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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纳相关法规,详解执行上市公司股票的N点疑难问题
文 | 陈雪芬 谢巧艺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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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由于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相关的减持规定系行政法规,效力低于法律规定,因此相关的减持规定并不影响强制执行程序。
例如在(2018)粤0304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中,法院认为:“本院采用在淘宝网拍平台上整体处分涉案股票,拍卖成交的买受人将取得涉案股票的所有权益,包括大股东的身份及控股权,不属于减持的情形。
且,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系规范性化文件,效力低于法律规定,异议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暂缓执行。”
(2)强制执行过程中仍受限售期限制
关于限售流通股的司法处置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实践中已形成了一些通常的观点和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月10日发出的《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执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问题的复函》中提到: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关于发起人股份在3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是对公司创办者自主转让其股权的限制,其目的是防止发起人借设立公司投机牟利,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存在这一问题。
被执行人持有发起人股份的有关公司和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转让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该股份转让的时间应从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送达转让股份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算。该股份受让人应当继受发起人的地位,承担发起人的责任。
目前实践中,常见的做法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司法划转将限售流通股划转至申请执行人名下,待限售期满后在二级市场进行抛售,如(2016)粤04执异21号案;一种是通过司法拍卖,竞买人买受后承继原股票持有人的地位并接受限售期的约束,如(2017)苏02执436号案。
以上主要针对上市公司股票执行处置中所遇到的一般性问题作了一些归纳整理,包括适用对象、执行管辖、股票质押、冻结和处置合规问题。其中有三个重点:
第二个是对于冻结程序,就已设质押但质权人非案件保全申请人或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的冻结在今年7月1日起将适用《意见》,采用“标记”这一新方式进行;
第三个是限售、减持规则对股票的冻结和执行的影响。
处置流程
大宗股票司法协助执行股票处置保留价的确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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