提下,一个能充分发挥价值的执行主任,需要具备什么样的能力或者状态?某执行主任:首先是一定要具备领导力,说白了就是「能不能压得住场子」,让律师们信服你,愿意配合你;二是要对自己律所的人员结构、专业结构、人才梯队有充分的了解,知道每一位律师人品性格、执业年限、创收情况、专业情况,这样才能协调好律师间的业务合作;三是一定要有一颗“公心”,不为私利,做任何决策都是站在律所的立场,保持中立的态度;最后是保持开放学习的态度,关注行业最新动态,经常参加行业活动,多与同行进行交流。*
6月17日 下午 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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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指引:律师如何通过「拒执罪」制度,破除「执行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解释(2022修正,以下简称《刑法》)第313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也即拒执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并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拒执罪,对少数自作聪明、恶意逃避或者对抗法院执行行为的被执行人可以起到很好的威慑作用,进而一定程度上缓解“执行难”问题。满足什么条件可以启动拒执罪司法程序、拒执罪的启动程序以及拒执罪自诉程序如何使用等问题,司法实务中律师时有争议。对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的经验,笔者将就上述问题进行梳理和阐释,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文|韩锦超
6月15日 下午 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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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制权必争之地:表决权委托协议能否任意解除?

“「甲方将委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乙方行使」,是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与争夺中的焦点条款。此时委托方是否能够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实践中交锋激烈,本文予以观察与分析。”文|万召宗
6月8日 下午 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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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秀桃: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中国式律师业发展的四个趋势

“本文整理自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韩秀桃教授在第二届律所高质量发展策略论坛暨北京策略(广州)律师事务所乔迁仪式的发言,其演讲主题为: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上的律师业。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中国律师业正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解读当下趋势,是为了更好地布局未来。韩秀桃教授站在行业宏观角度,探讨了中国律师业在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作用和发展方向,为理解中国律师业的发展趋势提供了一个全面而深入的视角。”文|韩秀桃
6月7日 下午 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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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规模律所,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困境和解决路径

“律师事务所正在面临全球竞争激烈、规模日益扩大和地域复杂性增长的挑战,21世纪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又给传统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商业模式带来了巨大挑战。本文通过小中大型律师事务所量化定义,对小型、中型和大型律师事务所在不同发展阶段的一般规律进行学术总结和反思。研究发现:一是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仍然是不足百人的中小型律师事务所,需要找准定位调整思路实现转型升级;二是新技术推动大型律师事务所从内部驱动创新治理模式;三是未来律师事务所在数字化、全球化和多行业领域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希望为依然困惑和迷茫的中小律所管理者提供经验帮助,同时为未来中国律师行业的发展抛砖引玉。”文|汪政
6月6日 下午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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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企业「环保合规管理」的价值、可行性及关键点 | 世界环境日

“每年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企业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主体和主要责任承担者,进行卓有成效的环保合规管理非常重要。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全国环保法律服务研究中心在每年的“六·五”环境日发布《企业环保合规年度观察报告》。报告主要站在企业的角度,从年度环保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角度,梳理、总结其中与企业规定的变化,分析变化可能对企业的影响,并提出优化和完善企业环保合规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助力企业做好环保合规工作。本文节选自由知恒全国环保法律服务研究中心所发布《企业环保合规年度观察报告(2023)》第三部分,从企业环保合规的价值、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三方面,介绍了应对新挑战的企业环保合规管理方法。关注新则微信公众号,后台回复“观察报告”,即可获取完整版《企业环保合规年度观察报告(2023)》及知恒绿建团队《企业环保合规法律服务产品⼿册》pdf。”来源|《企业环保合规年度观察报告(2023)》《企业环保合规年度观察报告(2023)》目录第一部分:企业环保管理要求持续提升一、宏观层面:要求更加明确,力度持续加强(一)美丽中国建设大幕开启、要求明确(二)生态环境保护系统推进、持续发力二、立法层面:系统保护要求增加,保护范围持续扩大(一)法律规定更加强调系统保护和严格监管(二)行政法规对标国际,着眼实施(三)地方法规立足本地,务实推进(四)部门规章着眼具体管理事项和相关规定的落地实施(五)司法解释细化标准,保证公正司法三、执法层面:力度不减,精细化程度增加(一)保持“严”的执法基调不动摇(二)理性执法普遍推广,合规激励得到保证(三)实施差异化监管,引导企业环保守法(四)智能化监管提升执法效率(五)社会化监督机制越来越完善四、司法层面:力度持续加大,范围逐步扩大(一)检察机关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深入推进(二)法院涉案企业合规稳步推进(三)合规减刑得到司法确认五、管理层面:要求更明确、更具体、更细化(一)ESG管理要求逐渐明确(二)企业环保合规试点取得成效第二部分:要求变化对企业环保管理的机遇和挑战一、规定的变化对企业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一)执行的环保标准更高(二)系统的环保监管更严(三)需要的环保投资更多(四)环保管理能力要求更高(五)承担的环保责任更多(六)可持续发展要求更实二、对企业环保管理带来的机遇三、对企业环保管理提出的新挑战第三部分:环保合规管理能够帮助企业有效应对新变化一、认识企业环保合规管理(一)定义(二)运行原理(三)特点和优势(四)与其他环保管理方法的区别二、企业环保合规管理的价值(一)企业环保合规管理能够帮助企业有效应对环保变化(二)企业环保合规管理可以帮助企业提升环保管理能力和水平(三)企业环保合规管理可以帮助企业有效防控环保风险(四)企业环保合规管理还可以帮助企业赢得竞争优势,实现可持续发展三、企业环保合规管理的可行性(一)合规管理已经被大量实践证明是有效的(二)企业环保合规管理已经被龙岗的实践证明是切实可行的四、企业环保合规管理的关键和重点(一)有效性是企业环保合规管理追求的核心和关键(二)企业环保合规管理的四大任务(三)企业环保合规管理的五项主要工作(四)领导重视是企业环保合规有效推进的前提(五)源头管理、事前合规是企业环保安全管理的最理想阶段(六)全员参与是企业环保合规有效的人力保障(七)协调配合是保证企业合规质量的重要方法*
6月5日 下午 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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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厦门律师最新数据:律师5860人,增长8.3%,律所339家

“2024年5月31日,厦门律师协会发布了《2023厦门律师社会责任报告》。截至2023年12月,厦门市共有律师5860人,同比增长8.3%;律师事务所总数达339家(个人所159家),同比增长7.28%;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累计接听咨询电话146261件。”来源|厦门律协近日,厦门律协发布了《2023厦门律师社会责任报告》。这份报告全面展示了2023年厦门律师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整体情况,对厦门律师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多个领域为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所取得的成就和积累的经验进行了总结。2023年,厦门市律师行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司法部党组提出的“五点希望”,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践行为民服务宗旨,积极投身法治厦门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主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积极贡献,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过去一年,厦门律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政府、为人民群众、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在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以专业技能为基础,通过在政治领域、经济领域、法治领域、公益领域和行业领域广泛发展专业优势,积极践行社会责任。01行业基本概况厦门律师行业发展迅速。厦门律师人数位居福建省第二。截至2023年12月,厦门市共有律师5860人,同比增长8.3%。其中,台湾居民律师26人。在厦门律师中,社会律师4819人,同比增长7.66%,公职律师542人,同比增长1.69%,公司律师469人,同比增长25.74%;法律援助律师30人,同比增长3.45%。截至2023年12月,厦门市律师事务所总数达339家(个人所159家),同比增长7.28%;从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看,主要分为合伙所与个人所两类,其中合伙所是主要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共有180家,占律师执业机构的53.1%,个人所有159家,占律师执业机构的46.9%。02党建引领发展厦门律师行业党组织蓬勃发展。2023年度新建立律师事务所党组织8个。持续推动党的组织和工作对律师行业的全覆盖,截至2023年12月,已建立党的基层组织138个(其中党委4个、党总支5个、党支部129个)。厦门市党员律师队伍不断扩大,共有党员律师1696人,占社会执业律师总数的35.41%,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引领厦门律师行业的发展。03积极参政议政在参政议政方面,厦门市律师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助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截至2023年底,我市律师担任各级“两代表一委员”共54人,其中担任各级人大代表18人,担任各级政协委员36人。厦门市律师“两代表一委员”通过各种形式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在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参与地方立法、改善民生、法治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民主法治建设发出“律”动之声,成为政府决策的“智囊团”,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04服务中心大局过去一年,厦门市律师协会积极助力海丝中央法务区提升社会影响力,打造一流法治服务高地,服务发展大局,不断推动健全完善涉外法律服务工作机制,加快提升涉外法律服务水平。2023年,厦门市律师协会正式搬迁入驻海丝中央法务区厦门片区,靠前协调组织,更好地发挥“律师之家”作用,进一步筑牢了律师行业全面融入法务区建设的工作基础,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厦门提供有力支持。为满足市场主体的多元需求,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厦门市律师协会开展海丝中央法务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名所”“名师”窗口轮值工作。组织专业律师每个工作日参与福建省国际商事海事法律咨询平台轮值,截至12月底已安排律师值班648人次,“名所”“名师”窗口已经逐步成为海丝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一张有影响力的名片。精准助企惠企,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高质量发展。厦门市律师协会组织律师参与“法律服务进千企惠万企”“贸法通”厦门服务月、“送法进企”等一系列活动,编制《企业经营合规管理指引》、推出物流企业合规法律服务清单,提供“7*24”小时法律咨询服务。搭建律师和企业法务同堂培训平台,举办“涉外法务前沿”“仲裁规则适用”“从行业经济转型时期的兼并与分拆看欧洲企业的中国定位”等专题讲座。05坚守公益事业在公益事业方面,厦门市律师协会以解决群众最期盼、最迫切、最急需的问题为切入点,积极引导和鼓励律师开展和参与形式多样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充分彰显出厦门律师的道德追求和社会责任。2023年9月,厦门市律师行业党委与厦门市律师协会全面整合、优化提升我市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打造厦门律师行业“凤凰花”公益法律服务品牌。自品牌成立以来,已开展活动45次,服务人次近1200人。厦门律师行业着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助力“平安厦门”建设宣传,推动法治文化融入百姓心中。2023年以来,我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累计接听咨询电话146261件,广大青年律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全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贡献了法治智慧和力量。发起设立12348“蒲公英”专席志愿服务团,由优秀志愿律师接听热线,对内打造优秀志愿律师的标签,畅通“蒲公英”成长通道,对外树立政治素养高、专业素质强、服务能力好的普法服务品牌,继而打造厦门12348精品服务热线。厦门律师行业还通过结对帮扶、设立奖助学金等主动做好奖教兴学工作、支持社会公益事业。2024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关键之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攻坚之年。厦门律师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新时代新厦门建设部署和“四个更大”重要要求,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高质量发展这个新时代的硬道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律师担当履职的职业使命感紧密相连,继续以践行社会责任为崇高职责,以更加饱满的激情,敢于担当的勇气,开拓进取、勇毅前行,奋力推动律师事业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双丰收”。-
6月3日 下午 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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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中,「机动车」认定争议与处理思路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及低速电动车(老年代步车)走进千家万户。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数据显示,当前全国电动自行车市场保有量已达4亿辆。若以全国家庭户数计算,每5户家庭就拥有4辆电动自行车。仅2023年,全国规模以上企业累计生产电动自行车4228万辆,电动自行车已成为大家短途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电动自行车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引发了较高的道路交通事故率。低速电动车(老年代步车)不规范驾驶引发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由于涉及责任划分,常涉及车辆性质司法鉴定,超标电动自行车、低速电动车(老年代步车)等常被鉴定为“机动车”,保险公司常依据“无证驾驶机动车”“酒后驾驶机动车”等免责事由拒赔从而引发纠纷。实践中,对于电动自行车、低速电动车(老年代步车)是否属于严格意义上机动车颇有争议,目前司法实践存在不同认识。笔者结合本人工作经验,以案例为切入点,试图从民事、行政等角度探究机动车相关保险纠纷认定处理路径,以期为案件代理提供有益思路。”文|樊青松
6月2日 下午 6:18
社会

独家榜单:中国规模最大100家律所排名(2024.05) | 规模化趋势首次放缓

从2023年5月开始,新则以半年为周期,以司法部所主办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所载律师人数为依据,发布「中国规模最大100家律所排名」,以此呈现中国律师行业规模化的客观格局。在2023年11月上一期榜单发布后,2024年5月,我们再次对中国规模律所的排名进行了检索更新,我们发现:1.
5月27日 下午 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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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协发布:律师从事婚姻家事案件调解业务操作指引(2024)

“本指引于2024年3月27日上海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表决通过,试行一年。指引对律师从事婚姻家事案件调解业务进行了详细的操作指导,包含原则、调解要点、文书模板等,以供参考。”来源|上海市律师协会作者简介:第一章
5月26日 下午 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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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视角下,次承租人代偿请求权规则梳理

“租金代偿请求权系租赁关系中次承租人得以代承租人履行欠付租金以对抗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抗辩权。本文先就代偿请求权的立法沿革切入,对代偿请求权进的修订进行剖析,采实务视角详细论述次承租人的身份认定和诉讼地位。后续转入次承租人代理人视角分析代偿请求权的适用与超付部分的追偿如何进行,又采出租人代理人视角分析常见的对抗代偿请求权的路径,再从事后救济手段分析次承租人的救济路径,最后予以次承租人预防性建议。”文|吕君彦
5月25日 下午 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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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指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模式下,如何破解执行困境

“近年来,人民法院的执行强度力度持续加大、执行行为逐步规范、执行手段日渐丰富,正朝着“解决执行难”目标的道路迈进。但是,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手段也在不断地更新迭代,让人防不胜防。本文在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定义、发展现状、业务范围中可能作为规避执行的内容等进行介绍的基础上,通过对在财务公司模式下企业集团及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的财产线索查找,执行方案、措施制定等内容进行分析和探讨,为实务提供参考。”文|崔海伟
5月23日 下午 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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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要点及责任分担

“我国立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及判断经过了长时间的变化和发展。本文对共同债务的判断及认定要点作出介绍,对于律师等法律工作者而言,落实到具体工作中需将法律问题的认定与证据组织等实务工作结合起来。”文|张天一
5月18日 下午 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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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公司与律所,不能分而治之

“近几年来,法律咨询公司对律师行业形成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本文作者认为,法律咨询公司和律师事务所都是从事法律服务的主体,监管不应有差异化,否则造成行业竞争的无序和混乱,表面看利益受损的是律师,最终损害的是消费者的利益。”文|李新立
5月15日 下午 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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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28条第2款解读: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相关行为效力如何认定?

“《公司法》(2023年修订,下称新《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本款源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第六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将原来司法解释内容上升为法律规定,仅新增“决议不成立”情形。因此,本款并非新规。鉴于本款涉及对法定代表超越权限;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法定决议事项、善意相对人认定等诸多法律概念,故,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本款规定通过体系解读,并结合案例来理解本款适用范围与情形。笔者认为,对于本款的理解涉及三个层面且系层层递进的法律关系,第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效力认定;第二:善意相对人认定;第三:公司与相对人交易效力认定。结合《公司法》其他条款规定,本款主要涉及四类行为效力认定:①
5月3日 下午 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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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从事劳动争议调解业务操作指引(2024)

“2024年3月27日上海市律师协会发布《律师从事劳动争议调解业务操作指引(2024)》,以供参考。”来源|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从事劳动争议调解业务操作指引(2024)》(上海律协
5月2日 下午 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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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中小股东法定回购权的特殊保护及适用

“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加强股东权利保护是新《公司法》修订的一大重点,在股东享有的法定回购权20年未作变动的背景下,本次修订增设了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情形下的中小股东回购请求权,其修订原因、未来如何适用都是值得公司和股东关注的重点。本文将结合新《公司法》修订内容与现行实践争议问题,讨论新法施行后,中小股东在法定回购请求权方面所享有的特殊保护及其适用。”文|孔晓青
4月23日 下午 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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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法律服务公司与4万律所背后:供需错配的市场、路径固化的行业

“在全国范围内,法律服务公司的总数量已经达到接近20万家,而律师事务所仅有4万家(目前约近70万执业律师)。这一现象的产生似乎极不正常,也不应该,其中有很多原因,外因可能是因为法律服务市场的专属管理缺位所导致的,但律师行业本身的问题才是一切的根源。我们律师行业应该总结反思找到对我们行业发展有价值的新做法,启迪我们如何更好地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并以此为出发点走出一条新的道路。当下,律师行业作为一个典型的专业服务业,被法律服务公司抢占了如此多的市场,折射出我们律师行业存在的诸多问题,更值得引起我们反思。”文|田庭峰
4月23日 下午 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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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公司法》下,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承担问题

“本次《公司法》修订针对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承担问题,新增第八十八条专门规定,为司法实践中多元的审判观点提供了统一意见。本文将从立法理念、实践观点及实务建议的角度,解读“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承担”问题。”文|岳巍
4月21日 下午 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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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追加「实质一人公司股东」的质疑与反思

“司法实践中对于被执行人的追加并未严格遵循“法定条件”,例如,实践中仍有将非一人公司认定为实质的一人公司而追加被执行人,有明显类推适用的痕迹,这似乎也与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主义”相冲突。本文从一人公司类型辨析入手,对各类型实质一人公司的追加逻辑提出分析与质疑。”文|蒋珊珊
4月21日 下午 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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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在保险纠纷中的争议分析

“在阅读本文前,请大家设想如下场景:小王在2023年1月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意外险,2023年2月被发现车停在高架上,人坠河死亡,而警方出具调查报告中仅载明“排除他杀”,那么在该场景下,小王的死因究竟是意外还是自杀?保险公司能否以自杀为由拒赔呢?根据上述描述,大家可能都无法判断究竟是意外还是自杀,需要更多的证据来予以佐证。实际上,以意外事件进行理赔的保险事故中,通常存在一些如坠亡、溺亡、单方车祸等情形,其外在的表现形式与自杀过于相似,导致在界定该类意外事故的真实死亡原因时较为模糊,争议较大,进而导致在理赔时也是困难重重,通常会被保险公司以自杀不属于其保险责任范围而拒绝赔付保险金。因此,本文将从自杀的定义、我国法院在认定自杀的裁判规定、应对策略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大家提供参考。”文|陈海云
4月20日 下午 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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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中,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及程度

“互联网保险因具有缔约的便利性、高效性、跨区域性以及低成本性而广受保险人、投保人的欢迎。但互联网保险也存在不足,与传统的柜面保险相比,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面对面的信息交流机会大幅减少,使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进一步加剧。在此情形下,作为消减信息不对称利器的制度设计即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该如何履行,可以从司法裁判角度进行分析探讨。”文|余甬帆
4月15日 下午 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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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重庆律师最新数据:律师17540人,增长9.2%;办理法律事务增长28.6%

“重庆市律师协会于2024年4月11日发布《2023年重庆律师行业大数据报告》:重庆共有律师17540人,增长9.15%,万人比为5.5;律师事务所959家,较上年增长5.38%;办理各类诉讼和非诉法律事务391880件,较上年增加87091件,增长28.57%,其中非诉业务较上年增长99.7%。”来源|重庆市律师协会-
4月13日 下午 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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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保证金被司法冻结的救济途径及实务建议

“银行承兑汇票作为金融机构的主要信贷业务品种,在办理过程中,银行一般要求申请人存入银行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担保物。银行在签发并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后,业务所对应的保证金往往因承兑申请人涉及另案而被法院采取冻结等保全措施。此时,银行基于其对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申请,请求解除对案涉保证金的冻结措施。但实务中由于执行异议程序流程较长以及裁判尺度的不统一,造成保证金不能及时解除冻结,银承业务出现垫款,影响到银行信贷资产安全;乃至承兑申请人出现征信不良信息,危及企业稳健运行。基于此,笔者以银行角度,拟通过本文探讨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保证金被司法冻结后的救济途径,并就办理此类案件提出一些实务建议,供读者参考。”文|李艳东
4月8日 下午 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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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千万创收律师的心里话:真正的好律师,敢于「预判」案件 | 匿名对话

当下的法律行业,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在今天的这篇匿名对话中,大鱼和一位年创收在千万级别的大律师,聊了聊自己的业务现状、对涉外业务及法律咨询公司等热点话题的看法等。而「什么才是真正的好律师」,这个问题引发了更深层次的思考。在这位拥有极高客户满意度的律师看来,敢于预判案件,是好律师的一个关键特质。律师对案件的准确预判,能够增强当事人的信任,让当事人理解并尊重律师的付出。欢迎在文章评论区留下你的观点和想法。文末点击对应链接,可查看往期内容。文|新则01“业务量还在,但是更难做了”大鱼:您去年的整体创收情况有什么变化?
4月7日 下午 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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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探讨:股东失权后,其出资义务是否一并免除?

“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了股东催缴和失权制度,对督促股东按期出资、充实公司资本、保护债权人利益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该制度并无明确规定股东失权后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其出资义务是否一并全部免除是问题关键,如果一概认为免除出资义务,在公司外部负债严重时,则容易被股东异化为逃废债的工具,良好的立法本意也无法发挥其应有作用。本文主要探讨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股东失权制度,结合现有规定,聚焦其出资义务是否减免等问题阐述观点。后续的法规完善还应当回到立法本意上来,股东失权若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仍应当在原出资义务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文|谢有为
4月1日 下午 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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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合肥律师最新数据:律师8831人,律所324家,人均办案量明显下滑

“2024年2月29日,合肥市律师协会发布律师行业最新数据。截至2023年年底,合肥共有律师8831人,同比增长14.39%;律师事务所324家,同比增长14.39%;百人所14家。”来源|市律协宣传调研部-
4月1日 下午 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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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效力问题及其应对策略

“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系统梳理并详细介绍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及其相关应对策略,希望能够为股权交易各方提供一定借鉴,也期待修订通过的新《公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可以进一步厘清实践中的模糊地带,更好地保护各方利益,促进经济良性循环。”文|李青谦本文由作者向新则独家供稿目录:一、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依据及相关概念(一)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依据(二)相关概念二、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一)有效合同(二)无效合同(三)可撤销合同(四)效力待定合同三、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应对策略(一)享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角度(二)转让股东的角度(三)非股东第三人的角度为了在维持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和促进商业交易效率之间保持平衡,我国现行司法体系中的相关法律条款一定程度上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并确立了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时,首先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通知公司其他股东并征询其意见,保证公司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充分的时间行使其对转让股权优先购买的权利。当然,其他股东也应及时行权,避免借优先购买权之名行拖延交易之实,以损害他人利益来达成自身目的。现阶段,由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程序、优先购买权等相关规定并不十分清晰,导致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现象经常发生,其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东与非股东第三人签订的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也有比较大的争议,理论界存在合同有效、合同无效、效力待定以及可撤销等不同的观点,司法实践中,相关裁判观点也并不统一。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印发《的通知》指出,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1条规定的理解存在偏差,往往以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准确理解该条规定,既要注意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要注意保护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正确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权转让合同如无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为有效。自此,关于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案件的司法裁判口径逐渐统一。另外,2021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12月24日,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十五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其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主要修改内容是简化了股东对外转让的相关程序,删除了对外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从实操层面减少了“征求其他股东同意”这一环节,这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股权转让的时间成本,也有利于提高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效率。基于以上背景,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系统梳理并详细介绍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及其相关应对策略,希望能够为股权交易各方提供一定借鉴,也期待修订通过的新《公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可以进一步厘清实践中的模糊地带,更好地保护各方利益,促进经济良心循环。-
3月30日 下午 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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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抽逃出资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及新公司法抽逃出资救济途径

“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从公司债权人角度出发,诉讼中能否将股东的配偶列为案件被告要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关系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能否充分实现。因此,本文从构成要素拆解的角度,帮助阅读者快速厘清股东因抽逃出资对债权人承担的侵权责任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情形的问题。虽然针对的是抽逃出资情形,但文章内容亦可对股东未按期出资、出资不实、不当减资等其他情形具有参照意义。”文|姚晓雨
3月26日 下午 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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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公司法对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规则有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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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 下午 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