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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榜单:中国规模最大100家律所排名 | 2023.11最新数据

2023年5月,新则以司法部所主办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所载律师人数为依据,首次发布「中国规模最大100家律所排名」(点击查看),通过客观数据展现中国律师行业规模化格局。以半年为限,2023年11月,我们再次对中国规模律所的排名进行了检索更新,我们发现:TOP10规模律所排名格局已经固化,未来不会轻易发生改变。这10家律所分别是:盈科、大成、京师、德恒、锦天城、国浩、炜衡、泰和泰、中银、德和衡。TOP30-TOP100排名变化明显,有升有降,竞争依然激烈。TOP100规模律所整体上依然在持续增长,“准入门槛”由约320名律师规模提升到约350名律师规模,依然在持续提高。以律师总人数为依据,截至2023年11月,中国规模最大100家律师事务所分别为:盈科、大成、京师、德恒、锦天城、国浩、炜衡、泰和泰、中银、德和衡、隆安、华商、中伦、康达、浩天、天驰君泰、金诚同达、金杜、建纬、中闻、中伦文德、观韬中茂、海华永泰、段和段、汇业、中联、广和、广信君达、恒都、明炬、金桥百信、京衡、众成清泰、兰迪、申浩、汉盛、惠诚、两高、天元、泽大、法制盛邦、国晖、冠领、君合、发现、君泽君、东卫、六和、金州、卓建、万商天勤、兰台、竞天公诚、德衡、华泰、齐鲁、海润天睿、京都、协力、百瑞、天地人、法德东恒、良承、方达、正策、尚公、今天、通商、金鹏、贵达、弘一、天外天、鑫诺、百君、德禾翰通、天册、汉坤、安理、天达共和、旷真、天衡联合、凌云、信实、康桥、普罗米修、国信信扬、环球、金道、冀华、邦信阳、联盛、文康、华炬、高朋、芙蓉、知恒、圣典、中盾、策略和坤源衡泰。与2023年5月的TOP100律所名单相比,发生了以下变化:1.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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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榜单:中国规模最大100家律所排名 | 2023.04最新数据

文|新则2023年1月,新则以司法部所主办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所载律师人数为依据(检索时间2022年10月底),独家推出「2022中国规模最大60家律师事务所」排名(点击查看),希望在规模化大势的背景下,为行业提供参考。2023年4月底,在时隔半年之后,我们对中国规模律所的排名进行了检索更新,并将排名范围扩展至规模最大的前100家律所。我们发现,在短短时间里,规模律所的格局已经发生了不小的变化:规模律所的“准入门槛”持续提高,而增长速度出现了两极分化。注:2023年4月3日原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更名为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部分分所尚未更名完毕,仍一并统计以律师总人数为依据,截至2023年5月,中国规模最大100家律师事务所分别为:盈科、大成、京师、德恒、锦天城、国浩、炜衡、泰和泰、中银、德和衡、隆安、中伦、华商、康达、金诚同达、金杜、天驰君泰、浩天、建纬、中闻、中伦文德、观韬中茂、海华永泰、段和段、汇业、广和、广信君达、中联、恒都、明炬、金桥百信、众成清泰、惠诚、京衡、泽大、法制盛邦、申浩、汉盛、天元、君合、两高、兰迪、国晖、君泽君、竞天公诚、六和、金州、卓建、兰台、齐鲁、万商天勤、德衡、东卫、发现、华泰、方达、海润天睿、京都、法德东恒、协力、天地人、百瑞、尚公、旷真、今天、金鹏、良承、正策、通商、百君、天册、天达共和、冠领、弘一、天外天、鑫诺、汉坤、普罗米修、安理、康桥、贵达、邦信阳、环球、天衡联合、信实、国信信扬、冀华、金道、德禾翰通、联盛、华炬、文康、芙蓉、圣典、商达、北斗鼎铭、坤源衡泰、和义观达、信达和凌云。从地区分布来看,这100家律所中,总部位于北京的律所共41家,总部位于上海的律所共14家,总部位于广东的律所共12家,总部位于浙江的律所共6家,总部位于山东和湖南的律所共5家;其余17家律所,总部分别位于四川、江苏、重庆、云南、福建、山西、湖北、河南、河北、贵州。从具体的排名变化来看,从2022年10月底到2023年4月底,规模最大的前15家律所排名未发生变化,其余律所也大多上下浮动一两个名次,整体排名变化不大,值得注意的是两高(51→41)排名上升较快,而兰台和海润天睿则首次进入榜单,并取得不错排名(49和57)。以下为中国规模最大100家律所的详细数据:-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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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标准分析

“在商事纠纷中,当公司资不抵债时,债权人往往会依据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发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所谓公司人格否认,即“刺破公司面纱”,穿透公司的有限责任制保护外壳,要求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常见情形包括人格混同、资本显著不足、过度支配与控制等,本文主要探究资本显著不足问题。”文|瞿琨
202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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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判决继续履行的合同,能否再诉申请解除?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民事诉讼中的一大理论难点,在实践中也存在诸多争议问题。本文聚焦于“已经判决继续履行的合同,能否再诉申请解除”这一问题,梳理相关法规法理,总结归纳实践中的裁判观点,以供实务参考。”文|刘友群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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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梳理: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各类争议要点

“劳动合同的种类按照期限分类可以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根据劳动关系,又可分为全日制劳动关系与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其中,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实践中较为常见,争议也较少。本文将对实践中争议较多的几大劳动合同种类进行全面梳理,以供参考。”文|刘俊清
202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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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倍工资罚则”的适用情形、计算方式与常见问题

“为保障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二倍工资罚则,即用人单位赔付双倍工资给劳动者。此罚则规则适用三种情况,本文将分别展开讨论。另外,不同地域判例情况也有所不同,文中也相应给出案例参考。”文|孙绮璐
2023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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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精品律师事务所发展报告

江三角所在地设立年份律师人数总所上海2004年42分所北京2008年8苏州2010年8深圳2013年5成都2014年9天津2016年8重庆2017年6南京2021年6广州2022年4律师总人数96•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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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离婚纠纷中,常见的50个法律疑难问题

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08婚后,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款项,如何定性?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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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不足之处

“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自2013年7月实施以来,在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项目中广泛使用。施行十年来,因文本质量、条款设计等方面问题,业内屡有争论。兹就笔者执业中发现的示范文本的不当、不足,摘选其中30余条款予以检视,以期与同仁探讨。”文|廖正江
202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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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批复解读:商品房消费者“超级优先”权利保护制度规则

“2023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正式发布,明确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文结合批复原文,对房产纠纷中各主体权利的优先次序进行梳理,以期为商品房纠纷中的争议问题提供参考借鉴。”文|韩锦超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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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人民司法》2022年度涉公司法诉讼的17个裁判要旨

“本文梳理总结《人民司法·案例》2022年度的涉公司法领域的典型案例,涉及到出资加速到期、抽逃出资、执行、董事、监事、劣后债权、股权代持、股权转让等领域,旨在归纳争议问题中的裁判要旨,以供实务参考。”文|赫少华
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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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再审判决与审理的31个裁判观点

“本文梳理最高院对再审判决及审理中的31个裁判观点,涵盖再审阶段中各个方面的争议问题,汇编整理成文,以为法律实务工作者提供权威参考和指引。”来源|类案同判规则、民商法茶座01法院依职权对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提起再审后认为不需要改判的,应裁定终结再审程序观点解析: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起再审程序后,经审理认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调解书需要继续执行的,自动恢复执行。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71辑)民商法茶座注:民诉法解释(2022年3月修订)第407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对调解书裁定再审后,当事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02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符合民事诉讼管辖恒定原则裁判要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系依据本院2019年9月27日作出的(2019)最高法民终1350号民事裁定中关于“本案指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裁定,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审理本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阜阳民生医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符合民事诉讼管辖恒定原则,并无不当。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辖终9号03当事人对一审判决已认定问题,未作为上诉理由而作为申请再审理由,能否成立?答:不能成立。观点解析:审判监督程序应当是纠错程序,即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才可进入再审。一审程序后,是否上诉、针对哪些问题上诉、提出哪些上诉理由,均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对于一审判决中已经作出认定的问题,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时没有提出异议,应视为对一审判决相关认定的认可。申请再审时再对此问题提出异议,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面,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二审程序中,若当事人对此问题未提起上诉,双方未形成争议,二审法院即不必对此问题进行审查,更谈不上错误与否的问题。所以,当事人再以此为由主张二审判决错误并申请再审,显然不能成立。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4辑)《民事审判信箱》04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再审申请是否已超法定期限裁判要旨:即使再审被申请人未提出已过法定再审期限抗辩的,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是否已过法定再审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二审判决已于2016年9月6日作出并依法送达,至其2019年12月12日申请再审,早已超过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限六个月。金厦公司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事由申请再审,则需审查其是否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4706号05二审法院的送达程序合法已弥补一审法院的送达程序瑕疵,受送达人以此为由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认为,2017年5月5日,天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孙某,一审法院将应送达天宝公司的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文书直接送达给王某签收,而王某并非天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非天宝公司负责收件的人,因此,一审法院的该送达程序存在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本案二审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文书依法邮寄到天宝公司登记住所地因无人签收被退回后,二审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对天宝公司进行公告送达,程序合法,并无不当。因此,虽然一审法院向天宝公司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文书的程序存在瑕疵,但是二审法院送达二审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文书程序合法,已保障了天宝公司的诉讼权利。现天宝公司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本案,本院不予支持。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4209号06对一审判决书中已经作出认定的问题,当事人上诉时没有作为上诉理由提出,申请再审时又作为理由之一申请再审的,能否成立?答:《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由此可知,审判监督程序应为纠错程序,即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才可进入再审。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一审判决作出后是否上诉、针对哪些问题上诉、提出哪些上诉理由,一审或二审判决生效后是否申请再审、针对哪些问题申请再审、理由如何,均在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范畴之内。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一方面,对于一审判决中已经作出认定的问题,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时没有提出异议,应视为对一审判决相关认定的认可。在二审判决作出后,当人对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时再对此问题提出异议,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使和处分行为,有违《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另一方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审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二审程序中,若当事人对此问题提起上诉,双方未形成争议,二审法院即不必对此问题进行审查,更谈不上错误与否的问题,因此,当事人再以此为由主张二审判决错误并申请再审,显然不能成立。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7补正裁定纠正判决主文笔误无不当,不能再审裁判要旨:1.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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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释法:公司及破产清算纠纷中,8个常见争议问题解答

“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规则》,汇编整理了公司及破产清算领域中的8个常见争议问题,结合相关司法裁判案例和法规梳理,进行了深入分析,以期厘清实践争议,以飨读者。”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规则》来源|儒者如墨问题1:股权转让人隐瞒目标公司债务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应受《公司法》和《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规定调整。股权转让合同中对于目标公司的债务情况有约定,股权转让人隐瞒目标公司债务情况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应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股权转让合同中对于目标公司的债务情况没有约定的,根据《民法典》第500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该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即为民法理论上的缔约过失责任。股权转让合同的标的物为相关公司的股权,股权本身如无权利负担且可以依法转让,则无从谈起存在标的物瑕疵的问题。因此,上述情形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律师观察另在(2020)沪02民终7420号,涉及到股权转让完成后,若发现股权转让方隐瞒债务,则法院是否可调整结算股权转让款及如何处理的问题。若是存在瑕疵转让,应以何角度进行救济,可参阅《瑕疵股东出资义务的另类解读与救济》问题2:公司股东会决议解除董事职务,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可否起诉主张公司决议无效?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因赔偿问题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公司与董事之间为委托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依据股东会的选任决议和董事的同意任职而成立委托合同,因此合同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无论董事任期是否届满,公司可以随时解除董事职务而无须说明理由;董事在任期内也可以随时辞任。但公司只有作出有效的公司决议,才能解除董事职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3条第1款规定,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据该款规定,如果董事对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的解除其职务的公司决议效力不持异议,但认为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属于解除其职务的公司决议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如果其认为该公司决议属于不成立或者无效的情形,依照公司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公司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就公司决议是否成立或者有效作出裁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3条第2款规定,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问题3:公司决议免除法定代表人职务或者法定代表人辞任后,公司怠于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的,原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权诉请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公司机关,属于公司应当办理工商登记的事项。公司法多个条文规定了公司登记制度,其中《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决议免除法定代表人职务或者法定代表人辞任后,公司不能因为未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而怠于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起诉请求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认定变更登记请求成立时,应当依法判决公司履行变更登记之义务。律师观察最近就该问题在几篇文章中均有涉及,如《最高法院公报:法定代表人被免除职务后的变更登记如何处理|示范》、《人民司法:涉公司法诉讼(17个)裁判要旨|2022年度》等。问题4:司法实践中应如何理解和把握有关揭开公司面纱或者穿透性审查的诉讼?公司人格独立、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公司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维持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是公司法的主要价值取向。公司法领域的有关纠纷案件,揭开公司面纱或者穿透性审查应当作为一项例外,只有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被严重滥用,并且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通过其他途径不能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获得救济时,才能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而例外地适用。因此,在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时,应持慎重、审慎的态度,并且该项针对同一公司人格独立的否认,不能在有关该公司的另案诉讼中作为已经被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问题5:破产管理人未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处分破产财产是否必然违反勤勉义务?《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的勤勉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其第23条第1款规定,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第27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第130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破产管理人未能实现担保财产的变现,经担保权人同意决定以担保物抵偿,未受偿之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清算,该担保权之债权人认为破产管理人未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破产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把握如下审理思路:第一,勤勉义务的核心内容是合理注意义务,与管理人承担的职责紧密相连;忠实义务的核心在于破产管理人不应当利用自己作为破产财团受托人的身份获得个人利益。第二,应当充分审查破产管理人在保管、评估、拍卖、变现、移交破产财产等各环节的行为,并综合评判。例如,管理人是否谨慎接管债务人移交的担保财产,是否在符合担保财产特性的环境下保管该财产并及时对发现的仓储条件问题进行修缮和维护,是否审慎选择、委托提供审计、评估等相关服务的专业人士或机构,是否对债务人财产的评估持公允和中立的态度,是否依照法定程序拍卖、处置担保财产,是否在职责范围内尽可能实现财产变现,制订以实物优先偿还担保债权方案,是否符合债权人利益,是否谨慎行使分配权,是否依法向法院、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报告工作和通告信息并留存相关记录,是否及时向债权人移交担保财产、程序是否规范等。第三,参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5条规定,在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就该特定财产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管理人应及时变价处置,不得以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等为由拒绝,破产管理人在保障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的过程中处置担保财产,不以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为必经程序。这固然是判断破产管理人是否尽到勤勉义务的一个反向参考依据,也表明了破产管理人对特定破产事务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处置权利。律师观察关于破产程序中别除权的问题,可参阅《专题||民法典中所有权保留的担保功能及取回权|破产》。本金与利息的清偿顺序,见《院长信箱:破产分配中本金与利息清偿顺序疑问的回复》问题6:债权人对破产费用有异议的,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破产程序属于特别程序,有别于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要求债权人支付评估费、审计费、管理人报酬,系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的确认事项,由破产管理人执行。对于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已认定的这类事项,破产法并未赋予债权人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获得救济的权利,债权人就此争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律师观察关于当事人对破产清算案件可否申请再审?在《最高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诉讼程序问题(8个)解答》中提到,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78条之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但是,当事人申请公司破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就破产派生诉讼作出的生效裁判,可以申请再审。同理,当事人申请强制清算程序中,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对相关诉讼案件作出的生效裁判,也可以申请再审。问题7: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行使知情权被破产管理人拒绝的,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破产管理人未能积极配合债权人查阅相关资料、行使知情权,债权人提起知情权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债权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0条第1款规定,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请求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前述规定在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准许的决定,以此保障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行使知情权。律师观察该问题涉及个别债权人行使知情权能否直接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在(2021)最高法民申1207号,再审法院法院若认为管理人存在上述行为,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请求作出决定的方式获得相应的救济,而不是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2021)鲁0113民初682号中模特是持类似观点,认为主张查阅债权人决议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民事立案的受理范围。在(2019)浙07民终4959号中,二审法院认为,该项要求应属特别程序处理。另,破产期间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司法认定?在《人民法院报》2929年6月25日案例中,认为。对于对于在破产期间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也可以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的破产债权申报材料、债权审核结果及依据资料、债权人会议表决记录。见《破产期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司法认定》问题8:《强制清算会议纪要》第13条中规定了“对上述异议事项已有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以及发生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事由有明确、充分证据的除外”的例外情形,在此情形下,是否仍需要满足申请人具备申请资格和公司发生解散事由两个条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申请人关于公司清算的申请?能否将申请强制清算的主体扩大适用至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于利害关系人的认定是否需要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强制清算会议纪要》第13条规定,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其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或者对被申请人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不予受理。申请人可就有关争议单独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予以确认后,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但对上述异议事项已有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以及发生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事由有明确、充分证据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申请公司清算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申请人具备申请资格和发生公司解散事由。被申请人对上述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清算申请均不予受理。该条但书规定的“以及发生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事由有明确、充分证据”,应理解为仅指被申请人就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情形。《强制清算会议纪要》之所以规定对上述两个异议原则上以另诉的方式解决,在此之前不予受理其强制清算申请,主要是出于以下考量:首先,依照公司法规定,强制清算申请的提出不代表强制清算程序的启动,强制清算程序的启动以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为标志。在受理强制清算申请之前,人民法院对实体纠纷进行裁判没有法律依据。同时,债权和股权的成立与否关系到债权人、股东的权利存在与否,应当慎重处理,必须通过严格的程序保障结果的公正,只有适用诉讼程序才能达到这一目标。其次,强制清算案件属于非讼案件,强制清算主要是一种程序制度,适用特别程序。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确认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因此,强制清算程序不应当具有解决实体纠纷的功能。最后,在申请人的债权或者股权尚不确定的情况下,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处于存疑状态,无权行使强制清算的申请权。如果赋予存疑债权或者存疑股权的权利人完全申请权,将导致异议权落空、权利被滥用和权利保护失衡等严重后果。2021年1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以及《民法典》第70条将申请强制清算的主体扩大至其他利害关系人,因这一规定更有利于敦促符合清算条件的公司及时进行清算,以免因公司未及时清算造成他人损害,故宜将《强制清算会议纪要》中的申请强制清算的主体扩大至利害关系人。然而,申请强制清算的主体扩大至利害关系人,并未改变上述《强制清算会议纪要》所确立的申请资格另案确认的原则。申请人是否属于利害关系人仍需要通过诉讼程序予以确认,即应当在提出强制清算申请之前明确其利害关系人身份,故被申请人对其利害关系人身份提出异议时,除有生效法律文书能够证明其利害关系人身份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诉讼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确认其申请人身份后再行申请强制清算,其坚持申请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律师观察关于强制清算,可参见《公司强制清算的十项基本问题》、《公司强制清算的四个疑难问题》,另《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可否诉请解散公司?》注释:本文摘录自《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裁判规则》,【律师观察】部分由君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赫少华律师进行补充观察角度,供参考。-
202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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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 人民法院报2023年1-3月民商事案例裁判要旨汇总

“本文摘选汇编人民法院报2023年1-3月期间的民商事案例裁判要旨,内容涵盖12个常见的民商事纠纷领域,并附有典型案例检索号,以供读者阅读参考。”来源|人民法院报、民事审判参考、山东高法1.
202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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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发布:2022年度遗嘱继承纠纷审判白皮书|含典型案例、司法提示及建议

“3月29日,海淀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年度遗嘱继承纠纷审判白皮书》。海淀法院在对2019年至2022年遗嘱继承纠纷审判工作进行回顾的同时,重点围绕打印遗嘱、公证遗嘱、共同遗嘱这些或因立法规范产生新变化,或因立法规范仍未明确规定的遗嘱类型裁判进行分析,并结合居住权等新制度的施行对相关裁判规则进行提炼归纳,另选取了五个典型案例对外发布。”来源|海淀法院-
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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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装修质量纠纷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近年来,商品房交易市场中精装修商品房买卖越来越普遍,在促进房地产行业发展的同时也引发诸多问题。精装修商品房,是指在房屋交房之前功能空间的固定面铺装或者粉刷完毕,厨卫基本设施安装完成的新建一手商品住宅。此类商品房在交付时即附有合同约定的装修,若装修出现质量问题,将影响购房者接收与实际使用房屋。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精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质量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与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文|凌捷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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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梳理:“既往症”拒赔案件中,被保险人的攻防要点

“如果说既往症是保险拒赔的重灾区,保险公司应该不会反驳。近几年,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赔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呈上升趋势。笔者以“既往症”为关键词在威科先行数据库进行检索,共检索到1590件,尤其自2019年以来呈爆发态势。但是,真的有那么多既往症可以拒赔吗?本文从被保险人因“既往症”遭遇拒赔后的核心代理思路出发,重点梳理保险人常用的抗辩要点并逐一进行回应,探索构建被保险人对既往症拒赔案件的攻防体系。”文|赵静
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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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最新裁判观点:劳动合同到期未续争议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之后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规定中并未明确。本文检索近年来各地高院的案例汇总其中裁判观点,以飨读者。”文|张宁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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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梳理:以公司资产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有效性

“由于缺乏公司财产独立、依法治理公司的意识,股权转让时约定以公司部分财产作为股权转让对价,实践中并不少见。对于公司资产支付股权转让款的的司法规定以及效力问题存在一定争议。本文从实务需求出发,以代表性案件梳理为基础,以展现了司法实务争议之所在,分析法院裁决以及相关考量,并尝试为不同情景模式下的困局提供破局思路。”文|于欣悦
202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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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关于「双倍工资」的法律要点问题

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4.
202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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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梳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及免责情形

“前文已经论及如何制定一份标准的劳动合同(一文梳理:如何制定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将承担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二倍工资的上限、金额及仲裁时效又应当如何认定?如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作为人事经理的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签订了其他人事文件或双方日后补签了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是否仍需支付二倍工资?本文将对上述问题予以讨论分析。”文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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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调研:建工合同纠纷中的争议问题梳理与法律适用建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影响面大、审理复杂,一端连着发展大局,一端连着民生福祉,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难度较大。福建高院民二庭对该领域纠纷进行了专题调研。本文节选该调研梳理出的问题及应对建议部分推送如下,以供大家参考。”文|福建高院民二庭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法院-
2023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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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总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30个适用要点

““法人人格否认”是一个兼具理论难度和司法实践争议的焦点问题。本文基于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全面梳理,整理、提炼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30个适用要点,相信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厘清该领域中的争议难点。”文|徐忠兴来源|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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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件裁判要旨及实务指引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证照属于公司财产,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财务账簿、内部资料等。司法实践中,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本质上往往是公司控制权的争夺,当印章、证照被他人无权占有和控制时,公司有权依法要求其返还。”文|姜松炎
202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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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债权转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一并转让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建筑合同纠纷中的常见争议焦点,也是影响工程款债权转让和相关交易的重要因素。本文结合相关法条梳理和典型案例检索,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随工程款债权一并转让这一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以供实务参考。”文|卢翔
202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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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梳理:提供账户帮人转账,可能涉嫌的罪名

“提供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号等方式帮助他人转账,若其上游涉嫌刑事犯罪的,那么帮忙转账的人若因此受到牵连,可能会构成刑法中的相关罪名。本文将逐一介绍此类行为可能涉嫌的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非法经营罪、或者与成立上游犯罪的共犯,构成与上游犯罪相同的罪名(如:开设赌场罪、诈骗罪等)。”文|邵诗巍
202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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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检索报告 | 「股权激励」相关常见纠纷类型、法院观点和实务建议

“本报告重点围绕,劳动关系主体与股权激励主体不一致且股权激励主体为海外公司时的争议焦点展开,结合各地司法判决实例对股权激励争议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以期为该领域实务工作提供一定专业参考和操作指引。”文|程阳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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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裁判: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为全面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案件的裁判品质,进一步促进类案价值取向和适法统一,实现司法公正,上海一中院探索类案裁判方法总结工作机制,通过对各类案件中普遍性、趋势性的问题进行总结,将法官的优秀审判经验和裁判方法进行提炼,形成类案裁判的标准和方法。”文|王列宾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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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认缴出资不再任性:简析公司法二审稿对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的完善

“全面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本意是便利公司设立,激发创业活力,但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权利滥用现象,导致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之间的激烈冲突。本次公司法修订对此予以了重点关注,并对该制度作出了相应调整。本文重点分析了导致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滥用的根源,梳理了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对该制度完善的具体路径,希望对商业实践中投资者如何正确运用注册资本认缴制有所助益。”文|王立志本文由作者向新则供稿01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的实施及滥用2013年12月修订、2014年3月1日实施的现行《公司法》,全面引入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即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有限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以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或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为注册资本。在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度的领域,允许股东自主认缴出资金额,自由设定出资期限。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扩大了股东出资的期限自由,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激发了创业活力。该制度实施后,市场主体数量短时间内有了大幅增加。据2017年9月11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发布的《商事制度改革成效研究报告》,“自2014年3月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启动以来,全国累计新登记市场主体超过5300万户。”“2016年新登记企业超过550万户,比2013年增长了一倍。与改革前三年相比,改革后三年的新登记企业数量在增速上提高64.2个百分点。”另一方面,注册认缴出资制度实施后,也出现了较多的滥用现象。突出表现为股东超出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和自己的出资能力,为了彰显公司实力,方便获得商业机会而认缴巨额出资,并设定10年甚至30年以上超长的出资期限,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长期差异巨大。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和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就变得非常激烈。不诚信的股东,还经常通过转让股权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等方式来逃避出资义务。02实践中常见的争议及当前的主流观点实践中与股东认缴出资相关的争议,主要集中在:(1)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公司能否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公司债权人能否要求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亦即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能否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2)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后,出让股东是否还应当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其是否还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3)公司通过减资程序减少股东的认缴出资时,未按规定通知已知债权人,该减资行为是否有效?减资股东是否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以上主要争议问题,目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分别为:1.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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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发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附10个典型案例

“近日,天津三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履职近四年来涉及建设工程、商品房买卖和房屋租赁等房地产类案件的审判工作情况,发布三类案件审判白皮书,引导社会公众了解法律适用和运行规则。本文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2019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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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集 | 74篇「公司纠纷」实务操作指引文章

当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能否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相关文章链接:开年福利|310篇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合集,值得收藏执行大全:汇总39篇干货文章,有效破解“执行难”裁判规则汇总
202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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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中,金钱债权转让的司法分歧与实务建议

“双务合同中,金钱债权转让的法律行为效力认定问题,是司法实践中一类常见的争议焦点问题,目前尚未形成完全统一的司法判定标准。本文总结梳理了地方法院的司法裁判观点,并对该类债权转让的双方当事人提出了实务建议,以供参考。”文|刘阳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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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会计准则视角,解决PPP项目移交中的产权问题

“PPP合作模式基于其独特的融资优势和合作灵活性,在实践中已经成为一种较常见的交易合作模式。本文全面梳理会计准则中,有关PPP模式的相关规定,总结分析PPP项目移交中的产权问题,以期为实务提供专业参考。”文|程德保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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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讲透:法律风险披露,并购律师需要避开哪些误区?

“法律尽职调查是很多非诉律师职业成长中必经的第一课,也是非诉律师的基本功。本文作者以并购项目为背景,结合自己的实务工作经验,深入浅出地详细介绍了在并购项目中,法律尽职调查的工作内容及注意要点,以供参考。”文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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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发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附9个典型案例

“天津三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履职近四年来涉及建设工程、商品房买卖和房屋租赁等房地产类案件的审判工作情况,发布三类案件审判白皮书,引导社会公众了解法律适用和运行规则,促进房地产业稳健发展,为现代化大都市建设提供坚强的司法服务保障。本文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2019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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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保单“零时起保”条款,司法实践中是否认定其效力?

“在保险纠纷中,保险期间的起始时间可能会直接决定赔付责任的分配,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本文基于案例检索结果,梳理归纳了司法实践中关于车险保单中“零时起保”的条款效力认定的主流观点,以期为该争议问题提供一定专业参考。”文
202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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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字干货:股权继承案件实务指引及章程设计

“我国目前正处于创一代向富二代交接班的关键阶段,股权继承成为不得不面对的问题。绝大多数公司没有就股权继承相关事宜进行约定,所涉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少部分公司在章程中进行了约定,但可能因约定不明确产生很多实操上的问题。故本文对股权继承在实务中所涉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供相应的章程设计建议。”文|姜松炎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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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谈实录:传统婚家业务,如何提升价值

“婚姻家事法律服务需求广泛、业务量大,是律师的传统业务,而近年来,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在业务需求、服务方式、作业模式等方面都发生了变化,婚家业务的价值感进一步得到提升。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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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债权人如何对一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质证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每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一人公司股东证明不存在财产混同情形的重要证据。但就该会计报告的效力认定、举证程度等细节问题,尚未有实践通说。本文基于此,梳理总结了一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质证指引,以期提供相关参考。”文|翁炎龙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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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退出阶段常见纠纷及处理路径(下):投资者代位行权|系列专题

“私募基金退出阶段,若出现基金亏损、基金投向底层资产难以变现等情况,投资者常无法顺利退出私募基金。此时,一方面,投资者往往会要求管理人及时履行基金清算程序、分配基金财产份额,避免投资损失继续扩大。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亦有投资者尝试越过“私募基金”这一媒介,直接向基金投资对象主张权利。本文拟对私募基金退出阶段中,投资者代位行权的实务案例进行归纳梳理,以期对业内人士有所裨益。”文|黄兴超
202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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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和未届缴资期限股权转让人的出资责任争议

“本文基于对公司法修订历程的回顾与梳理,结合公司法二审稿中关于股东出资责任相关新规,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和未届缴资期限股权转让人的出资责任,进行了深入分析,以期为该公司法争议焦点问题的讨论提供一些参考见解。”文|孙克敏
202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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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设计中,“股东一致决”约定的风险与对策

“在实践中,有不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会表决时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司法实践中对于该“股东一致决”约定的效力存在较大争议。本文对“股东一致决”约定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供相应的完善方案。”文|姜松炎
2023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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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梳理: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实务认定

“本文从名誉权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切入,基于对该领域相关法律规定及实务案例的梳理,总结分析了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实务认定,以期就该领域纠纷的争议问题提供一定的参考意见。”文|陈慧玲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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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附9个典型案例

“近日,天津三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履职近四年来涉及建设工程、商品房买卖和房屋租赁等房地产类案件的审判工作情况,发布三类案件审判白皮书,引导社会公众了解法律适用和运行规则,促进房地产业稳健发展,为现代化大都市建设提供坚强的司法服务保障。本文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白皮书(2019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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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退出阶段常见纠纷及处理路径(上):投资者退出|系列专题

“当投资者希望顺利退出私募基金时,“退出条件是否成就”、“底层资产是否完成清算”,是司法实践中审理和抗辩的关键要点。本文对既往司法实践中,投资者与管理人就退出问题发生纠纷时,涉及到“基金退出条件”、“底层资产清算”等问题的相关案例进行归纳梳理,以期帮助厘清该类争议焦点问题。”文|黄兴超
202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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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交易平台相关法律问题分析与建议

“随着我国网络游戏的普及,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交易市场蓬勃迅猛。由此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包括网络游戏交易合同效力、交易平台安全性、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交易后权利保障等,给我国网络游戏交易市场的发展造成了障碍。本文通过梳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相关概念、类型及权利归属,分析网络游戏交易平台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网络游戏交易平台交易模式、交易合同效力等问题,并对网络游戏交易平台提出合理化建议。”文|贾泽
202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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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补合同模式下,争议解决条款的风险核查

“实践中,签署主补合同是一个常见的商业做法,其中最经常出现的问题是主合同和补充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存在相互矛盾,本文针对该问题,结合相关司法案例进行汇总梳理,以期厘清该类争议。”文|丁秋萍
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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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会议通知时间的四大实务问题研析

“股东会会议是公司纠纷的一个争议热点,在司法实践中,股东对于股东会会议通知时间及其法律后果的认知存在一定偏差。本文梳理了会议通知时间涉及的四大问题,并通过实务案例为大家厘清思路。”文|查长宝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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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梳理:如何制定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

“一份“完美”的劳动合同应当包含的条款与内容,除《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法定必备条款外,还应当包含如劳动者承诺、试用期、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规章制度公示、保密与竞业限制、知识产权以及送达地址等条款。本文总结分析了劳动合同中的上述条款,并给出相应的参考条款。”文|刘俊清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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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利润分配决议,效力及责任分析

“公司法强制规定了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提存比例、用途等,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未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利润分配决议。对于此类决议的效力,各地法院存在很大争议。本文总结梳理了未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利润分配决议效力及责任,以期提供一定专业参考。”文|姜松炎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