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迅速、准确地识别交易对手是否为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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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提起国有企业时,我们是否真的明确,国有企业到底是什么。
实际上有过项目经验的律师都知道,在投资项目中,尤其是非诉项目,你的交易对手是否属于国有企业,决定了交易架构和交易路径。因此,当我们参与到某一个项目当中,能够迅速、准确地识别你的交易对手是否是国有企业,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2008年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这是一个比较准确的定义,它把国有企业主要区分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三类企业。
在实务中,我们还需要明确国有产权登记的范围。国有产权登记的范围是大于国有监管的范围的。国有产权登记的范围包括:
1.《企业国有资产法》中提到的三类四种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与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这些都属于一级企业。
2.由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设立的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的各地企业。一是由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设立的持股超过50%的企业,那么不管股权往下穿透多少层,它们都拥有实际控制权;二是由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参股的公司。
3.由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
上图依据的是《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 29号,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视为其子企业进行产权登记。
前款所称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拥有实际控制权不代表持股比例一定超过50%,国有股东可以通过一致行动人协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对公司形成实际上的支配权,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也要进行国有产权登记。
除了公司之外,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越来越多,出现了很多有限合伙企业,那么这类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国有权益应该如何进行登记?
2020年刚刚出台的《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规〔2020〕2号,自2020年1月3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下同)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出资企业)对有限合伙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的行为。
前款所称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
也就是说,有限合伙中,国有权益的登记范围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如左图所示,首先第一层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这三类企业所形成实际控制权的各级企业对外投资到有限合伙中的出资权益;第二种情况就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投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直接向有限合伙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适宜人群
从事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投融资、商事争议解决等业务的律师;
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或者法务人员;
渴望深入了解国有企业改革、股权激励、资产处置的法律人。
你将收获
全方位掌握国有企业的运作规律;
系统了解国有企业相关法律法规及改革的政策背景;
获得国有企业设立、股权激励、资产处置的解决思路。
课程大纲
先导课 律师为什么需要了解国企? 一、国有企业设立过程中的特殊规定 第一讲 国家出资企业的分类 第二讲 国有企业章程的特别之处 第三讲 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设计要点 二、国有企业股权激励 第四讲 股权激励的基本逻辑 第五讲 股权激励的基本方式 第六讲 股权激励的实现途径 第七讲 不同类型国有企业的特殊规定 三、国有资产处置 第八讲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 第九讲 国有企业增资 第十讲 国有企业资产转让 第十一讲 企业产权无偿划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