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公司诉讼管辖异议的审查标准和举证策略

新则 2022-03-31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北京市君益诚律师事务所 Author 廖政 李博书


# 新则 · 实务 # 


管辖是诉讼中常见的实务问题。在公司诉讼中,许多公司作为被告,经常会以注册地或登记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同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除此之外,根据案件性质、公司性质的不同,可能也会存在特殊的诉讼管辖规则,这就要求律师对每一个案件进行详尽的考察和分析。本文就公司管辖问题进行了总结和梳理,希望对你有所启发。

文 | 廖政 文康-君益诚实务研究中心负责人

李博书 北京市君益诚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来源 | 北京市君益诚律师事务所


所谓“公司诉讼”,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公司诉讼业务操作指引》(2013年6月汇编)第二条规定,是指“因公司在设立、运营、变更、消灭过程中与公司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基于出资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法上的权利义务产生纠纷,而依据《公司法》等规制公司治理相关法律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纠纷解决活动”等。


公司诉讼中的管辖问题则是实务中一个十分常见且有意思的话题。近期笔者在处理多个案件中恰巧均遇到了该问题,并且,经检索、研究,笔者发现该问题仍值得被关注讨论,故不揣冒昧就此提炼、总结,以期能为有需要的同仁提供些许帮助。


- 1 -

主要法律规范梳理

  

经检索、梳理,与公司诉讼管辖问题有关的法律规范主要如下表所示:


1. 《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发布,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六十三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2.《公司法》(2018年修订)


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3.《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修正)


第三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二十二条:“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6.《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十二条:“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由上可知,一般而言,在公司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上,法律规范层面采取了“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优先”原则(背后原因即,通说认为我国采用“管理中心主义”认定法人住所地)。除非无法确定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否则均应以该所在地法院管辖。只有当不能确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时,才能主张适用注册地或登记地法院管辖(当然,也存在从论证案件性质实际属合同或侵权法律关系,而非公司法律关系确定管辖的案例)。而这也就成为实务中有关公司诉讼管辖异议的核心争点之一。


- 2 -

公司诉讼管辖异议及法院审查标准

  

由于存在注册地或登记地法院管辖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管辖的不同,因而特别在公司作为被告方的案件中,公司往往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地并非在已受理法院所在地为由提起管辖异议,进而请求管辖移送。对此,法院往往会围绕如何确定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地进行核查、分析。


并且,部分法院还会细化从举证责任、证明标准、当事方所提证据是否充分等方面展开详细的分析论证,让人不得不更为信服。例如,在(2018)京01民辖终1022号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北京市通州区砖厂南里46号楼11层1110室能否构成爱婴中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问题。该问题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证明责任由谁承担?


《民法总则》第六十三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据此,原则上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当与其注册地或者登记地相一致。


上述实体法律规定在程序法的举证责任分配上就体现为谁主张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注册登记地不一致,由谁承担证明责任,故本案应当由毛兴疆承担爱婴中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证明责任。


第二,证明标准。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 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指起诉时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 主要办事机构应当是指法人的管理机构。具体到本案,毛兴疆至少应当举证证明爱婴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汪庆富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办公地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


第三,毛兴疆提交的证据能否足以证明爱婴中心于2018年2月27日起诉时,爱婴中心的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本案一、二审管辖异议程序中,毛兴疆就此提交的主要证据包括:


1. 北京乐驰天下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乐驰天下公司)作为出租人,爱婴中心作为承租人,于2017年3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乐驰天下公司收取租金后给爱婴中心开具的《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述书证仅能证明爱婴中心承租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房屋,不足以证明爱婴中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


2. 毛兴疆称于2018年3月拍摄的爱婴中心注册地房屋的外观照片一张及录像,用以证明爱婴中心的注册地用房正在装修,无法办公。鉴于毛兴疆称上述照片及录像拍照、拍摄于2018年3月,所以,该诉讼材料不能证明爱婴中心2018年2月27日起诉时的注册地用房情况,故该诉讼材料不具备证据的关联性特征,不作为管辖证据收入本案。


3. 三张寄件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毛兴疆称寄件人为爱婴中心职员的韵达、德邦的快递单。这些证据中有两张是发货的凭证,另一张没有注明邮寄的具体物件,故不足以证明爱婴中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


4. 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2018)京03民辖终1668号’《民事裁定书》。这是一份劳动争议纠纷案的管辖民事裁定书,在该法律文书中,并没有认定爱婴中心的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据此,本院认定北京市通州区砖厂南里46号楼11层1110室不构成爱婴中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 3 -

公司诉讼管辖异议中的举证策略

  

结合上文分析,作为当事人又当如何举证才能确保自身主张获得法院支持?


以“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管辖”等为关键词,在Alpha案例库中进行检索、梳理,可知一般在实务中,当事人往往可考虑通过搜集以下证据以获得法院支持:


其一,案涉房屋租赁合同或权属证书及水电燃气缴费凭证;


其二,物业处或居委会的说明或证明;


其三,现行办公场所照片或录像;


其四,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需载明公司住所地或会议召开地点);


其五,公司迁移登记调查通知函;


其六,邮寄至案涉公司并被签收的快递单(需注明邮寄的为公事往来物件);


其七,其他案件中有关认定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生效法律文书;


其八,进一步,如为上市公司的,可一并提供有关对外披露公告等。


需要说明的是,如由公司、物业处或居委会出具说明或证明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之规定,必须要求出具单位的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均签字或盖章,以及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将有可能在庭审质证时受到对方的“攻击”。


- 4 -

延伸话题

  

如上所述,笔者在处理多个案件中遇到的管辖问题均面临着到底是由公司注册地或登记地法院管辖,还是由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这一核心争议。但是经进一步检索、阅读,笔者发现在实务中,也存在着不少从合同或侵权纠纷管辖规则入手处理公司诉讼的案例(这也和案件性质本身、律师诉讼策略、案由选择不同有关),并且此种情形下管辖异议更显专业技巧性。


比如,在较复杂案件中,特别选择以股东出资纠纷案由起诉或抗辩。主流观点认为,股东出资纠纷不同于公司增资纠纷,前者并非如后者直接适用公司住所地管辖规则,而应适用合同纠纷管辖规则(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再如,在较复杂案件中,特别选择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由起诉或抗辩。主流观点认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为侵权纠纷,应当适当侵权纠纷管辖规则(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不能想当然地适用公司住所地管辖规则。


虽然有时无论是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实施地还是侵权结果发生地,也许最终可以和公司住所地重合,但是对于在当事人需争取管辖利益的某些案件中,以上细致区分还是十分有必要的。


结语 


公司诉讼中的管辖问题,作为常见的实务问题之一,非常有趣,也非常有技术含量。这一问题看似简单,但实则相当复杂(除上文论述内容之外,如公司在性质上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其案件管辖可能也会有需集中管辖等特殊规则),对律师有着一定的专业要求,需要踏实分析、研究每个案件。


笔者此次主要是为就自身处理案件中遇到的公司诉讼管辖问题进行梳理、总结,以期能为有需要的同仁提供些许帮助。当然,囿于自身视野与当下学识水平,如有同仁对本文内容抱有其他不同观点或意见的,也欢迎作交流、探讨。


- End -
如果您对法律实务问题有所思考,对律师行业发展有所观察,欢迎来稿(微信号hcjae9)与我们分享,稿费高至1500元。




# 新则 · 线上课 #
『给非财税专业律师的税法课』现在购买可享拼团价格扫描下图二维码,立即报名↓↓↓


# 推荐阅读 #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