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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能否要求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收益清偿自有债务?
以下文章来源于英科律观 Intco Insights ,作者英科律所
文 | 夏燕楠
本文由作者向新则供稿
合伙关系经营中,会存在部分收益处于待分配的状况,对于该类财产的收益分割,法院通常参照执行中共有物分割的方法:即建议合伙人对该笔共有财产协议分割,并经债权人认可,或者由合伙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再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以确认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相应“收益”。
后A项目以原告未及时前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由,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他人。法院最终不仅认可了原告与第三人(即合伙人)之间以物抵债的法律关系,同时引用《合伙企业法》中关于合伙人以合伙企业中收益清偿自有债务的规定。
夏燕楠,业务领域为海商海事、国际贸易、公司股权、破产清算、知识产权保护、刑事辩护等。联系电话:15618738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