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律师如何制定较为完备细致的代理思路
2021年5月22日,在甘肃省白银市景泰镇举办的山地马拉松越野赛中,由于遭遇极端天气,导致21名参赛者遇难。对于类似安全事件,主办方、承办方及赛事运营公司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实务中,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要件该如何确定?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特定主体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时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文基于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的律师代理要点进行梳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文 | 陈慧玲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向新则独家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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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
民法典第1198条将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界定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根据上述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主体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二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经营场所主要是面向公众进行商业性经营的场所,公共场所主要是面向公众开放,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因其对相关场所享有收益或者直接管理控制因而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群众性活动,即面向社会公众,参加人数较多的活动。
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中,对于原告来说,明确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实质上就是确定谁是案件被告,对于被告来说,自己是否是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则是首先需要考虑的抗辩事由。
在支某1等诉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中【指导案例141号,(2019)京02民终4755号】,法院认为,从性质上看,消力池系永定河拦河闸的一部分,属于水利设施的范畴,并非对外开放的冰场;从位置上来看,消力池位于拦河闸下方的永定河河道的中间处;从抵达路径来看,抵达消力池的正常路径,需要从永定河的沿河河堤下楼梯到达河道,再从永定河河道步行至拦河闸下方,因此无论是消力池的性质、消力池所处位置还是抵达消力池的路径而言,均难以认定消力池属于公共场所,永定河管理处对此不负有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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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界定
被告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关键在于对被告所负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予以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参考因素有如下几种。
1. 法律规定及行业标准
对于某些行业,可能存在相关的法定规定及行业标准,对相关经营资质、专业人员配备等做具体规定,如违反此类规定,极可能被认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以游泳场馆举例,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游泳作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开办游泳场馆需取得行政许可。《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19079.1-2013)第1部分对于游泳场所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与基本技术要求做了规定,其中还有专门规定“安全保障”部分,分别从设施设备、游泳救生员、安全管理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比如7.1.1条对于配置的救生观察台的数量及高度做了详细规定,如果游泳馆违反此规定,则极可能被认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需要说明的是,法院在适用或者参考相关规定或者行业标准时,并非只是简单、机械、形式上的审查适用,而是可能会深究相关规定及标准背后的目的进行实质审查。
例如在华某某诉上海市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98例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典型案例之六十八,(2011)浦少民初字第51号】,法院认为,依据《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1997规定,在自动扶梯与楼板交叉处上方应当设置一个无锐利边缘的垂直防碰挡板。涉案自动扶梯的检验报告中虽写明“防碰挡板”为合格,但事实证明,扶梯上悬挂的“小心碰头”提示牌仅起到警示提醒作用,提示牌下端与扶手带间的距离足以容纳一人头部通过,即使被头部碰到时,因提示牌可四面摆动,头部仍可能继续通过造成被上方夹角挤伤的风险,因此,该提示牌不具有行业规范要求的防碰功能,不能起到阻止碰撞挤伤的作用。被告作为大型购物商场,悬挂提示牌仅表明其尽到一定注意义务,但如果还存在潜在危险性,其仍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保证消费者的安全。法院据此判决被告承担40%赔偿责任。
此外,尽管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法院不能将事故发生后才实施的法律作为直接裁判依据,但此类法律有可能成为法院判断被告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参考依据。
比如在王某诉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2020年度全市法院典型案例(市中级法院篇)之一】,法院认为,虽然《电子商务法》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之时尚未实施,但作为已颁布法律,在无相关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责任法律规范情况下,可以作为确定电商平台经营者资质资格审查和安全保障法定义务的参考依据。
2. 合同标准
尽管安全保障义务是侵权责任层面的法定义务,但是如果合同约定一方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此种约定也可以作为判断其是否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的依据。比如,对于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的判断,除了可以依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约定亦可作为判断其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依据。可参考周某诉海盐新城物业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2009)嘉盐民初字第2836号,载《人民司法·案例》第2010年第20期】。
3. 善良管理人标准
在无明确规定或者约定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善良管理人标准判断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通常需要结合一般社会常识在个案中进行判断。比如在李某某等诉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村民委员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中【指导案例140号,(2019)粤01民再273号】,法院认为,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应限于景区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围之内。红山村景区属于开放式景区,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采摘杨梅的活动,杨梅树本身并无安全隐患,若要求红山村民委员会对景区内的所有树木加以围蔽、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显然超过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
4. 特殊因素考量
除以上一般标准外,法院还会综合考虑多种特殊因素,较为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① 义务人的风险预见及控制能力。风险预见及控制能力越高,安全保障义务越重。比如物业公司作为专业物业服务人,动物园作为饲养动物的专业机构等,必然要求其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其专业能力相匹配。
具体可参考赵某某与沈阳皇朝万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沈阳中一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206号,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5期(总第271期)第30-42页】、谢某某诉上海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3年第8期(总第202期)】。
② 义务人的获利情况。收益越高,通常意味着应承担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景区是否向公众收取门票、物业公司收费高低等都有可能影响法院对其安全保障义务范围的判断。可参考陈某某、郭某某等与重庆市铜梁区二坪镇人民政府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第二批)之七(2020)渝01民终7175号】、周某诉海盐新城物业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2009)嘉盐民初字第2836号】。
③ 安全保障义务指向对象的特殊性。如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安全保障义务更重。可参考前述谢某某诉上海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龙某某、彭某某与王某某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湖北法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2017年)之二,(2016)鄂13民终572号】、谭某某诉某中心卫生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6起涉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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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形式
根据是否存在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两种。直接责任相对简单,补充责任因涉及第三人相对复杂,有几点需要注意。
从实体上来说,首先,只有第三人无力赔偿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是谁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才需要实际承担责任。其次,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补充责任并非以第三人的赔偿总额为限,而是与自身过错适应的赔偿责任。另外,义务人承担责任后享有对第三人的追偿权。
从程序上来说,2003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据此,一般认为在原告仅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依职权将第三人追加为共同被告。但2020年修改后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已经将原第六条删除,因此,笔者认为此问题可能还需要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予以明确。
当然,在判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是否成立时,除本文讨论的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即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之外,还需考虑侵权责任的其他构成要件,即过错、因果关系及损害事实。在此类案件中,争议焦点和难点往往集中在义务人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上,律师的代理思路可能对于法院的最终认定有重要影响。代理此类案件,应当在关法律规定、行业标准、一般社会常识、案件特殊因素等多方面综合考量的基础上,制定较为完备细致的代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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