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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申请法院启动民事强制执行的实务要点与疑难问题

韩锦超 新则
2024-08-26



强制执行,指的是在负有法定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依法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手段。本文作者结合自身代理案件经验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申请法院启动民事强制执行的实务要点进行梳理与总结,希望对从事执行业务的法律人有所帮助。

文|韩锦超 上海兰迪(青岛)律师事务
本文由作者向新则独家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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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要有明确的执行根据


执行根据,也即执行依据,是当事人根据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文书。法院实施强制执行必须要有执行根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461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2)给付内容明确


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法律文书是法院据以强制执行的根据。可以作为执行根据为下列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包括:


① 民事判决、准予实现担保物权、确认调解协议、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


② 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


③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内容,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④ 仲裁裁决、调解书;


⑤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


⑥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裁决书、调解书;


⑦ 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⑧ 经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上述法律文书是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应然状况下,执行根据需要明确执行债务的标的、数量、种类、范围等实现,但是司法实践中因为裁判机关的原因使得一些执行依据必将笼统、模糊。这就需要执行法院的执行部门对此予以解释。执行部门对执行依据具有解释的权利,这一点没有问题。但是执行部门对执行根据的解释必须受到严格的约束与规制。


首先,执行部门不能以执代审,违反“审执分离”的法定原则;


其次,执行部门的解释不能改变或者否定执行依据本身;


再次,执行部门的解释包括执行案件立案时和执行案件实施时;


最后,执行部门对执行根据的解释属于法院执行行为的范畴,当事人不服的可以通过提起执行行为异议、执行复议进行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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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要向有管辖的法院申请


1. 执行管辖的一般性规定


法院执行案件管辖,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231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刑事判决、裁定中的涉及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3)发生法律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4)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执行。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① 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②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


(5)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6)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需要强制执行的,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可指定辖区内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7)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 “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确定


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是非常重要的执行管辖法院,那么“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如何确定呢?依据执行对象的不同,分别如下:


(1) 被执行的财产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的所在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2) 被执行的财产为股权或者股份的,该股权或者股份的发行公司所在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3)被执行的财产为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4)被执行的财产为到期债权的,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3. 选择管辖和管辖竞争合的处理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对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4. 执行管辖异议的处理


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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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要在执行时效期限内申请


1. 申请执行时效的一般规定


关于申请执行的时效,主要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246条,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关于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


关于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


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另外,一方当事人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在另案中主张抵销权、提起代位权诉讼、转让债权等具有同等的中断申请时效的效力。


3. 超过申请执行时效的处理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被执行人未对申请执行时效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应对申请执行时晓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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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要按照法院立案要求提起

1.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形式要件


当事人申请执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和文件:


(1)申请执行书,也即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2) 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申请的,应当有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法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人组织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等。


(3)代理手续材料。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法律规定的委托代理手续等材料,比如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所函复印件、律师证复印件。员工代为申请执行的,需要提交加盖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员工在职证明、最近3个月以上工资流水单或者该员工缴纳社保证明(不同法院要求不完全一致)、员工身份证明等。


(4) 执行根据。包括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


(5)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交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6)有财产保全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交,比如保全裁定书、保全查封财产告知书等,必要的也可以制作财产保全清单表。


其他材料。比如可以提前起草好限制高消费申请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书等材料。


2.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实质要件


 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还应满足下列实质要件:


(1)作为申请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判决事项确定的履行义务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所附条件已成就、所附期限已届满;


(2)申请执行人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主体或者其权利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执行根据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4)执行根据具有给付内容且给付内容明确、具体;


(5)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项下德维尔义务;


(6)向有管辖权限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方式


第一种方式:线上申请执行立案。


不同省份有不同身份的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都可以进行执行立案。以山东省为例,执行立案可以搜索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网,律师或者当事人注册登陆后,在执行立案申请中进行网上执行立案即可。另外各地法院也纷纷推出法院立案微信小程序,可以申请执行立案。



第二种方式:线下现场立案。


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携带符合执行立案要求的上述材料前往法院立案庭找到执行立案窗口进行执行立案即可。申请执行人如果是老弱病残或等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第三种方式:邮寄执行立案。


笔者曾代理的一起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朝阳区人民法院提供的立案方式就有邮寄立案。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将相关强制执行立案材料准备好后,按照执行法院公布的邮寄收件地址进行邮寄,及时跟进材料邮寄接收情况即可。


4. 法院对申请执行的受理


对申请执行,法院立案部门应当一律接收申请执行材料,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移交执行部门执行。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应当予以释明。当事人经释明后,仍然坚持提出申请的,裁定不予受理。对当成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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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程序启动的司法难点及解决方法


关于启动执行立案一直以来争议比较大的一点是立案之前是否需要提交裁判部门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证明。包括笔者在内的很多执行律师在做执行案件申请立案时,法院立案部门以必须提供生效法律文书证明的材料,否则驳回执行立案。而司法实践中,一审、二审法院诉讼法官案件判决后,因为案件较多,联系他们开具生效法律文书证明异常的困难。那么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我们要去理解法院对这一问题态度和政策的转变。


1. 依据法院裁判文书申请强制执行是否需要生效法律文书证明。


2021年之前执行案件立案,大多数法院都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交法院的裁判文书证明。否则执行法院立案审查时予以驳回立案并要求补充该材料。2021年之后,逐渐很多法院出具相关文件,依据生法院效裁判进行执行立案的,不再需要申请执行人提供生效法律文书证明。比如,2021年3月30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会字第286号提案的答复》,根据2020年11月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案件网上立案工作的通知》(鲁高法明传〔2020〕330号)要求,执行法院审核执行立案申请,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执行依据生效证明、送达回执、生效裁判文书副本等材料。比如2021年7月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通知,就当事人申请执行和申请再审立案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21年7月19日起,当事人向全省各中级、基层法院申请执行和再审立案时,不需要再提交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另外北京法院、浙江省法院、湖南省法院等法院也不再要求在执行立案时需要提交生效法律文书。


目前来看,全国各地对于取消当事人提交生效证明的政策并未完全统一。部分省份的高院陆续出台了文件通知,但也有一些省份的高院仍然未发文通知。另外就是有一些地方中院有文件通知取消。因此,立案之前要查询相关法院的文件,如果已经发布通知取消提交生效法律文书的,在立案部门要求提交时,及时的进行沟通。


2. 依据仲裁裁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是否需要生效法律文书证明。


依据笔者过往立案经历与对相关法院的了解,目前几乎所有的法院在对仲裁文书立案执行时,均需要提交生效法律文书证明。仲裁裁决的生效证明,需要向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委申请开立以证明仲裁裁决已生效。具体做法,以笔者曾经代理的一起济南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案件申请执行立案为例:


首先是联系仲裁秘书,确定前往仲裁委员会的时间;


其次,前往仲裁委找到仲裁秘书拿到相关仲裁结案材料;


再次,拿着结案材料前往仲裁委立案窗口,领取仲裁生效文书证明。


最后,进行线上执行立案。因此,笔者建议在进行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立案时,一定提前与仲裁秘书联系,及时拿到相关生效文书证明,方便快速执行立案,以免被执行人转移资产、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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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民事执行程序的相关实务裁判要旨


1. 确权类判决不能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确权判决并不具有给付内容,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关于强制被执行人办理上述股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不予支持,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法应当予以驳回。【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执309号】


2. 当事人不得以约定方式向法定管辖之外的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要旨:《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仲裁案件执行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作出明确规定,具有强制约束力。仲裁裁决的执行,其确定管辖的连接点只有两个,一是被执行人住所地;二是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性的法律规范,法律没有赋予的权力就是属于禁止。虽然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禁止当事人可协商执行管辖法院,但法律对当事人就执行案件管辖权的选择限定于上述两个连接点之间,当事人只能依法选择其中的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法律规定的执行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应诉管辖的规定适用于诉讼程序,在执行程序中适用没有法律依据、法理依据。因此,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选择,或通过不提管辖异议、放弃管辖异议等默认方式来确定无执行管辖权的法院享有管辖权,均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9期(总第239期)】


3. 对于驳回执行申请的裁定,可通过执行行为异议救济


裁判要旨:本案涉及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的救济程序问题。对此,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只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中驳回执行申请的救济途径进行了明确,其他情形下并无明确规定。鉴于驳回执行申请的裁定也可以视为一种执行行为,山东高院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对景世乾公司的异议进行处理,有利于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并无不当。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执复35、66号执行裁定书】


结语


申请法院启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需要要有明确的执行依据、在执行时效期限内准备完备的执行立案材料向有管辖的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而能够高效、快速的启动执行立案,则是这一公里的开始。


附: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



作者简介:

韩锦超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学位,上海兰迪(青岛)律师事务所执行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执行城市合伙人发起人,业务领域为商事诉讼和疑难复杂案件的执行,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和证券从业资格。代理上百起执行案件,拥有丰富的执行案件代理经验,发表执行文章几十篇并多篇被最高法院转发。新则2021、2022连续两年最高产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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