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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遭处罚,虎牙斗鱼合并遭禁止,经营者如何应对反垄断浪潮?

新则 2022-12-10

以下文章来源于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作者邱戴豪


2021年以来,阿里巴巴因垄断行为被市场监管总局处以182.28亿元罚款,美团因涉嫌垄断行为被市场监管总局立案调查,虎牙与斗鱼合并被市场监管总局禁止,互联网领域今年共计处罚41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强化反垄断已然成为中国法律与经济领域的热门话题,5月27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湖南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内容详实,深入浅出,本文即梳理了其中的核心要点,并搭配具体案例为经营者提示了反垄断合规风险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文 | 杨林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熊荣婷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邱戴豪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来源 |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去年以来,强化反垄断成为中国法律与经济领域的热门话题。


在2020年12月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被确定为2021年要抓好的八大重点任务之一;


2021年3月13日发布的“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多次提及“反垄断”,并且提出要“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力度”;


2021年4月22日,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反垄断工作会议将2020年定义为“反垄断工作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一年”。会议明确,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将是反垄断工作“大年”;


《反垄断法》的修订工作也在积极推进之中,在2020年初公布了征求意见稿之后,修改反垄断法已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与之对应的,全国范围内反垄断执法机构不断加强执法力度和广度。自2021年以来,阿里巴巴因实施二选一等垄断行为被市场监管总局处以182.28亿元罚款,成为迄今为止中国对经营者开出的最大反垄断罚单;美团因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被市场监管总局立案调查;公牛集团因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被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7月10日,虎牙与斗鱼合并案被市场监管总局禁止;今年内共计处罚41起互联网领域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全部顶格(50万元)罚款,其中滴滴12起,腾讯9起,阿里8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大力宣传反垄断法律法规,提高经营者反垄断合规能力,湖南省市场监管局于今年5月27日发布《湖南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内容翔实,涵盖齐全,深入浅出,相较于其他省份的类似文件,更加富有操作性,为湖南市场主体的反垄断合规工作提供了一份较为完整的框架。各相关市场主体可以依照《指引》,审查和评估自身的业务性质和市场情况,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合规计划,以确保合规制度在不影响日常业务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得到有效执行。


- 1 -

禁止达成垄断协议


1. 何谓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


根据《反垄断法》和《指引》,禁止达成的垄断协议包括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横向垄断协议,和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就商品价格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即转售价格维持)。
一般而言,横向垄断协议具有以下特征:竞争者之间的合同、决议或者协调行为;参与者在法律和经济上具有独立性;以妨碍、限制或扭曲竞争为目的。
纵向垄断协议具有以下特征:具有上、下游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直接对转售价格进行限定,使得上/下游市场无法充分竞争。
在此,我们分别以湖南省范围内的案例和全国典型案例对垄断协议的概念、特征进行说明。
① 横向垄断协议案例
2011年11月,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等12家经营车险业务、具有竞争关系的保险企业签署了《合作公约》,其中规定在新车中心实行业务计划调配,即依据各方上一年度所收车险总保费的市场占比来确定各方当年度新车保险计划额度,如首期额度中大地产险占3.47%,人保产险占48.93%等。
在《合作公约》实施期间,各方由原来的较低折扣承保变为新车业务实行不打折或最多打9.5折承保,且要求只能在新车中心指定营业厅出单,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和选择权。
《合作公约》的实质就是以各保险企业上一年度所收车险总保费在永州市车险行业保费总收入的市场占比为基础分割新车保险销售市场。由于《合作公约》使原本具有明显竞争关系的12家保险企业结成利益联盟,对计划额度形成依赖,具有明显的排除、限制新车保险市场竞争的法律特征。因此,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合作公约》属于横向垄断协议,并对参与《合作协议》的各保险企业进行了相应处罚。
② 纵向垄断协议案例


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根据药品的销售渠道、利润率、市场需求等差异,相应调整固定和限定价格政策,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管控重点药品[1]转售价格。扬子江药业通过与交易相对人签署合作协议、下发调价函、口头通知等方式达成固定和限定价格的垄断协议,在零售渠道各环节均得到有效实施,约92%的被调查对象承认协议存在并予以执行。
除此之外,扬子江药业还采取了一系列辅助措施,如构建价格管控制度体系,强化考核,制定惩罚措施(如扣发奖金、停止报销费用、断货等),聘请中介监督销售药品价格等。扬子江药业的固定和限定价格行为显著提高了产品价格,市场监管总局以上海市为样本,模拟部分药品在2018年与2019年的竞争性零售价格,并与同期实际零售价、医院采购价进行对比,结果表明扬子江药业固定和限定价格行为造成了药品价格的显著上涨。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扬子江药业的行为构成纵向垄断协议,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全面修订经销协议,废除固定和限定价格条款,加强企业内控合规管理,不得干涉下游企业自主定价权,并就整个扬子江药业集团处以2018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约7.64亿元人民币。
2. 明确具体的垄断协议风险

《指引》强调,垄断协议“是世界各国都严格禁止并处以最严厉处罚的行为,也是经营者面临的最主要的反垄断风险”。值得注意的是,《指引》在《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的基础上,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具体的垄断协议风险:
如《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指引》则细化为“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和区间、利润率、计算公式、或者折扣、手续费、返佣、信贷条款等其他价格因素”,再比如规定“不要以书信、电子邮件、微信、QQ、电话、短信、会议等方式,或者在行业协会组织的会议中与竞争者讨论敏感信息”。
在纵向垄断协议部分,《指引》则特别强调,生产类经营者对批发类经营者,或者批发类经营者对零售类经营者的商贸协议中,应特别注意规避转售价格维持行为。
3.可能的新变化

关于垄断协议,《指引》中也有以往法律法规不具有的新内容:
① 《指引》第七条第六款中,在“不能限制经销商的转售价格或者设定最低销售价格”这一通常限制之后,增加了特别提示,即“特别要防止控制经销商销售渠道、划分经销商销售区域的行为”。
根据相关研究文章[2]及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3],纵向销售区域或销售对象限制,即一般所言的“禁止窜货”,目前并非《反垄断法》明确禁止的垄断行为,截至目前也无仅针对包括这类行为在内的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案件。就过往的纵向垄断案件而言,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评估维持转售价格行为的违法程度时,可能将该等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作为维持转售价格行为的加重情节之一。
关于《指引》中的这一变化,我们认为在此背景下,不排除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成为未来的反垄断重点执法领域。
② 《指引》第七条第九款明确规定“不能进行‘轴幅’(纵向)合谋,即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通过与一个居间方沟通或者意思联络而最终达成横向垄断的目的”。
为便于理解轴幅合谋,我们在此引入一个简单的说明性案例。国内市场唯一生产某原材料的两家供应商,授权同一家公司成为该原材料全国总代理,该公司即获得该原材料100%的市场份额,并将其价格提高3-7倍,两家供应商之间未采取任何行动,却达到了横向垄断的目的。这里的“总代理”即是“轴”,供应商则是“幅”,他们一同在“总代理”的帮助下构成了轴幅合谋。
我们注意到,《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禁止经营者组织、帮助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第五十三条规定“组织、帮助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与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适用相同的罚则”,这一规定实际上就包括了对轴幅合谋的规制。
我们认为,《指引》里关于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和轴幅协议的规定体现了湖南反垄断执法机构走在时代前沿的执法意识。同时,由于《指引》并非具有强制效力,这也意味着湖南的市场主体需要在经营中更加谨慎,要对是否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进行独立研判和评估。
- 2 -不得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1. 何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和《指引》,具有市场支配地位[4]的经营者不能从事一系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般而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行为主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二是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实施了滥用行为;三是滥用行为削弱了市场竞争程度,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
在此,我们以两个案例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概念、特征予以具体说明。
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例1
2018年2月,湖南尔康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尔康”)与河南九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九势”)通过《战略合作协议》开展合作,并于2018年9月发布公告称,拟收购河南九势不低于51%的股份。

而另一方面,2018年2月,湖南尔康取得了为期3年的印度塞博利亚扑尔敏原料药的独家进口代理权,掌握了中国扑尔敏原料药进口来源。湖南尔康与河南九势合计占中国扑尔敏原料药市场份额为90%左右,且湖南尔康市场份额超过十分之一,加之湖南尔康基于潜在收购意图和实际影响对河南九势具有一定的控制力,且湖南尔康和河南九势存在配合实施一致性行为,因此判定湖南尔康与河南九势共同支配扑尔敏原料药市场。
在2018年7月,湖南尔康开始以2940元/公斤向下游经营者销售扑尔敏原料药,而无论河南九势出厂价格还是印度塞博利亚进口价格均在700元/公斤左右。同时,湖南尔康与河南九势采取囤货的方式,多次以“无货”为由拒绝向下游相关药品生产厂商供应扑尔敏原料药,或者将缴纳高额保证金、将成药回购统一销售、成药涨价并提成等作为供应扑尔敏原料药的条件,事实上变相拒绝与下游相关药品生产厂商进行交易。
进一步的,湖南尔康和河南九势要求下游经营者在采购扑尔敏原料药时必须购买或更大批量购买其生产的淀粉胶囊、药用蔗糖等药用辅料,否则不供应扑尔敏原料药。湖南尔康的上述行为导致扑尔敏原料药供应短缺,价格大幅上涨。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湖南尔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五)项规定(分别是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
尽管违法性质严重,但由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亦配合调查、积极整改,最终对湖南尔康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39.47万元,并针对湖南尔康2017年度销售额处以8%的罚款、计847.94万元,而非针对湖南尔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集团销售额处以罚款。

②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例2


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自2015年以来,为限制其他竞争性平台发展,实施了一系列“二选一”行为,包括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如京东、拼多多)开店;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参加其他竞争性平台促销活动;采取多种奖惩措施保障“二选一”要求实施:包括减少促销活动资源支持,取消促销活动参加资格,实施搜索降权等。
市场监管总局调查发现,阿里巴巴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市场(以下简称“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超过50%且高度集中,对相关市场具有很强的控制能力。同时由于相关市场进入难度大,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平台,建立物流体系、支付系统、数据系统等设施,还需要在品牌信用、营销推广等方面持续投入,因此平台商家则在交易上高度依赖阿里巴巴,阿里巴巴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具有很强的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
基于以上种种事实,市场监管总局认定阿里巴巴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且存在《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的“限定交易”行为,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最终对阿里巴巴整个集团处以其2019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4%的罚款,计182.28亿元。
2. 可能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指引》中对可能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作出了既接地气、又紧跟时代前沿的风险防范提示。如第十条第2款,规定“不得实施掠夺性定价,即无正当理由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从而排挤竞争者”,细化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2款的规定。
这与当下社区团购愈演愈烈的竞争态势息息相关,湖南作为社区团购的发源地,相关企业对此应予以重视。又比如第十条第7款,“不要向交易相对人提供忠诚折扣,以奖励其特定形式的购买行为”。忠诚折扣行为并非我国《反垄断法》所列举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而是使用兜底条款进行规制。
湖南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此作出强调,标志着执法机构已不再纠结于类型化的垄断行为。而第十条第5款,“无正当理由不得搭售商品或服务,如使用搭售应允许交易相对人可分别购买单项商品,也不得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则清晰的告诉市场主体,何为可为,何为不可为,为市场主体划定了可行的操作空间。
- 3 -禁止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1.  何谓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由于有些经营者集中会给市场竞争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严重阻碍市场机制的允许和妨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故达到一定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应当事先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申报。
实操中,被反垄断执法机构处以禁止集中或附条件允许集中的案例相对较少,自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共有三起经营者集中被禁止,分别是2009年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2014年禁止马士基、地中海航运和达飞设立网络中心和2021年禁止虎牙和斗鱼合并。

其他调查案中,主要是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行为会遭受处罚。如2020年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多喜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9.83%股权未依法进行申报,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处以3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就何为取得“控制权”,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实践中核心的判断标准并不简单基于股权份额的多少,而是要结合交易文件和公司治理文件,研判并购方是否在公司治理层面取得就被并购方日常经营管理事项,或者战略决策事项的控制权,或者可以施加决定性影响。
如果投资人仅在公司治理层面取得惯常的小股东保护权利(例如取得就章程修订、增减资和合并清算分立等事项的一票否决权),则通常不会被认为是取得被并购方的“控制权”;但是,如果并购方就被并购方的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商业计划及预算等日常经营管理事项或者战略决策事项取得一票否决权,则通常会被认为取得被并购方的“控制权”,如北京车胜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全资子公司)只持有合营企业3.23%的股权,就因此类情况被认定对合营企业具有控制权。
2. 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

实施经营者集中需要申报的标准[5]包括:
①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②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 4 -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对于行政性垄断行为,《指引》并未单独编列一章对其进行阐释,而是在第四章风险处置与应对、第五章合规管理、第六章附则等处分别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经营者涉及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责任、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了介绍,为经营者提供参考。
《指引》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重点列举了五类行政性垄断行为,包括:
1. 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2. 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3. 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4. 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5. 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如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在2020年查处的某两个燃气公司在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主导下,达成并实施划分瓶装燃气充装市场垄断协议行为。怀化市住建局及其下属燃气办,在制订工作方案时,要求整合怀化城区瓶装燃气销售业务,由A公司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供应市场;对A公司与B公司达成的包括划分市场份额、委托管理经营等在内的协议、合同予以鉴证;对B公司多次要求恢复自主经营的诉求予以拒绝,导致A公司与B公司实施分割充装市场的垄断行为长期存续,严重影响了市场竞争。
该案即属于上述第5项行为,怀化市人民政府在收到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建议函》后对时任燃气办主任处以党内警告处分,并废止了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怀化市区瓶装燃气行业整治工作方案》。
由于行政权力具有强制性、效果的直接性和效力的普遍性等特点,加之我国曾经处于计划经济,行政垄断的影响根深蒂固,因此行政性垄断问题为反垄断执法部门的着力打击对象。
根据相关新闻,仅在2020年湖南省就有11起行政性垄断问题被核查调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还牵头组织全省各地各部门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共梳理文件3.02万件,废止349件,修订81件,适用例外情形56件[6]。可见在湖南省内,行政性垄断行为发生的频次较高,行政机关和市场主体均应对此加强重视,自查自纠,及早主动化解相关风险。

- 5 -律师建议
1. 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

伴随着全国范围内反垄断工作的不断加强和《指引》的推出,湖南经营者们应该适时把握这一政策动向,加强反垄断的合规管理工作。
一方面,经营者可以在内部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机构或聘请外部顾问,针对可能的风险点建立和完善内部反垄断风险监控处置机制,有效预防和降低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风险。
另一方面,还需要在相关的业务流程中设置控制措施。如与竞争对手交往时,设置分享信息、开展合作的特别审批流程,避免未经许可,直接形成垄断行为。
《指引》还特别审时度势,针对五大领域进行重点提示,包括公用企业、建材行业、互联网领域、境外经营和行政权力关联领域。
根据我们对湖南过去5年反垄断案例的检索结果,在湖南过往的反垄断案件中,公用事业、建材行业、制造业、金融和保险业出现的频率最高,故公用事业、建材行业为湖南反垄断高发行业;互联网领域最近为我国执法处理的重点;涉及境外经营的企业则是因为我国近年来出口企业屡遭境外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或处罚;行政权力关联领域的企业则与行政性垄断行为关联的风险较高。
故我们认为《指引》就上述领域所做出的反垄断提示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相关行业市场主体应着重加强反垄断合规工作,尽早完成对反垄断风险的识别和清理。
事实上,完善的反垄断合规体系不仅能够降低企业违规风险,在许多国家和地区,企业在受到反垄断调查时,拥有较为完善的反垄断合规制度、体系可以起到一定的减免处罚的作用,正如《上海市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所言,“经营者为确保遵守反垄断法而作出的任何努力都是有意义的”。
2. 正确应对反垄断调查

就反垄断调查的应对,通常来说包括四大步骤,即主动报告、配合调查、积极有益应对以及行政救济。我们分步建议如下:
第一步主动报告:如果经营者在自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内部进行整改仍不够时,还需要向执法机构主动报告,积极配合调查;然后再视情况提出宽大申请或者提出承诺,以期执法机构中止/终止调查程序。
第二步配合调查:被调查对象应当积极配合执法机构的调查并与执法机构保持有效沟通,及时止损,避免因不配合调查而被处以罚款甚至丧失宽大处理(如湖南尔康,积极配合调查则仅对子公司处以罚款;扬子江药业则是就整个集团销售额进行处罚)的机会。
第三步有益应对:《指引》就此介绍了提出宽大申请、承诺和中止调查申请两种方法。在上述的怀化城区瓶装燃气垄断协议一案中,B公司就因第一家主动提供了达成实施垄断行为的重要证据而适用了宽大制度,免除了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宽大制度仅适用于垄断协议案件,且更适合横向垄断协议;而承诺和中止调查申请更适合于纵向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指引》亦特别指出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生产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等横向垄断协议行为不适用承诺制度。被调查对象应当结合自身情况,灵活使用应对办法,以争取将负面影响或是处罚缩限至最小范围内。
第四步行政救济:经营者在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决定不服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寻求行政救济。
3. 积极举报监督

除此之外,经营者对于其他经营者或者行业协会的垄断行为或行政性垄断行为,均可以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及时进行举报监督,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湖南反垄断工作的开展和市场竞争环境的净化。

附:

[1] 即蓝芩口服液、黄芪精、百乐眠、依帕司他片和苏黄止咳胶囊,扬子江药业对其进行价格管控时间长达5年。[2] 韩亮、王瑾、干潇露:《扬子江药业维持转售价格案:要点总结及合规提示》[3] 虽然2019年1月4日发布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中列举了地域限制、客户限制等行为是纵向垄断协议,但在2019年底发布的《上海市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中,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仅仅提示到,排他性销售、排他性购买、地域分割等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可能存在反垄断风险,而未将其与明确违法的维持转售价格行为并列。[4] 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企业可自行结合《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进行判断。[5] 根据《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豁免申报:(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前述情形,通常见于“同一控制下重组”的情形。[6] 《<湖南日报>湖南加大反垄断执法办案力度 2020年调查处理各类涉嫌垄断问题线索14件》。

杨林律师

杨林律师于2002年加入天地人, 现为律所合伙人、管委会委员。执业近20年来,杨林律师为各行业、各领域近百余家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在企业合规管理、重大、疑难、复杂风险防范及处置领域均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善于提出独具匠心、务实高效的解决方案,为客户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数十亿元,获得客户的高度赞誉。


熊荣婷律师

熊荣婷律师于2020年加入天地人,主要从业领域为企业合规管理、企业投融资、各类专业法律尽职调查、现代化公司治理、A股IPO、A股上市公司再融资、资产(股权)收购、跨境投资与并购、股权结构设计等。


邱戴豪

邱戴豪于2021年加入天地人,现为律师助理,邱戴豪加入天地人前曾在北京某“红圈所”工作。擅长企业合规管理、企业投融资、各类专业法律尽职调查以及投后管理等实务工作。



柏晟商事律师团队

柏晟商事律师团队,专注于商事领域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团队在企业顶层架构设计、股权重整、投融资及并购事务、商业合规、人力资源合规、投后综合风险处置等领域具有丰富经验。以“商业引领、匠心极致”为服务理念,通过法律+商业,法律+财税模式,立足法律,精于商业,追求卓越,实现真正为客户创造价值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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