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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后,继承制度的重点变化及典型问题

​曹雁 张瑞 新则 2022-12-10



家族财富的传承一直为不少企业家所关注,根据2020年度《中国企业家家族财富管理白皮书》显示:约有61.77%的受访企业家财富管理的首要目标随着自身年龄的增长,由财富的增值保值过度到财富的安全和传承。


继承制度一直和我们个人家庭和家族财富的传承息息相关,而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继承的内容存在许多变动,因而不少企业家们对于继承制度存在着许多疑问:《民法典》颁布后继承制度有哪些变动?继承中可能会出现哪些问题?本文将为你一一解答。


文 | 曹雁 张瑞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向新则独家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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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制度体系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某人或某些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在继承法律关系中,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为遗产,依法承受遗产的人为继承人。 


在继承开始后,需要先看是否有遗赠扶养协议,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确定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再看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依照法定继承办理。对于继承顺序如下图:



其中的遗嘱主要形式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对于各遗嘱的形式需要的具备的要素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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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编的新规


1. 规定了继承人宽恕制度


《民法典·继承编》第1125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律师评析:首先,“继承编”在原《继承法》第七条(三)中增加了“隐匿”作为继承权丧失的原因,也就是说如果继承人发现被继承人作出的遗嘱对自己不利,从而将遗嘱藏匿起来,该继承人很可能丧失继承的权利。


此外,本条还增加了一个导致继承权丧失的原因的规定,即如果继承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让被继承设立遗嘱或是撤销遗嘱的,也会可能因此丧失继承权。


而本条新增内容的重中之重就是确立了继承人宽恕制度,本次《民法典》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在“继承编”中增加继承人宽恕制度,使继承制度既有力度,也有温度。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家事最为复杂,但血脉相连,很多时候家庭矛盾会随着时间而慢慢化解。本条款就是给存在故意或过失伤害被继承人行为的继承人们,特别是对于伤害父母的子女们一个“浪子回头”的机会,继承人宽恕制度可以更好的敦促继承人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悔改,以求得到继承人的谅解,重新获得继承的权利。


2. 侄甥可以代为继承


《民法典·继承篇》1128条第二款: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律师评析:《民法典·继承编》在原《继承法》11条的基础上增加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自己父母的无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遗产的条款,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比如说:如果姑姑没有继承人,那么侄子就可以继承姑姑的遗产。该条款的出台是由于原有独生子女政策使得社会上存在失独家庭,并且在改革开放后,受到“丁克”和“独身不婚主义”等思潮的影响,出现了丁克家庭、一人独居家庭等新的家庭形式,原有的法律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社会。

如果按照原《继承法》,那么由于没有合适的继承人,一些人的遗产可能会收归国有,进而引发不少继承问题,本条规定可以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子女能够代为继承自己父母的兄弟姐妹的财产,减少了无人继承财产出现的可能性,体现了国家对私人财产的尊重。

 

3. 确定了遗嘱信托制度的法律地位


《民法典·继承编》1133条第四款: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律师评析:本条在《民法典》中确立了遗嘱信托制度的法律地位,使《民法典·继承编》和《信托法》第13条衔接。而遗嘱信托对于企业家的家族财富传承能够起到更好的法律效果。

特别是遗嘱信托在防挥霍、浪费、个性化设计以及资产隔离等方面,有着传统的继承方式难以比拟的优势。能够使遗嘱人的遗愿贯彻得更彻底,并能实现遗嘱人的长远目标,减少传承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道德风险,促进家族财富的平稳传承。


4. 增加了新的遗嘱形式(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


《民法典·继承编》1136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继承编》1137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律师评析:“继承编”在原《继承法》17条的基础上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这两种新的形式,适应了时代发展的需求,使得遗嘱的形式要求更为规范。特别是打印遗嘱中规定“打印遗嘱的每一页都要签名”防止了篡改打印遗嘱的可能性,减少了因签订打印遗嘱而产生的纠纷。


5. 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定


《民法典·继承编》1142条第三款: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律师评析:本条实际上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存在数份遗嘱,不论是什么形式的遗嘱,应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之所以删除了公正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是因为《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了意思自治原则,本条规定充分尊重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特别给予身体不便的老年人能够及时更改自己的意思表示的权利。


6. 确立遗产管理人制度——《民法典·继承编》1145—1149条


《民法典·继承编》1145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律师评析:在原《继承法》中并没有遗产管理人制度 ,本条规定在《民法典》中确立了遗产管理制度。为什么要设定这个制度呢?这是因为我国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并且人均经济水平大大提高,这样就会导致遗产种类更为复杂、遗产数量增加,对于遗产保管、分配以及债务清偿等方面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日趋复杂,进而使继承类相关纠纷激增。


本制度的创设,将有助于解决因遗产而产生的纠纷,平衡继承人、债务人的利益,保障遗产分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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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研究


1.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邹某蕾诉高某某、孙某、陈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情概要:被继承人孙某某与邹某娟于1974年3月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名孙某蕾,后更名邹某蕾即本案原告。孙某某与邹某娟后调解离婚。孙某某与陈某某于1984年12月8日再婚,婚后陈某某与其前夫所生之子陈某随孙某某共同生活在上海市重庆北路x号,后孙某某与陈某某协议离婚。


之后,孙某某与刘某某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并再次离婚。2002年5月16日孙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名孙某。孙某某于2016年5月3日死亡,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孙某某的遗产中留有一套房屋,就该房屋发生了法定继承纠纷,而本案中的一个争议焦点是继子陈某是否能够继承房屋。



裁判观点: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判断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以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为标准。继父母子女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关系,由直系姻亲转化为拟制血亲,从而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确定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应以继承实际发生时为节点。


本案中,陈某两岁时,因生母陈某某与被继承人孙某某结婚,确实与孙某某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继父子关系,孙某某与陈某某共同抚养教育过陈某,后陈某某与孙某某协议离婚,且孙某某、陈某某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陈某由陈某某继续抚养,孙某某不再承担抚养费用,根据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规定: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基于上述规定,法院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基于姻亲而发生的一种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这种关系是法律拟制的,离婚后,在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情况下,应视为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因此,陈某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律师评析: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离婚后,继子女是否能够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在继父母与继子女的父亲或母亲结婚时,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基于姻亲关系转为拟制的血亲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着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时子女可以继承其继父母的遗产。


而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的父亲或母亲离婚时,如果没有约定,原有的姻亲关系不复存在,那么建立在姻亲基础上的拟制血亲关系也随着消失,那么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那么继子女没有法律的依据继承其继父母的财产。


随着经济的快节奏发展以及人们观念的转变,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变化,而很多企业家存在二婚或者多婚的情况,所以很多企业家害怕自己家族财富的外流,对于自己的财产是否会因为婚姻而由继子女继承而产生疑虑。


这个案例给企业家们的启示是:继子女能否法定继承继父母的遗产要看双方是否有抚养关系,而抚养关系主要看继子女在未成年时是否由继父母抚养教育。


如果企业家,已经和继子女的父母离婚,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和继父母间没有抚养关系,继子女无法继承继父母的遗产;而如果没有离婚,要看继父母是否抚养未成年继子女,若企业家与该继子女的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那么继子女也无权继承其遗产;若是企业家与该继子女父母再婚时,继子女未成年,那么企业家需要考虑是否要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避免家族财富的外流。


2. 《民法典·继承编》的典型案例——(2022)京02民终1362号


案情概要:张某9、张顺、张某6为三兄弟。其中张顺与李某系夫妻,二人育6个孩子,分别为张建国、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本案家庭关系见下图:



其中,张某生前户口登记地址为北京市房山区某区6号,该地址上也就是当事人诉争的房屋所在位置,该宅院原系张家三兄弟的祖业产,在三兄弟的父母以及张某9死亡后,由张某6居住使用。张某6死亡后,房子由西庄村委会控制。时间顺序如下图:



西庄村委会出示2012年1月19日所支付2004年给孤寡老人张某6盖房款的收据,证明案涉北房三间由村集体出资,属于村集体资产。


李某1、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主张案涉院落原属祖业产,政府出资新建北房三间未改变房屋所有权性质,属于张某9、张顺、张某6留下的遗产,即便认定北房三间为张某6所有,李某1、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也有继承权利。西庄村委会遂诉至法院。


裁判观点:首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房屋所有权一般要依附于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即便案涉房屋由西庄村委会出资翻建,也不能当然属于村委会资产,故三间北房系张某6的遗产。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本案中,案涉三间北房在张某6死亡后未确定归属,被继承人张某6死亡时无第一顺位继承人,其兄张某9、张顺均先于其死亡,张某9无子女,故由张顺的子女张某1、张某2、张某4、张某5、张建国、张某3代位继承,张建国生前离婚无子女,其死亡后,其母李某1系唯一继承人,故本案李某1、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均系张某6遗产的合法继承人,案涉三间北房应由李某1、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继承所有。


律师评析:本案所要解决的问题实际上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子女是否可以代位继承自己父母的无继承人的同胞兄弟姐妹的遗产,即侄子、外甥能否继承无继承人的叔、伯、姑、舅、姨的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实际上肯定了兄弟姐妹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自己父母的无继承人的同胞兄弟姐妹的遗产。


大家族中可能会出现被继承人没有订立遗嘱并且没有直接的法定继承人的状况,进而导致家族财富的流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出台提供了代位继承的新途径,即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自己父母的无继承人的同胞兄弟姐妹的遗产,减少了家族中有被继承人的财产无人继承而收归国有的情况,维护企业家家族财富的稳定性。


3. 社会热点案例——独生子女或不能继承全额遗产


案情概要:近期,#独生子女或不能继承全额遗产#登上热搜,网民们议论纷纷,内容大致是小丽是父母的独生女儿,父母亲生前在杭州留下一套127平方米的房子。房产原先登记在父亲名下,父亲去世时未将房产过户到小丽名下。如今母亲去世了,小丽想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然后把自己和女儿的户口迁到房子里去。但小丽拿着房产证和父母的死亡证明到了房管局,要求过户被拒,理由是小丽没有继承到父母房子的全部份额。


律师评析:这条热搜看起来让人难以接受,不少网民纷纷指责房管局的行为有问题。但实际上本案的确是按照正常的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的,本案的词条#独生子女或不能继承全额遗产#之所以令人难以接受,是因为本案的关键点没有在该热搜词条中有所体现,那就是小丽的父亲去世时奶奶没有去世。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1127条的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那么按照法律规定,父亲过世时奶奶仍在世,奶奶有权继承儿子的部分遗产;而奶奶过世后,由奶奶的子女继承,因此,小丽无法全额继续父母的房产。我们可以假设父亲的同胞兄弟姐妹有姑姑、伯伯,那么财产份额如下图:

 


在传统社会中,立遗嘱被认为是“不吉利”的,而在这样的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很多人会选不立遗嘱,但由于不立遗嘱,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容易引发家族之间的遗产之争,不利于下一代的发展,也影响到家族财富的传承。本案对于企业家的启示在于,立遗嘱要趁早,只有提前立遗嘱,立好遗嘱,才能让自己的财产自己做主,避免“身后事”变“麻烦事”。

 

作者简介:




参考文献及案例

[1]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邹某蕾诉高某某、孙某、陈某法定继承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1e62318b5a630c48b9dc19626df2b0.html

[2](2022)京02民终1362号,裁判文书网,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e6231d2ab96a47aca8196cc62e0f608e

[3] 独生子女或不能全额继承遗产,微博,

https://m.weibo.cn/1650111241/4434557677778510

[4] 2020年度《中国企业家家族财富管理白皮书》,网易,

https://www.163.com/dy/article/G1J4KVQ90511BHI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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