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5年实缴3年过渡”,存量有限责任公司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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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下称“新《公司法》”)对现行《公司法》作出了很多重大修订。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变化之一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期限作出了限制,即明确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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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束敏梅 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文由作者向新则独家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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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实缴,三年过渡”具体如何落实?
相关法条及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2024年6月7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下称“《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规定》”)
第三条 依照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设置三年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应当在过渡期内进行调整。
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调整后股东的出资期限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根据上述规定,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剩余出资期限在2032年6月30日以前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2032年6月30日的,则需在2027年6月30日之前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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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限期完成实缴的应对策略
(一)减资
1. 减资的概念及类型
减资,是指公司在存续期间,基于某种情况或需要,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减少公司的资本总额。
(1)根据公司的净资产是否因减资而产生实质的变动,可分为形式上减资和实质性减资。形式上的减资只降低注册资本,但股东并未实际从公司取回出资,因而不导致公司实际资产的减少。实质性减资降低的是公司的积极财产,即通过将公司财产返还给股东,导致公司实际资本减少。
(2)根据减资是否导致股权比例的变动,可分为等比例减资和不等比例减资。等比例减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发生变化,对股东权益没有影响。不等比例减资,股东的持股比例发生改变。
(3)根据减资后资本返还股东的方式不同,可分为返还出资的减资、免除出资义务的减资及注销股份的减资。其中,返还出资的减资是返还股东已缴资本。免除出资义务的减资是免除股东已经认购但尚未缴纳的出资义务。而注销股份的减资是注销部分股份,以此弥补公司亏空,没有资产流出,属于形式上减资。[1]
以上不同类型的减资在程序上的要求会有所差异,新《公司法》施行后,过渡期内大部分需要减资的存量有限公司会涉及到的是“免除出资义务的减资”,其具体流程下文将进行详述。
2. 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的减资路径和流程
(1)新《公司法》关于减资的规定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对减资流程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相较于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增加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减资公告的方式,同时,增加了关于“不等比/定向减资”的规定。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该条是新增条文,对“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这种形式减资的条件和简易程序等作了相关规定。即在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资本公积都不足以弥补公司亏损的情况下,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该种减资不需要通知债权人只需要进行公告即可。
该条是新增条文,对违法减资的责任作出了规定,责任主体包括股东和公司董监高人员。
该条规定了违法减资等情形下的行政责任。
(2)“免除出资义务的减资”应当适用何种流程
“免除出资义务的减资”虽然不涉及公司向股东返还出资,不导致公司净资产的流出,但是其减少了公司原本的财产数额,导致公司责任财产的减少。[2]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12期公报案例(2015)苏商终字第00140号认为:“公司在股东认缴的出资期限届满前,做出减资决议而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免除了股东认缴但未履行的出资义务,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债权人起诉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3]
新《公司法》在第225条规定了“为弥补亏损减资”这种形式减资可适用简易程序,即不需要通知债权人只需要进行公告即可,并未规定“免除出资义务的减资”可适用简易程序。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免除出资义务的减资”应当适用一般减资的流程。根据新《公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一般减资的流程包括如下环节:
① 董事会制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董事会的减资方案应包括原注册资本数额、拟减少的注册资本数额、拟采用的减资方式、拟减资对象、减资后的股权结构、对债权人利益的安排等内容。
② 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
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后,股东会应当就减资事宜作出决议。该环节需注意的是减资决议是否达法定表决权比例。等比减资属于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事项,不等比减资属于股东一致决事项。如果公司章程对于减资的表决权有特别规定,还需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应保留决议过程中的相关证据,如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会议纪要以及相关聊天记录等。
③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资产负债表应当如实反映公司现有资产和负债的数额、比例等情况,财产清单应当体现公司现有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的价值、数量和质量等情况。
④ 通知债权人、在报纸或企业信用系统进行公告
自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⑤ 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应积极应对债权人的要求。
⑥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因减资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一般包括变更登记申请书、减资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公司债务清偿情况或债务担保说明、减资公告材料等。
实践中,最容易出问题从而导致违法减资的是通知债权人这一环节,该环节需注意以下事项:
① 应通知的债权人范围:从现有司法裁判案例看,法院对减资过程中应通知的债权人范围做扩大解释,包括减资决议作出前债权已明确的债权人,决议作出前债权未到期或债权数额不明确的债权人,减资决议作出后变更登记前新增的债权人,在侵权诉讼或仲裁中的潜在债权人以及尚未起诉或仲裁但侵权事实清晰并且能够准确定位的潜在债权人。
② 通知的方式: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公司减资对已知的债权人需要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告不可代替通知,否则构成违法减资。公告针对的是无法联系的债权人以及不特定的潜在债权人。
对于联系方式已知的债权人,减资通知寄出后应查询回执并留存,作为通知已送达的证据。对于无法通知的已知债权人,如合同地址无法送达、约定的联系方式无法通讯等,亦需保留相关证据,并同步进行公告。
(3)特殊简易减资流程
《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规定》第五条规定: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在过渡期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不减少实缴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十日。公示期内债权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公司凭申请书、承诺书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一)不存在未结清债务或者债务明显低于公司已实缴注册资本等情形;(二)全体股东承诺对减资前的公司债务在原有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全体董事承诺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公司应当按照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等规定办理减资。
上述规定为过渡期存量有限公司仅免除出资义务的减资提供了更为便利的程序选择。即在满足上述三项特定条件时,公司无需编制资产负债表、无需通知债权人,仅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十日,期间无债权人提出异议的,公司即可凭申请书、承诺书办理减资登记。
存量有限责任公司在减资时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般减资程序或特殊简易减资程序。
(二)非货币出资
存量有限责任公司认缴注册资本过高,股东在规定时限内无力以现金方式完成实缴时,股东可以结合自身资产情况,考虑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方式完成实缴。
1. 新《公司法》关于非货币出资的规定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条件和程序
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对以非货币财产出资需要满足的条件和应履行的程序作了概括性规定。同时,明确将股权、债权纳入可用于出资的资产范围。
(1)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条件
① 非可以用货币估价
② 可以依法转让
以股权出资时,需对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六十条规定的几种股权转让受限的情形予以注意。同时,需注意用以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包括股权未被质押、冻结、股权权属无争议等,作价出资的股权本身不存在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
(2)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流程
① 依法评估作价。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非货币财产的价值依法公允评估,避免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
② 核实财产。新《公司法》下,董事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负有核查义务,董事应对非货币财产的真实性以及出资价值的合理性进行核查,包括核查财产权属证明材料、出资人是否享有处分权、是否存在权利负担和瑕疵、是否依法进行了评估、是否依法履行了转让手续等。
③ 股东会决议。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若涉及变更章程中的出资方式、增资扩股事项的,应经股东会决议通过。
④ 签署相关协议。股东以股权或者债权等出资时,一般需与标的公司签署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
⑤ 履行协议。包括依法办理权属转移手续,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非货币出资金额进行验资;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变更股东名册、出具股东出资证明书、调整公司财务帐目等。
⑥ 依法公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完成对应信息的更新公示。
(三)股权转让
认缴注册资本过高,在不考虑减资,股东也无力实缴时,股东还可以考虑将已认缴未实缴出资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完成实缴。
转让已认缴未实缴股权后,是由受让人还是转让人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现行《公司法》并未规定,过往司法实践中一直有争议。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对此作出了回应:“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据此,股东若考虑转让已认缴未实缴的股权,应尽量选择具备实缴能力的受让人,避免后续受让人无力实缴时,自己仍需承担补充责任。
(四)清算注销
如公司已无继续存续经营的必要,可考虑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并自行清算注销,以此避免后续的限期实缴。股东会决议解散并自行清算注销应注意以下事项:
(1)公司解散决议需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决议作出后十日内应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2)董事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之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改变了原先股东为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规定,由董事取代股东成为清算义务人。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外,清算组由董事组成。
(3)通知债权人并公告。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4)清算期间切忌擅自向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公司财产须依照法定清偿顺序进行分配。
(5)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此外,为降低企业退出成本,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新增了简易注销制度。在公司无任何现存债务且全体股东就此作出承诺时,公司无须启动清算程序,仅需在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二十日以上,若无异议即可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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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在三年过渡期内,新《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目前注册资本的认缴及实缴情况、股东后续的实缴能力以及公司自身的经营状况,合理选择采用上述方式来应对五年限期实缴制的施行。
束敏梅律师,厦门大学法律硕士。曾在厦门大型国企从事法务工作,现为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领域包括:民商事争议解决、建工房地产领域纠纷、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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