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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证照返还纠纷频发,管理者如何防范?| 附41件判例分析

张慧 新则 2022-03-30

# 新则 · 实务 # 

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生印章证照被某一方或几方抢夺占有,其他方就可能因为没有公司印章证照而变得寸步难行。如各方无法协商解决问题,提起公司证照返还诉讼,就可能成为一个必然选择。然而,由于印章证照的缺失,提起诉讼也可能困难重重。


文 | 张慧来源 | 资本经纶
2020年4月26日,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带董事、董秘、律师、摄像和保安四人进入公司抢走当当网公章,并使用公章发布《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按照当当发布的声明,李国庆一行共计拿走公章11枚,财务章36枚,一时成为热门新闻。
 
2020年5月8日,比特大陆创始人之一詹克团正在领取公司营业执照时,数十位不明身份人士出现并从工商行政人员手中强行拿走营业执照。
 
比特大陆被抢夺营业执照

在这类公司证照被抢夺事件频繁发生的社会背景下,现实的公司控制权争夺凸显的更为激烈,伴随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逐年增加,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类纠纷的裁判规则研判和解读就显得尤为重要。

- 1 -深圳中院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判例的基本情况
案例选取说明:笔者以威科先行作为数据库来源,以“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为条件检索,截止2021年1月9日威科先行统计数据共49条,结合阅读案例中考虑需下载的关联案例,最终确定共计53宗案例,剔除与本次研究关联不大的案例12宗(通常体现为撤回上诉),有效案例共计41宗,作为下述分析研究的样本,特此说明。
 
1. 管辖权问题判例比例


2. 实体审查案例数中支持返还与不支持返还的比例


从以上统计情况来看,不难发现,首先深圳中院受理的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主要可划分为管辖权问题审查和实体审查两部分,其中80%以上(33宗)的比例还是集中于实体审查;其次,在实体审查的八成判例中,绝大多数法院(91%)是支持返还公司证照的,只有9%(3宗)的比例法院未予支持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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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管辖权方面的裁判思路与要点分析

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管辖问题上,基于样本案例,深圳中院分歧点主要集中在地域管辖方面。依据41宗案例中涉及管辖问题的8宗来看,可将深圳中院裁判思路划分两个方面:

1. 认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属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该类纠纷因适用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管辖权的相关规定,深圳中院裁定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应当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认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诉法》第二十八条、《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该类纠纷因适用侵权纠纷管辖权的相关规定,深圳中院裁定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就前述8宗涉及管辖权问题的判例,深圳中院主要的裁判思路可见下表:

 

表1


从表1中法院的裁判说理不难得知,深圳中院在处理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涉及地域管辖问题上,总体倾向于适用侵权纠纷的管辖规定,即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均有管辖权;而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角度适用相应管辖规定的,仅有(2018)粤03民辖终3096号1宗判例。


在适用侵权纠纷的管辖规定的判例中,仅有(2019)粤03民辖终75号1宗判例是完全依据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的管辖法院,多数还是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或者结合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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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实体审查方面的裁判思路与要点分析

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实体审查方面,大致可分为四个要点,即公司证照的范围、提起返还诉讼的适格主体、如何定义非法侵占、是否可以同时主张赔偿。

 

1. 公司证照的范围


从有关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由的解释¹,以及根据此类纠纷通常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4条来看²,目前并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司证照的范围,且从深圳中院已有的41宗判例来看,所涉公司证照暂时并无确定范围或存在限制性排除的情形。只要是公司所有的文件,几乎都可以适用该类案由主张返还。

 

通过总结,可将公司证照大致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① 印章类: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印鉴卡等各类印章

② 证照类:公司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各类行政许可证照

③ 财务类:公司财务账册、会计凭证(包含记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税控机等

④ 其他:主要包括公司在经营管理中产生的各类文件,如人事档案、业务合同,项目资料等


2. 有权以公司名义提起证照返还的诉讼主体

不容置疑的是,公司证照当然属于公司所有,但谁有权以公司名义提起该类诉讼则不无疑问,因此,实践中对有权提起该类诉讼的主体存在争议。事实上,在法院支持不予返还的3宗案例中,裁判说理的路径均是从主体层面切入,具体裁判说理总结如下:
 
表2


其次,从上述表2已可大致窥知通常有权提起该类纠纷的主体,即法定代表人。

 

就法定代表人而言,实践中往往存在公司相关决议已变更法定代表人,但工商登记尚未变更的情形。此时决议所确定的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权提起此类纠纷呢?

 

根据深圳中院的裁判思路,只要相关决议(如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未被撤销或未被认定为无效,则即使是公司未完成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决议确定的新法定代表人是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该类诉讼的。

 

此外,从已有判例来看,有权提起该类纠纷的主体还可以包括公司有权机构委托或者公司股东会决议确定的保管、持有的人员³,分公司的总公司⁴等。

 

简而言之,有权提起该类纠纷的主体须已合法获得占有公司证照的权利,无论是通过法定代表人的转授权,还是公司决议确定等途径。

 

3. 非法侵占的认定


非法侵占方面,可以拆分为“非法”、“侵占”两个层面理解。


在认定“非法”时,法院会先初步确定有权占有的一方,之后结合被要求返还一方的抗辩是否合理予以认定。判例中当事人提出的抗辩理由及深圳中院的裁判思路等可见下表:

 

表3


通过表3不难看出,就深圳中院的多个判例来看,目前常用的几种抗辩理由暂时均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认定“侵占”时,则要求主张返还证照一方举证证明相应证照已被对方侵占,而事实上,仍有10%的判例因缺乏证据证明某部分证照已被侵占,从而法院仅支持返还能够证明已被侵占部分的证照。下表简要归纳了深圳中院认可的能够用于证明证照已被对方侵占的方式:

 

表4


从表4可以得知,证据材料——发生在涉诉案件之前的另案提供的诉讼材料加盖了公司公章能否被法院认定构成证照被侵占具有争议,若要从此角度证明证照被返还,还需进一步补充其他证据予以证明。

不得不提的是,在公司已补办相关证照之后,针对被侵占的公司已失效的原证照,公司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在(2018)粤03民终18672号案中,法院从公司证照所具有的公示作用以及商业价值等角度出发,认为“从保护交易安全、保障市场有序管理的角度,即使公司已领取了新的证照及印章,仍然不改变原文件作为证照的属性,公司仍是原营业执照、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合法所有人,仍有权要求徐某返还。”因此,就深圳中院的裁判倾向而言,公司补办证照后,仍旧可以要求侵占方返还被侵占的公司已失效的原证照。

 

4. 是否可以同时主张赔偿?

 

在有效的41宗判例中,同时主张非法侵占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判例并不多,仅有2宗,支持和未支持赔偿的各占1宗,在未获支持的判例中⁹,法院认为:“公司主张李某赔偿7万元,与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对该项主张本案不作审理”;在获得支持的判例中¹⁰,法院在查明高某未及时配合盖章是导致公司迟延领取补偿款的直接原因的背景下,认定高某不返还公章及不配合盖章的行为构成侵权,从而判决支持了公司的赔偿请求,赔偿损失额按照补偿款迟延到账的三个月利息计算。


根据法院从侵权纠纷角度确定地域管辖的情况来看,笔者推断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若公司能够确凿证明损失的真实存在,且损失与非法侵占方未返还证照存在因果关系,法院按照一定标准予以支持赔偿请求还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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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证照的启示


虽然当当网事件、比特大陆事件属于较为极端的情形,但不得不承认的是,公司证照作为公司对外进行活动的有形代表和法律凭证,是公司的表象,其重要性和价值对公司来说可谓不言自明,公司如何做好证照的保管、持有工作确实非常重要也非常有必要,笔者结合前述对判例的解读和分析提出以下两方面的预防措施:


1. 实体层面

 

积极发挥公司章程的作用,章程虽无法做到具体规定每一项证照的保管、持有,但可以做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如确定常用证照的通常保管、持有者;出借的程序和要求、返还日期;变更证照的保管人或持有人时的必经程序等。

 

2. 程序层面

 

妥善保管涉及公司证照的各类文件,如证照持有者的授权委托书或者相关决议;每一次证照交接的资料交接清单(交接清单需列名交接的证照明细并做好对接人的签字工作);涉及证照的各类回执等。

 

涉及公司证照返还的纠纷,其背后本质上往往隐藏着对公司利益甚至公司控制权的争夺,是一类看似简单,实则影响重大的纠纷。事实上,针对公司证照类事件,公司不仅可以寻求民事诉讼这一救济途径,行政法、刑法对公司证照方面的违法行为均有相应的规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¹¹,《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¹²。综上,公司可综合考虑民事、行政、刑事救济途径,更好地保障和实现自身的权益。

 

参考资料说明:


1. 参见景汉朝:《民事案件案由新释新解与适用指南——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展开》,人民法院出版社,第519-520页。
2. 《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3. (2018)粤03民终14533号案中,法院认为“在法律及公司章程、内部规范性文件都未对公章由谁保管作出规定或约定时,对公司公章的保管及持有应属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职权范围。”涉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某有权委托郭某保管,其没有委托贺某保管,故贺某主张公司三名股东曾口头约定公章由其保管,未有证据予以支持,本院不予采信。股东会决议确定的主体可见(2019)粤03民终20879号案例。
4. (2019)粤03民终21977号案中,法院认为“易众合肥分公司是前海易众公司下设的分支机构,其证照、印章、财务资料等物品属于前海易众公司所有”。
5. 如(2020)粤03民终7958号、(2019)粤03民终21787号、(2019)粤03民终1039号、(2018)粤03民终14533号、(2018)粤0303民初1198号(驳回上述,维持原判的一审判决)等判例。
6. 如(2017)粤03民终1990号、(2017)粤03民终10159号、(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1393号等判例。
7. 如(2018)粤03民终104号判例。
8. 如(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864号判例。
9. 参见(2019)粤03民终29211号判例。
10. 参见(2017)粤03民终10159号判例,该案上诉人((非法侵占方)后申请再审,但(2018)粤民申4174号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11. 《治安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12.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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