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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解释(2022修正,以下简称《刑法》)第313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也即拒执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并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拒执罪,对少数自作聪明、恶意逃避或者对抗法院执行行为的被执行人可以起到很好的威慑作用,进而一定程度上缓解“执行难”问题。
满足什么条件可以启动拒执罪司法程序、拒执罪的启动程序以及拒执罪自诉程序如何使用等问题,司法实务中律师时有争议。对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的经验,笔者将就上述问题进行梳理和阐释,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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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韩锦超 上海兰迪(青岛)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向新则独家供稿
拒执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简称),即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313条】注意,拒执罪中拒不执行的对象为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法院做出的判决,还包括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做的裁定。拒执罪的构成要件按照刑法犯罪构成有四个构成要件,即拒执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拒执罪的客体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所侵害的国家审判机关的司法秩序与司法裁决权威。拒执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也依法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执行法院查证核实的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行为人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为逃避义务,采取隐藏、转移、变卖、赠送、毁损自己财物而造成无法履行的,仍应属于有能力执行,构成犯罪的,应以本罪论处。行为人确实因为经营不善或者确实已经无力偿还债务的行为不属于有能力执行。所谓拒不执行,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采取种种手段而拒绝履行。包括采取积极的作为,如殴打、辱骂、拘禁、围攻执行人员,抢走执行标的,砸毁执行工具、车辆,以暴力伤害、毁坏财物、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威胁、恫吓执行人员,转移、隐藏可供执行的财产,违反限制高消费,命令停止侵害仍不停止侵害而故意为之等等;也包括采取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如对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既可以采取暴力的方式,又可以采取非暴力的方式。既可以公开抗拒执行,又可以是私下进行抗拒。以上只要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均可构成本罪。拒执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义务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执行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主要包括:1. 被执行人为公民的,即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规定的负有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自然人;2. 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即处罚被执行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些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拒不执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主体;3. 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妨害执行和拒不执行的行为人及其他行为人。拒执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不予执行的主观心理状态。刑法第313条规定了构成拒执罪需要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的情形。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了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上述八种情形,前三种情形属于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第四种情形属于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仍不执行,第五至第七种情形属于阻挠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最后一种情形属于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另外部分省高院在此基础上又对构成拒执罪的情形做了进一步细化规定。2024年1月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共同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通告》中第3条便规定了12种拒执罪情形。刑法第313条关于拒执罪的量刑标准规定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于什么属于拒执罪中情节严重的,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阐述的很清楚。因此符合上述八种情形之一的均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以金额为例,各省因经济水平不同,认定情节严重的金额不同。省份 | “情节严重”数额 |
浙江省 | 个人或单位5万元以上;或者虽不到5万元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
广东省 | 个人2万元以上;单位20万元以上 |
福建省 | 个人1万元以上;单位3万元以上 |
上海市 | 个人达3万元,单位达30万元以上,但不足执行标的额10%的除外 |
河北省 | 个人达2万元以上,单位达15万元以上,且超过执行标的额10%的 |
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案例大数据检索,法院裁判时一般会从以下维度考量判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包括以下:以拒不执行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和损害后果程度,如构成本罪的同时又构成了诸如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以拒不执行行为的时间跨度及行为次数考量,如多次拒绝执行法院强制执行行为的;以造成的经济损失衡量,如造成的经济损失特别巨大的;以特定情形特定款项衡量,如拒不执行的款项为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特殊款项并造成重大后果的;从拒不执行的社会效果考量等。拒执罪的启动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公诉,另外一种是自诉。关于拒执罪的公诉,一般情况下,拒执罪由执行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流程为,第一步,由申请执行人掌握相关义务人拒执罪证据线索后向执行法院提出追究被执行人等拒执罪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发现拒执的情形;第二步,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决定是否对被执行人先行司法拘留;第三步,执行法院审查及决定是否移送,执行法院审查后不移送的申请执行人可向公安机关控告,如执行法院审查后决定移送则进入下一步;第四步,公安机关接收执行法院移送后立案侦查,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可要求说明不予立案理由;第五步,检察院审查后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第六步,法院进行拒执罪案件审判。关于拒执罪的自诉,如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后不予移送、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申请执行人可根据拒执罪司法解释第三条提起刑事自诉。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了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现《刑事诉讼法》第10条:(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附拒执罪启动流程图:
申请执行人若想在执行程序中申请启动拒执罪程序,需要搜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具体申请证据如下:① 据以生效的裁判文书,如生效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等,证明被告(执行程序中的被执行人)具有履行文书偿还债务的法定义务。② 法院执行阶段出具的相关执行文书,如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明被告(执行程序中的被执行人)具有履行生效文书的义务或者协助义务。③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证据材料,如转移财产的银行流水及交易明细、转移房产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文书、违反消费令等高消费证据材料、对抗执行法院执行行为的证据材料等,证明被告(执行程序中的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有履行生效文书义务的能力而拒不执行。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是在执行程序中衍生的程序,因此执行法院在这一程序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和作用。拒执罪的公诉程序基本上以执行法院的执行法官为举报者(如执行法官移送公安)、以执行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同时执行法官、干警可能扮演证人身份。① 拒执罪的举报者。执行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拒执罪线索或者依据自己掌握的拒执罪线索后,可作为举报者向公安机关移送立案侦查。② 拒执罪的证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或者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等,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可依法被追究拒执罪。而在此情况下,不管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还是检察院移交提起公诉,执行法院以及执行法官、干警均为拒执罪程序的证人。③ 拒执罪的审判者。拒执罪同其他犯罪一样,若程序进入法院最终的司法裁判阶段,此时执行法院的角色便是裁判者,依法查明事实和做出裁决。2024年1月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共同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通告》中第4条规定了在本通告发布后、移送立案侦查之前到人民法院积极履行义务且违法犯罪情节轻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罪行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投案并积极履行义务,公诉机关经审查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在本通告发布后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江苏法院为遏制抗拒执行、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妨碍执行等现象,近年来持续加大对拒执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力维护司法权威,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利及时兑现。2020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判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包括相关妨碍公务、虚假诉讼以及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案件)1225件1367人。2024年1月5日江苏高院发布了7则江苏法院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对抗执行、“零口供”被判拒执、转移财产被判刑、协助实施拒执罪,构成拒执共犯、拖欠抚养费微信流水成证据等。笔者梳理后供读者进行参考,具体如下:案例1:对抗执行、“零口供”被判拒执
典型意义: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本案中,被执行人俞某某多种行为均严重违反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另外还通过隐藏转移财产、串通他人虚假申报租赁等方式阻碍执行,致使案件长期难以执行到位。苏州公、检、法联合对俞某某拒执行为予以严惩,依法追究其拒执罪刑事责任,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
案例2:转移财产被判刑
典型意义: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本案中,被执行人俞某某多种行为均严重违反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另外还通过隐藏转移财产、串通他人虚假申报租赁等方式阻碍执行,致使案件长期难以执行到位。苏州公、检、法联合对俞某某拒执行为予以严惩,依法追究其拒执罪刑事责任,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案例3:协助实施拒执罪,构成拒执共犯
典型意义:本案中,王某某明知田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仍以虚假二手车交易的形式帮助田某某转移机动车权属登记,并在法院执行调查过程中,虚假陈述机动车权属情况,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王某某的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帮助犯的行为特征,与田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同犯罪,应予以惩处。案例4:拖欠抚养费,微信流水成证据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的微信、支付宝交易流水与其向法院申报的财产情况截然相反,且其微信资金随到随转,故意逃避法院查控,隐匿、转移财产收入,制造其名下无财产的假象,妄图逃避执行。然而在数字化、信息化全面普及的当下,没人能做到资金往来、财产处置不留痕迹。本案执行法院通过蛛丝马迹找出了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破绽,有力捍卫了司法权威,制裁了被执行人试图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案例5:隐匿死亡赔偿不交而担责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有如实申报财产的义务,本案被执行人吴某在取得大额赔偿款后,将款项秘密转移隐藏,拒不交代款项去向,拒绝分配给儿媳、孙女,致使法院生效判决不能执行,儿媳、孙女失去生活保障。对于这种罔顾亲情、触犯法律的行为,必须重拳出击。案例6:转移购房款,刑事自诉追究拒执罪
典型意义:在人民法院判决的拒执罪案件中,自诉案件比重逐年上升。自诉方式弥补了单一公诉方式救济的不足,有利于形成打击合力,对高效打击拒执犯罪、推动案件顺利执行意义重大。
苏州姑苏法院立案受理该起刑事自诉案件,对本案被执行人产生了心理震慑,促成其亲属主动提供替代财产用于案件执行,在一定程度上挽回了申请执行人的部分损失。但是,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拒不履行在先,后续补救又未能完全弥补,仍应受到法律制裁。案例7:子女读贵族学校,刑事资诉促主动执行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公诉转自诉拒执罪案件。执行法官通过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这一线索发现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的事实,移送拒执罪线索后,被执行人迫于压力履行了部分义务。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经法官进行法律释明,被执行人最终主动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通过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可以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作为债权人的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同时也可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以浙江省为例,浙江省高院表示,在打击拒执的高压震慑和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强大阵势下,2022年全省民商事案件自动履行率达51.33%,同比增加7个百分点。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一旦成为失信被执行人,个人的信誉将受影响且很多行为将受限制,构成逃避执行的符合拒执罪的情形还将面临刑法的处罚。拒执罪是为打击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对抗执行程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程序。律师使用好拒执罪程序,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执行难”。因此律师唯有充分理解并掌握拒执罪程序及各地司法裁判标准,才能更好的在执行司法实践中发挥该制度的作用。作者简介:
韩锦超,上海兰迪(青岛)律师事务所执行团队负责人、icourt执行实务集训营讲师、资产界-次贝学苑不良资产讲师、QG执行城市合伙人发起者、浙江大学融资租赁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业务领域为商事诉讼和疑难复杂案件的执行,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和证券从业资格。代理执行案件较多,,拥有丰富的执行案件代理经验;发表执行文章近百篇,新则2021、2022、2023连续三年最高产作者、最精品作者,著有《疑难复杂执行操作指引》《律师代理执行案件10大流程168个步骤》。微信号:YSSILAWGP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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