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合法债权,作为其责任财产,可以分为未到期债权和到期债权。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法律规定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查封、扣划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何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什么情形下可以直接申请法院直接扣划相应债权?第三人提出异议后该如何处置?这些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问题。本文作者结合自身代理案件的实操经验,对上述问题进行简要梳理,希望对从事执行业务的法律人有所帮助。被执行人(作为债权人时)对第三人(作为次债务人时)的应收债权一般可分为两类:一为到期应收债权,一为未到期应收债权。针对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应收债权,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查封(冻结)以及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送达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以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22年最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99条第一款)。另外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依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也有相关规定,即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针对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未到期应收债权,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查封;符合要求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第三人(次债务人)接收到执行法院邮寄送达的冻结裁定书、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后应该如何依法应对,对于第三人合法权利的保护至关重要。在接收到执行法院的相关文书后,首先,若第三人认为相关文书内容真实,则应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而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其次,如第三人要履行相关文书项下真实存在的债务,通常按照文书要求应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最后,如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如存在债权不存在、债权金额有异议、法院执行行为违法等情形)有异议的,则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对于异议的如何处置,作者在下文会进行详细介绍。另外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的,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人对执行法院查封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此时人民法院应区分申请执行人查封到期债权的依据;如该债权经生效法院判决确认,第三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次债务人的异议(2022年最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99条第三款);如该到期债权无法确认的,执行法院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提出的异议不予审查,即应停止对次债务人的执行。相关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比如对到期债权是否存在或到期债权金额)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4条(执行异议之诉)规定处理(2022年最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99条第二款)。第三人对执行法院查封、执行未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但次债务人仅以该债务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对该债权的冻结。对于以上第三人对查封、执行债权的异议处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说明。被执行人的债权作为其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债务的一般担保,不能豁免执行。但是执行到期债权涉及次债务人的权利保护,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在执行程序中适用《民诉法解释》第499条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条件与程序,兼顾相关各方主体的权利保护。
在对到期债权的执行中,应当依法保护次债务人的利益,对于次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除到期债权系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人民法院对提出的异议不予审查,即应停止对次债务人的执行,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对于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相应程序予以处理。
为了更加详细的描述第三人对查封、执行债权的异议处置,笔者简要做了一个流程图,如下:裁判观点:对于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必须符合三项要件:一是第三人向被执行人负有金钱债务;二是该债务已届履行期限;三是第三人对该债务并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根据到期债权执行制度对第三人申请执行,前提是第三人对债务并未提出异议,一旦提出异议,则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且对异议不进行审查,这是现行法律对限缩执行裁量权的制度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监25号)。2.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01条规定的他人及利害关系人“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现第234条)规定处理。”
裁判要旨:该规定中“他人”是指次债务人,而“利害关系人”是指主张到期债权存在但其为权利人的人。两种不同身份的主体对于到期债权的异议之救济途径不同,利害关系人因其主张对于到期债权享有民事权益,故应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解决,但“他人”的救济途径,一般应通过异议、复议等程序救济。具体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65条规定,在执行被执行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在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中告知当事人异议期限,次债务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其强制执行;次债务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虽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但次债务人没有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不意味着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效力。次债务人超过期限才提出不存在到期债权等异议,执行法院一般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到期债权是否存在以及到期债权的具体数额进行实质审查,而不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并引导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最高法民再257号)。3. 在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时,该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是否一律不予审查且不得执行?参考意见: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二款和执行规定第46、4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对异议部分不得强制执行,对第三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上述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第三人异议,是指第三人对其与被执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到期债权以及到期债权的具体数额有异议。因此,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提出该异议的,法院不予审查,也不得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应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如果到期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第三人提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已经清偿的,应当根据异议复议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如果第三人以法院执行行为不当等与债权债务本身无关的其他事由提出异议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见下文①)。只有次债务人对债权无异议的,才能予以执行。一旦次债务人提出了异议,申请执行人就无法再通过执行程序向次债务人求偿,执行法院不得执行,而是应该通过代位权诉讼途径主张权利。这是对执行权的适当限制,因为我们国家审执分离,执行为追求效率一般只能进行形式审查,而涉及到期债权是否存在以及数额多少等实体问题的解决则必须通过向法院诉讼进行实质审查。5. 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还能否进行权利救济?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者提出异议未获支持的,并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第三人在法院开始强制执行后仍有异议的,应当得到司法救济。关于救济的方式,从理论上看,应当是由第三人提起异议之诉。鉴于目前我国尚无第三人异议之诉的法律制度,应适用《异议复议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的债务人异议程序(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进行实体审查(见下文②)。对于查封、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为方便读者更好地理解相关问题的法院处理意见,笔者推荐山东高院以及江西高院出台的相关文件以供参考:① 山东高院执行局发布的《执行疑难法律问题审查参考-执行到期债权专题》;② 江西高院执行局发布的《民事执行实务疑难问题解答》——到期债权执行13问13答;③ 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
查封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AAA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被申请人(被执行人):BBB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请求事项:请求贵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BBB有限公司在CCC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x元(有生效判决书,到期剩余工程款x元)。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XXX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作出了(20XX)鲁02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关义务,申请人已申请贵院强制执行,并已经立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BBB有限公司在第三方CCC有限公司的存在一笔到期债权剩余工程款(有生效判决书为依据,案号为:……)。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尽快实现债权,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债务,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等法律规定,特申请贵院查封上述被申请人BBB有限公司在CCC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到期剩余工程款x元),望准。
此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年 月 日2. 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样式
××××人民法院
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执……号
××××(写明第三人的姓名或名称):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字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你(单位)享有到期债权,现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于二O二×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对你(单位)的到期债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51条的规定,通知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对你(单位)享有的到期债权,你(单位)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二、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该到期债权交至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你(单位)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三、如有异议,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若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本院将依法追究你(单位)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你(单位)在按照本通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到期债务后,本院将出具履行债务证明书。逾期不履行又不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年××月××日(院印)
联系人:联系电话:本院地址:邮编:作者简介:
韩锦超,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恒都(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领域为商事诉讼和疑难复杂案件的执行,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和证券从业资格。微信号:158531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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