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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诉讼全流程“在线化”,律师业还会“吃嘛嘛香”吗?

麻策 新则 2022-03-30

# 新则 · 观察 # 

随着疫情常态化,远程办公已经成为了许多人工作的常态,在线诉讼也因此发展迅速。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这标志着互联网法院的在线审理模式将向全国法院进行推广。
那么,此次《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体现了哪些重点,对于律师行业有哪些影响?未来,在线诉讼又将如何发展?本文就此进行了讨论。

文 | 麻策 垦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本文由作者向新则独家供稿
 
每到年底,那些疲于应对各大银行、小贷等金融机构海量诉讼的法院,都会顶着年复一年的“坚决杜绝年底不立案”的红头文件,默默给各大来诉的批量案件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分配年底立案指标数量,当事人也很默契地予以配合并等待“来年”的立案窗口开启。

从短期来看,商业愈发“短、小、快”的发展趋势,导致循环往复的立案症结并没有机会消弭,但从长期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初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让司法转战到了一个关键节点。


司法中的立案、审判和执行,是案件争议最为重要且有效的闭环终点,严格来说司法也是一种社会公共资源,以有限的人力物力对抗无限的案件争议,本身就是消耗有限公共资源的过程。法院最后不得不采取限号“错峰限行”的立案方式的情况,和随着城市道路公共资源有限而不得不采取的“限号错峰限行”措施本质上并无差别。可惜的是,道路拥堵治理所依赖的“治理尾气大气污染”立法基础,在新能源车越来越多的情况下也将迅速失去抵抗力,而我们的司法,也在面临例如互联网小贷等新型批量案时遇到同样问题。

那么,正在征求意见中的《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体现了哪些重点?对律师行业会有何种程度的影响?在线诉讼未来可能会如何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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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诉讼正形成全流程闭环,也将实现自动化闭环

最早的电子法庭出现在2001年的美国密歇根州,但可惜无天时地利人和。14年后,远在中国的电商之都杭州为了应对井喷状的电商争议,上线了浙江法院电子商务网上法庭,将电商等在线纠纷分流至杭州的滨江、西湖、余杭等区法院,专门审理包括电子商务纠纷、在线著作权纠纷、电子支付纠纷等各类型的涉网纠纷案件。

通过电子商务网上法庭,早已经能够实现当事人起诉、调解、立案、送达、举证、质证、开庭以及判决等各诉讼环节的全程在线化操作,原被告在足不出户的情况下可以实现诉讼在线化。


而后,随着三大互联网法院的建立和探索,越来越多“新鲜”的玩法进入公众视野,这些创新的在线诉讼程序包括电子诉讼平台、异步庭审机制、区块链电子证据的效力认定、在线庭审环境、在线庭审纪律以及电子送达和在线执行等等。以上,距离2017年6月2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才三年有余。

当然,在线诉讼在建设过程中,也有诸多不顺之事,包括有地方法院直接利用即时通讯工具聊天式庭审,有当事人边开摩托车边开庭,诸多法官认为存证平台的建设实际上是对不告不理司法规则以及“法院取证”规则的严重污染,等等。

不过,在征求意见的《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我们看到诸多司法创新都被纳入了规则之中。其更大亮点在于,在线诉讼是“通过互联网在线完成案件的起诉、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询问、听证、庭审、宣判、执行全部或者部分诉讼环节的诉讼形式”,实际上这一条宣布了司法诉讼在线化闭环的形成,这意味着在未来,绝大部分案件都可以在线一气呵成,这将极高地提升法院案件审理的效率,减少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成本。

当然,诉讼闭环的形成并不是终级目标,笔者认为在线诉讼的未来在于自动化诉讼闭环。缔约/侵权证据源自网络而生成、存储,也将在拟诉讼时被当事人一键从网络调取(无须浏览、下载/存证/公证等一系列人工介入过程),简化开庭形式甚至直接书面审理,自动化系统径直作出司法裁决,异议期后直接进入在线执行环节,并和个人企业/个人征信关联,最终以更高效的方式实际影响个人/企业的现实生活。

笔者认为上述自动化在线司法设想,在未来3-5年就能成熟的照入现实,这有着天地、地利及人和之利。

首先,新冠疫情极大的影响了我们的生活工作方式,“天时”就像是上帝视角的产品经理,正在慢慢培养人类继续“在线”化的决心和思维,即使疫情结束,养成在线便利习惯的人类不可能再回到过去。

其次,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的保护自2016年起成为互联网模式的最高压之一,互联网模式日以继夜地摸索安全的保护方式,“地利”就像是无所不能的系统工程师,慢慢培养我们适应在线化时代国家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信心并融入普通生活。

再次,要素式审判
[1] 已然成为各大法院当下必推程序,否则案件审理将寸步难行,“人和”就是我们人类自己正将相关类别案件进行要素化、模块化拆解,这个过程本质上是人类为机器语言铺路的过程。

除此外,人民法院应当建设电子诉讼平台,老年人等特殊群体适用在线诉讼,电子证据效力审核,区块链证据的效力,异步庭审审理流程,在线庭审纪律,电子送达规则等等,均是征求意见稿中的重点和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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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业还是会“吃嘛嘛香”么?

在线诉讼的本质仍然是标准化作业,在不久的将来,这种标准化作业将倒逼律师业转向,安于现状,拒绝或怠于变化者将被时代淘汰,这并非危言耸听。

首先,青年律师进入律师界的门槛已被无形中拉升——“长尾”律师业务正被“机器”所蚕食,而新兴服务市场又没有长期服务的经验。大家有没有发现,近些年面向B端的法律科技行业非常火热,例如以刑事大数据领域为市场切入的华宇元典,单以合同为市场切入的法天使,以系统化为契机的iCourt,以司法领域为客户的律品科技,还有大量的电子合同、区块链等等技术背景公司,大量的创新科技公司正将各类“标类”案件拆解,并能够自动形成数据报告/法律意见,当事人/客户将无须经过律师便有能力获得比律师意见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试问,这些当事人日后如何还会在那些传统的案件中继续委托律师?若继续以传统的交通事故、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侵害商标权、金融借款、物业服务(注:这些案由也是法院要素式审判最集中的案件类型)为最简单入行赛道的青年律师,怕是一入行就直接和机器开始肉搏了。

某次市律师协会组织的青年律师研讨会中,很多青年律师都在抱怨“生存维艰”,甚至希望律协娘家给予租房等补贴,其背后的原因正和时代背景有关,这些传统案件的获客机会,和笔者10年前入局律师业时已大不相同。

因此,一旦在线司法要集中精力,用机器的方式去消化处理传统的可要素式审判的长尾案件,普通公众会从信息不对称社会进入法的规则的信息对称的社会,大批量的案件在未来将摆脱律师商业式服务的束缚,转由司法公共资源服务,长尾案件中的商业交易机会会越来越少。

其次,律师跨界能力升级将提上日程——新型诉讼能力的学习会成为标配。最高院意见稿中除了流程化审判外,还有大量的包括电子证据、区块链证据的举质证规范,这些新型证据类型极大地考验着律师的综合能力(这也是网络时代的必备底层技能)。

我国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都对电子数据类型进行了首次明确,但当时的波动不惊,对在线司法中有着极大的影响,包括律师对电子证据的清洁性、安全性、可用性的审查,对上链前区块链证据的效力判断等等,都会是全新的课题。


笔者曾在2017年办理了杭州互联网法院首例完整阐述电子证据司法效力的民事案例,在当时,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全行业对于电子证据的效力判断仍然是混乱不堪的,我们通过市场调研,抛弃公证形式自主取证,形成了近50多步的细无巨细的取证流程指引,包括时间来源、Host文件,PING ip,以及包括录屏、外摄、刻录等等,力争每一步都经得起考验。

而就在这么短短几年,电子证据的取证已然不需要这么复杂的步骤了,垦丁要求所有助理都要对电子证据的取证驾轻熟路,目前,垦丁所承办的绝大部分的互联网诉讼案件,都已建立对电子证据的高强度依赖及信赖,对技术能力的初步判断,对不正当竞争技术原理的技术原因分析等等。

而跨界能力的提升,绝不仅仅只是技术问题,甚至可能是理念的升级。前段时间律师界疯传的“黑白名单”似乎就是一个小小的缩影,对于笔者来说,助理和合伙人之间并不应当看成是简单的公司制用工模式,也不应当是一种师徒关系,其本质上应当是超级合作者关系。

美国作者诺瓦克在其著作《超级合作者》中,阐述了生物之间“合作”得以达成的五种机制——“直接互惠、间接互惠、空间博弈、群体选择以及亲缘选择,同时极具洞见地指出,合作是继突变和自然选择之后的第三个进化原则。”助理和合伙人之间的矛盾实际上是“地位不平等”下的讨论,合伙人不会因为肋理的“抱怨牢骚”而有动力作出改变,助理也不会因为合伙人的“苦口婆心”而心怀感恩,这种地位不平等的讨论没有实质意义。


而在“超级合作者”的地位心态下,对于不同行业的助理和合伙人而言,在互联网时代除了法律能力以外的技术、产品、运营,甚至是B端UP主、吃鸡游戏者的助理,其对新事物的理解和看法,可能就不会逊于任何一位合伙人。

以在线司法场景为例,笔者的助理就比我自己更懂,也更有时间去学习正确使用“微法院”在线系统,一遇有问题,我反而只能求于助理了。培养未来的超级合作者的心态养成,更有利于这个行业的正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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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司法的想象空间

窃以为,司法更多的职能不应当仅限于“定纷止争”,法律最大的荣光也不在于解决了多少争议,因为司法有限的人力在层出不穷永无宁止的争端面前一定是毫无招架之力的。在未来,法官一定会是“两极分化”。

一极变成法律规则的“建模师”,研究不同场景下的标准化诉讼规则,控制和优化算法,确保机器生成判决书的可用性和准确性。因此,三大互联网法院所探索出来的在线司法模式,一定不会是其专属,他们一定会在试验成功后输出到全国法院系统并被强制执行使用,本次意见中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设电子诉讼平台”就是铁证。当然,这个过程目前可见的终局想象是——专门法院的诞生。一旦在线诉讼在未来铺陈开来,我们会突然发现,原来民事诉讼法中强调的地域限制的立案规则会被非常简单地打破——因为在线诉讼的无边界性和区域已无任何关联了。

因此,为了日后能够更有利于“要素式审判”,急需将全部同一类型案件的数据输入同一系统进行算法训练从而优化输入判决结果,于是乎,更多的专门法院也会提上日程,我们现在已经看到的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就是典型的要素式审判理念的现实产物,婚姻家事法院、交通事故法院、合同纠纷法院、公司纠纷法院、破产纠纷法院等等,都会成为标配,也会成为数据资源的集中地。

另一极,就是进入像网络法这样的非长尾型前沿领域,当然还有很多其他的各式的前沿领域,去测试模糊法律规则地带甚至是法律规则真空地带的适用规则,如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大数据产品权益边界案,北京互联网法院的AI生成作品的定性等领域。否则,像电子商务法这样足足等了5年才出台的法律,等来的结果仍然可能是困惑重重,而这些极不明确的规则可能还会反制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通过司法个案形成规则指引的速度,一定比越来越复杂的立法更有高效。而为什么我们现在总觉得法律跟不上商业社会的节奏,原因从中便可见一斑了。


所以,把大部分的定纷止争的功能让渡给机器和数据,让创新规则回归司法,才是司法的想象空间。带着这个问题再回过头去看我们国家的互联网法院的建制,我们应当为他们真正的价值使命进行思考。看看现在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就知道了,那些小额诉讼案件都进入这个体系,而像不正当竞争这类案件的管辖仍未放开,法官每日若和这类重复性案件打交道,岂非在扼杀法官的创造力?



作为专注网络法的律师事务所,垦丁长期招聘律师助理,甚至是合伙人。我们有着最简单也是最困难的加入门槛——敢于放弃其它所有业务,只专注网络法服务,我们相信专注的能力能够让我们找到未来时代的跳板,并成为超级合作者!简历可发至:mc@kindinglaw.com,麻策收,已执律师证者和互联网公司经历优先。

注释:[1] 要素式审判,是指对固定案情的基本事实要素进行提炼,就各要素是否存在争议进行归纳,并围绕争议要素进行审理,简化裁判文书制作,从而达到简化审理流程、提高审判效率、实现类案专审简案快审的审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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