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在线诉讼逐渐常态化,律师需提前适应民事诉讼规则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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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期间,在线诉讼服务短期内取得跨越式发展。事实上,在线诉讼服务的建立和推广是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着重推进的制度建设之一,也是诉讼方式发展的必然趋势。疫情期间在线诉服发展的阶段性成果亦可能在疫情结束后常态化,成为审判流程的新形态。”
文 | 陈卓 郑烨烨 天元律师事务所来源 | 天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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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期间在线诉讼服务加速落地
疫情发生前,各地法院均在不同程序上探索建立在线诉讼服务机制。其中以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最具制度创新性,探索实现了诉讼服务全流程的网络化。
疫情发生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法〔2020〕49号),明确提出疫情期间加强在线诉讼工作的要求。
原来在互联网法院中普遍实行的在线立案、在线庭审、电子送达等,也成为大量普通法院的主流案件办理形式。
1. 疫情发生前建立的在线平台得到大范围使用
三家互联网法院在疫情发生前均已建立了在线庭审平台,各地法院也在一定范围尝试了在线立案及在线庭审,但在线诉服的推广程度不高。
以北京为例,疫情发生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已建立了手机端立案平台“北京移动微法院”,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也设置了在线立案通道,但未被大范围使用。疫情发生后,北京全市各法院暂停了现场立案、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工作 [1] ,所有三级法院立案均要求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或“北京移动微法院”信息平台进行网上立案,北京市各普通法院也通过“北京云法庭”客户端大量进行在线庭审工作。
2018年4月1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全国首个大数据电子送达平台上线,以综合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提高送达成功率为亮点。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建成全国统一送达平台,并要求确保2019年年底前全国四级法院全部开通统一送达平台。疫情期间,各地送达平台得到广泛使用,电子送达适用率大幅提高。以北京为例,自2月3日复工至3月15日,疫情仍较严重期间,北京法院通过“集约送达一体化平台”和“对外委托一体化平台”,发送电子送达15362件。
整体来看,至2019年中旬,全国已有83%的法院开通诉讼服务网,互联网法院对于在线诉讼服务进行了诸多富有前瞻性的探索,而疫情的发生缩短了这些制度探索的推广落地过程。
2. 互联网法院所在地区在线诉服发展程度更高
疫情突发后,不同地区法院的在线诉讼服务也呈现不同的发展程度。如陕西法院线上开庭目前仅能在微信小程序端进行,而北京法院使用“北京云法庭”软件开庭,支持手机端、电脑端登录,并可以自动生成笔录,功能完备。
尽管存在地区差异的因素,但是从全国来看,已设立互联网法院的地区在线上平台建设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浙江全省法院均可通过“智慧庭审”栏目接入杭州互联网法院建立的诉讼平台,最高人民法院也在疫情期间将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处理经验作为“标准操作样本”提出,供全国法院借鉴。
可以预想,在线诉服的发展方向,将会是互联网法院的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起引领作用,辐射所在地区,并逐渐推广全国,逐步形成诉讼服务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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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结束后在线诉讼服务常态化
1. 最高院对在线诉讼服务的政策导向
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提出了建设“智慧法院”的目标。
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提出更加明确的要求,要推动形成以电子诉讼服务为核心、一网通办诉讼全流程的“智慧诉讼服务”新模式。
2019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第21条明确提出建设智慧诉讼服务,以实现诉讼服务全流程网络化。
具体目标上,最高人民法院表明:
① 就在线立案,2019年将全面推行网上立案作为重点工作,至2020年底全国法院普遍开通网上立案功能 [2];
② 就电子送达,要求2019年底前全国四级法院全部开通统一送达平台 [3];
③ 就整体目标,到2020年底,全国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基本健全,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全面建成 [4]。包括今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法办〔2020〕71号)也将2020年底前完成《关于人民法院互联网公开庭审过程若干问题的规定》纳入了立项计划。
2. 在线诉讼服务与繁简分流改革
在线诉讼服务及整体的智慧法院制度建设,对于繁简分流改革也具有重要意义。2020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繁简分流试点方案》)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繁简分流实施办法》),繁简分流改革进入试点阶段。通过案件分流,使案件适用与其繁简程度相匹配的诉讼程序,简单案件简单办,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尤其鼓励在线诉讼形式在简单案件中的使用。
《繁简分流试点方案》中改革的五大主要内容 [5],其中之一即为健全电子诉讼规则[6],鼓励法院以电子化的方式进行材料提交、庭审、送达等,以提高案件处理效率,鼓励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中适用在线视频方式开庭。相应在《繁简分流实施办法》的第六章也专门规定了改革中如何健全电子诉讼规则,以促进电子化提交材料(包括立案、提交证据等)、在线庭审、电子送达等在线诉讼服务在改革中的运用和制度化。
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发展在线诉服的优先地位在疫情期间也已经初步显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特别要求改革试点法院按《繁简分流实施办法》推进在线诉讼工作,试点法院允许采取电子送达的文书范围也大于非试点法院。
可以预见,疫情结束后,试点法院在发展在线诉讼服务上依然会继续走在全国前列,而随着繁简分流改革的深入,在线诉讼服务的作用也将日益凸显,成为法院办理简单案件的重要形式,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3. 在线诉讼服务与营造营商环境
① 在线诉服与跨域立案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在全国推行跨域立案诉讼服务改革,旨在实现当事人“在任何一家中基层法院都能够获得与管辖法院同品质的立案服务” [7]。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近到中基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提交起诉申请材料,由协作法院核对、接收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发送跨域立案服务申请。在线立案也成为跨域立案最重要的形式之一。
最早开展跨域立案改革的试点法院包括北京、上海、浙江、福建等地的法院,通过当事人以统一的在线平台上传立案申请材料并结合电子签章等技术进行立案申请,实现异地立案。至2019年底,中基层法院已大面积实现跨域立案服务,这也主要依托于“中国移动微法院”的线上平台,以在线立案的方式实现跨域远程办理。
② 在线诉服与破产案件
破产案件往往涉及人数众多且较为分散的债权人,在线技术对于处理人数多、地理位置分散的案件具有天然优势。
2019年10月28日,上海破产法庭开发的网络债权人会议系统上线,至2020年初已召开60场网络债权人会议,占同期召开的债权人会议72.37%,并且疫情期间上海破产法庭实现了100%采用网络形式召开债会。以在线申报债权、在线召开债权人会议、网络公告等电子化办案方式,上海破产法庭审结时间大幅压缩。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也在不断完善全国法院破产案件办理平台,以实现对破产程序的全程追踪,通过与执行查控系统对接,便利破产案件中对债务人财产的查询,降低企业破产成本。
③ 在线诉服与涉外案件
在线诉讼服务更有利于与海外、港澳台等地实现联动。通过线上技术能够有效联通粤港澳地区的纠纷解决,广州互联网法院在线平台引入了港澳台三地调解员,并与“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形成联动,能够在线进行跨粤港澳的纠纷调解。已成功实践了香港调解机构调解、广州互联网法院裁判的纠纷处理模式。广州在线诉服的建设,将为共同解决大湾区法律纠纷案件及为跨国、跨境纠纷解决探索更多创新方案,营造更具有开放性的营商环境。
杭州互联网法院创新的“异步审理模式”有利于涉外案件的庭审。异步审理,指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涉网案件,法官与原被告等诉讼参与人按照各自选择的时间登录平台,以非同步方式完成诉讼的审理模式。
具体来说,当事人在24小时之内进行交互式发问,发问后当事人可以在发问结束后24小时内的任意时间作答。异步审理模式尤其便于具有时差的当事人参与诉讼程序,目前已运用于大量案件,如“乐视网与英菲克、华数传媒金陵十三钗案”等案。杭州互联网法院常务副院长王江桥介绍,预计未来异步庭审率覆盖或将超过30%。
随着网上庭审逐渐常态化,异步审理模式也将可能在更大范围内使用,成为案件审理的新形式。
④ 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在线诉服提高法院案件处理效率亦能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以上海为例,自2017年起,上海高院已开始谋划研发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系统,当事人提交的文书、证据材料等可以同步生成电子卷宗,至2020年初,对于网上立案的案件,上海已在全市法院铺开“无纸化立案”。发达的在线司法服务水平,将为上海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更加国际化的诉讼诉服。包括网上立案在内的在线诉讼服务也将会是各地法院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的一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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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规则的调整
在线诉讼重塑了诉讼流程的形态,民事诉讼的规则也需要相应作出调整。通过互联网等法院的尝试,已有诸多在线诉讼衍生的诉讼规则问题得到解决,例如对于身份确认北京互联网法院的电子诉讼平台通过生物识别技术,并以对接公安部身份信息数据库、北京律协律师信息库实现身份认证。但是面对在线形式,民事诉讼规则仍存在待调整的空间。
1. 证据交换问题
在线庭审需要解决双方当事人未实地会面情况下核对证据原件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互联网法院经验的作用也相对有限。尽管互联网法院已经开发了司法区块链存证技术、建立网上证据交换平台,但是互联网法院管辖的案件类型决定了案件主要涉及电子证据。
实践中,各地法院尝试了不同做法,如部分法院采取向线上平台上传证据并直接进行质证的做法,部分法院采取当事人邮寄原件由法院审核证据真实性的做法,部分法院采取庭审时当事人直接向镜头展示证据的做法。但前述做法仍缺少规范性,当事人难以在前述形式下就证据真实性发表质证意见。
各地法院通过审判实践或可就证据交换问题逐步形成统一、稳定的规则,但是也需要正视在线诉讼服务适用范围的有限性。部分案件就其性质而言不适合采用全程在线的模式,其中就包括涉及证据较多且证据真实性对争议焦点影响显著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除了通过电子技术尽可能提供多样化解决方式,也需细化民事诉讼规则,明确线下与线上的结合等形式。
2. 庭审公开与证人隔离问题
民事案件以庭审公开为原则,在线庭审更加便于庭审过程向公众公开,同时也需处理好保障公民知情权与证人隔离之间的关系,避免证人旁听庭审,导致已进行的庭审过程对证人陈述产生干扰。
针对该问题,《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庭审规范(试行)》作出了如下规定:第一,证人在线参加庭审的场所需经法院认可,且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于同一场所参加庭审,必要时法院可以要求证人到法院参加庭审;第二,法院应当采用音视频信号隔离等方式,确保证人在线作证前及完成作证后不能在线旁听庭审;第三,证人在线参加庭审的,不公开庭审直播,在庭审结束后公开庭审录像。北京互联网法院的规则为协调庭审公开与证人隔离问题作出了示范样本,但尚未成为适用于所有民事诉讼案件的程序规范。民事诉讼规则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对在线庭审环境下证人隔离问题作出制度回应。
3. 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在线审理的处理
在线庭审缓解了因疫情、距离等因素不便及时开展庭审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推进在线诉讼,应当尊重当事人对案件办理模式的选择权,全面告知在线诉讼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同意案件在线办理的,应当在信息系统确认、留痕,确保相关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同意案件在线办理,依法申请延期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不得强制适用在线诉讼。
各地方法院,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积极推广并严格规范在线庭审的通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在线庭审活动的工作规则(试行)》中也确定了类似原则,即在线庭审的适用以各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因此,也可能出现一方当事人为拖延案件审理进展或因其他原因拒绝在线庭审,使庭审程序得不到及时进行的情形。
尽管实践中对于当事人不同意在线庭审可以设置一定的限制,如《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同意需有正当理由。但在实践中,当事人提出不同意在线庭审的申请,法院能够予以拒绝比例还有待考察。
对此,《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一方线上、一方线下”的审理形式值得关注:仅一方当事人选择在线庭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用一方当事人在线、另一方当事人线下的方式开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积极推广并严格规范在线庭审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亦有类似规定。
除“一方在线”的庭审制度外,对于当事人无故拒绝在线庭审,民事诉讼规则也需要考虑在结合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继续细化和明确,结合相应的训诫、处罚制度予以处理,避免当事人以拒绝在线庭审恶意拖延案件进展,损害相对方诉讼权利。
4. 无故退出庭审的甄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互联网法院根据在线庭审特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有关规定。除经查明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当事人不按时参加在线庭审的,视为‘拒不到庭’,庭审中擅自退出的,视为‘中途退庭’,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在线庭审过程中当事人擅自退出视为“中途退庭”、无故不参加庭审视为“拒不到庭”,就该问题,除互联网法院外普通法院也需要制定相应制度。
一方面,需要法院发展相应技术手段,能够甄别、审查当事人退出庭审是否确实属于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等客观原因。另一方面,对于该等情形可能还需考虑细化规定,适当分配举证责任,避免庭审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以信号中断等理由为借口,强行退出庭审,影响审判程序的正常推进。
结语
疫情的发生使在线诉讼服务加速落地,是在线诉服推广的契机,但发展在线诉讼服务也是最高院近年来有意识推动的制度建设,后疫情时代,在线诉讼作为线下司法程序的重要补充形式,将逐步成为司法程序的新常态。诉讼程序的电子化、在线化,也是繁简分流改革和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技术辅助。相应地,民事诉讼规则如证据规定、法庭规则等,亦需要结合在线形式进行调整。
随着在线诉服的推广和常态化,律师和企业亦需主动适应司法程序的新常态,如善于利用在线立案系统,便于跨域立案,亦更便于系列案件、批量案件的高效立案;提前熟悉在线庭审流程、调试设备,确保庭审效果;结合在线庭审的特点调整并加强对诉讼可视化手段的运用等,使在线形式也成为律师和企业参与司法程序的有力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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